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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龙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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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龙里县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和满足消费的原则,我局依法对201867日实施的《龙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龙烟专〔20181号)进行了修订,现就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规定》修订的必要性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赋予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的法定职权,合理布局规定是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规范零售终端市场主体准入的合法手段,是零售许可审批的重要标准,在市场资源配置、市场秩序维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 适应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原《规定》对优化我县市场资源配置、规范零售市场主体准入、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龙里县城镇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逐步趋于稳定饱和,为保证各方的权益,需要对卷烟零售市场这一有限资源从行政许可环节加以科学合理调控,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布局规划,使烟草零售市场体系竞争有序,卷烟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1. 适应行政审批改革的新要求。

近年来,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健康中国”战略部署,有效落实“放管结合、放之有度、管之有力”的要求,龙里县烟草局着力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在放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条件的同时,注重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资源配置,以保证行政审批改革满足市场发展新要求,促进烟草零售业良性发展,防止零售点过多、过滥导致的无序竞争、违法行为多发等情况,科学合理设置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进一步释放经济增长潜力。

二、修订的依据

《规定》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及《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黔烟专〔20206号)文件规定。

  1. 调研及修订起草过程

20205月份以来,我局从以下二个方面着手开展《规定》修订工作:

(一)分析现状,充分调研,形成《规定》初稿。

为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调研工作取得实效,我局通过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开展调研,调研对象包括持证卷烟零售户、无证户、消费者、社会公众等群体,覆盖城乡市场、集贸市场、农村自然村寨等区域,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辖区内的许可证数量、城镇与农村持证户分布状况、辖区卷烟年度销量、户均销量、盈利水平、居民购买卷烟便利程度等方面的信息,共发出调查问卷120份,收回120份,广泛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了解零售许可现状和社会需求。同时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集体座谈研究,分析讨论原《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龙里县的地理环境和城乡社会经济现状,在充分调研收集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规定》初稿。

(二)层层审核,严格法制审查,确保修订草案合法合规

《规定》修订初稿形成后,先由县局法规员对《规定》(初稿)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再由县局分管领导进行审核,然后报送州局专卖科审核,最后报送州局法规科和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分别出具了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我县局综合各方意见建议,先后进行了6次全面修订完善,确保了修订的合理布局规定(修订草案)条款合法、合理、适用,用语规范,表述准确,经得起法律推敲和社会检验。

(三)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意见,修订完善相关内容。

我局按法定程序于825日召开合理布局听证会,广泛听取县人大、县政协、县司法局、县消费者协会(县市场监管局)、县信访局、持证零售户代表、无证户代表、消费者代表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订完善合理布局规定。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518条,还包括1个附件(龙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一览表),总体行文上更加简练规范,内容描述上更加科学精准,操作层面上更加契合实际。采用了距离控制模式、总量动态控制模式及最小化市场单元模式三种模式相结合的方式,弥补单一模式规定的不足之处。

为有效落实“放管结合、放之有度、管之有力”要求,推动全县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水平持续提升,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实施科学管控,努力保持烟草零售主体数量总体基本稳定,准入与退出基本平衡,避免过快无序增长。

本《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县城、镇政府、社区所在地现有街道零售点的设置规定。

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县城、镇政府、社区所在地现有街道零售点的布局采取总量动态控制模式:分三年(2020年—2022年)逐年递增每条街道拟增加零售户数量,来确定每一条街道的零售点数量上限,在这个限度内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申办新证。

调整设置的主要原因:对该区域采取三年总量动态控制模式,目的是对零售点布局进行动态可控管理,有效防止了某条街道零售点数量达到上限要求就不能再增设新证,而导致该街道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处于“停滞”状态,真正做到“放之有度、活而不乱”。

(二)关于县城、镇政府、社区所在地住宅小区及安置小区零售点的设置规定。

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将原住宅小区及安置小区零售点布局规定合并为一条,户数从原来的60/80户设置1个零售点,调整为150户设置1个零售点,删除了常住人口数量设置条件。

调整设置的主要原因:由于现在新建小区楼层较高,住户比较密集,防止出现零售点过于密集,过于泛滥导致的无序竞争、违法行为多发等情况发生,切实保护卷烟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农村自然村寨零售点的设置规定。

  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将农村自然村寨按50户设1个零售点,调整为100户设置1个零售点,删除了常住人口数量设置条件。

调整设置的主要原因:由于现在农村自然村寨零售点基本全面覆盖到位,且农村地区人口稀少,消费能力低,呈现的持证不开门经营的“空壳户”较多,给许可证后续监管增加了难度,同时存在农村持证户将订烟卡拿给卷烟零售大户代订代销售卷烟现象,严重扰乱卷烟市场经营秩序。

(四)关于县城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旅游景区等区域内零售点的设置规定。

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3目及第4目规定,对县城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旅游景区等区域内零售点设置做了严格限制,从原来的15/12个出租门面设置一个零售点,调整为30/20个出租门面设置一个零售点,

调整设置的主要原因:这类综合性、专业市场及旅游景区中烟草制品零售点已经非常密集,考虑到零售点过于集中容易产生低价倾销、恶性竞争,以及过于集中容易形成卷烟集散市场,冲击正常的烟草市场秩序。

(五)关于工矿企业、重点工程建设建筑等施工工地内零售点的设置规定。

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5目规定:工矿企业、重点工程建设建筑等施工工地内零售点的设置由原来的按每100人可以设置1个零点,调整为按每500人可以设1个零售点。

调整设置的主要原因:这类工矿企业、重点工程建设建筑等施工工地中烟草制品零售点已经非常密集,考虑到零售点过于集中容易产生低价倾销、恶性竞争,以及过于集中容易形成卷烟集散市场,冲击正常的烟草市场秩序。

(六)关于不受间距、户数限制的规定。

本《规定》第九条在原规定基础上增设了退伍军人等社会特殊群体、按原零售点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地址变化新办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等特定情形,明确规定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和户数限制,按一户一证的原则办理零售许可证。

调整设置的主要原因:主要是考虑到不同的需求特点。体现了秉承“报效国家、回报社会”的行业使命和“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行业共同价值观,以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为指引,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放宽社会特殊群体准入条件,体现烟草行业的社会责任。

(七)关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规定

根据实践和需要,本《规定》第十条中规定了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增设了申请主体资格和特殊区域方面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7种情形,分别为: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增设主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卷烟零售户作为特殊管制类商品的经营者,除与消费者、烟草公司发生民事交易行为,还需接受工商、烟草、海关等行政部门监管,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承担义务。为切实降低未成年人接触卷烟的机率,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许可证持证人还应当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1.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增设主要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三)项规定: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被取消经营资格并不是永久性第剥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而是这种资格在一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本条中“三年”从行政相对人收到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的次日起算。

  1.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增设主要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四条规定,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本条的“一年”,从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同一年度之内。

  1.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增设主要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二十五条第(五)项、第五十五条规定,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增设主要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行为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只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处罚达到或超过两次的,从第一次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年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均不予许可。

  1. 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增设主要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1. 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增设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

2.特殊区域方面增设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2种情形,分别为:

1)党政机关内部。

增设主要依据:201312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国烟办新〔201442号)文件中明确要求“停止向党政机关内部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增设主要依据:200838日卫生部 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815号)第八条规定 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特此解读。

      




                                               贵州省龙里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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