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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取消事项目录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 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乡村兽医登记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龙里县农业农村局 政策法规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政策法规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1第7项 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改为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