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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林权纠纷调解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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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龙里县林权纠纷调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林权纠纷调处办法》)。作为《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的起草单位,龙里县自然资源局特别对该实施方案进行了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化解各类林权纠纷,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龙里县自然资源局草拟了龙里县林权纠纷调解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基层和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修改,最终形成龙里县的《龙里县林权纠纷调解处理办法》。

二、总体目标

公正、及时地处理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纠纷,推动林权纠纷调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

三、主要内容

《林权纠纷调处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对林权纠纷调处作出详尽规定。

(一)总则

规定了调处林权纠纷的原则性的要求。

(二)调处依据

这部分是《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的重点。从证据的证明效力由大到小依次做出规定,对林权纠纷调处意义重大。第六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的优先效力。第七、八条以列举方式详细规定了,对尚未取得林权证的,可以作为调处林权纠纷的依据和参考依据的情形。第九条排除土地改革前有关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调处林权纠纷的依据或者参考依据。第十条规定无《林权证》或《林权证》有山林权属纠纷的,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依据。林业“三定”时期未确定权属的,参照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期确定的权属处理;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期也未确定权属的,可参照土地改革时期确定的权属,凭当时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或其存根处理;双方都无证据的,人工林的山权、林权均归造林一方所有,天然林或荒山荒地按山权、林权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其他条款还对对调处林权纠纷可能遇到的情形均做出了规定,值得关注。

(三)调处申请

主要是规定当事人申请调处林权纠纷应当向当地林权纠纷调处机构递交《林权纠纷调处申请书》及《林权纠纷调处申请书的必备内容,实践中,要做好引导和一次性告知工作。

(四)管辖、受理和处理程序

主要规定了林权纠纷调处受理的条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林权纠纷调处机构负有调查核实责任,林权纠纷调处机构调查取证应遵守的事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处理方式等。

此后的法律责任和附则部分容易理解,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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