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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农村工作局行政审批(非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 |||||||||||||||
事项名称 |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1.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 ||||||||||||||
事项编码 | 1.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部门 | 龙里县农村工作局 | 办理对象 | 法人或个人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属于省级核发的县级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上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内(属于省级核发的县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上报) | ||||||||||||
办理地点 | 龙里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农村工作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
网上申请 | 无 | ||||||||||||||
事项设定依据 | 1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 ||||||||||||
依据描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
2 | 法定依据 |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
依据描述 |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和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其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分级审批发放。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核发。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核发。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自愿申请原则。 | ||||||||||||||
3 | 法定依据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 |||||||||||||
依据描述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 ||||||||||||||
申请条件 | (一)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
1 | (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
2 | (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 验原件 |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
3 | (三)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 验原件 | |||||||||||||
4 | (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原件 | |||||||||||||
5 |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 验原件 | |||||||||||||
6 | (六)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原件 | |||||||||||||
7 | (七)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 原件 | |||||||||||||
收费 | 是否收费:否 | 收费标准:无 | |||||||||||||
收费依据及描述:无 | |||||||||||||||
特殊环节 | 是否有特殊环节:有(实地考察) | 是否收费:否 | |||||||||||||
法定依据及描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晒场或者干燥设施设备、贮藏设施、检验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对具有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只考察生产地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流程 | 步骤 | 受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受理 | 杨跃梨 4974015 张新飞 4974015 | 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 | 可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 ||||||||||
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 |||||||||||||||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 |||||||||||||||
步骤 | 环节 | 组织人 | 所需时间 | 参加人员范围 | 结果 | 备注 | |||||||||
特殊环节 | 实地考察 | 由局种子站配合实施 | 20个工作日 | 龙里县农村工作局和种子站相关人员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 ||||||||||
步骤 | 环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审查与决定 | 审核 | 杨学琼 13885405062 周朝刚 15086179682 | 1个工作日 |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复查 | 补正材料、退件,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
首席代表审批 | 杨跃梨 4974015 | 1个工作日 |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最后审查把关 |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最后审查把关 | |||||||||||
步骤 | 办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许可结果 | |||||||||||
颁证与送达 | 杨跃梨 4974015 | 1个工作日 |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最后审查把关 |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最后审查把关 | |||||||||||
能否立等可取 | 否 | ||||||||||||||
数量及方式 | 无 | ||||||||||||||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龙里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龙里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龙里县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审批系统。 | ||||||||||||||
获取办理结果 | 龙里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农村工作局窗口领取 | ||||||||||||||
咨询 | 龙里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咨询台或农村工作局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也可通过农村工作局窗口电话0854-4974015咨询。 | ||||||||||||||
投诉 | 在龙里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电话0854-5632833投诉。 | ||||||||||||||
不予审批清单 | 提供资料不齐全;(二)实地考察不符合要求。 |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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