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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取消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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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取消事项目录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1行政许可乡村兽医登记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龙里县农业农村局
政策法规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政策法规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1第7项 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改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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