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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龙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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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1年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措施,有效解决了我县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2018年9月30日,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政策停止执行后,我县前期出台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已不适应现在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的需要。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龙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办法”)。

二、工作目标

将我县60岁以上大龄被征地农民和60岁以下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三、文件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对象为我县行政区域内因政府征用或批准征收农民承包耕地后,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不足70%(含70%),即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小于或等于0.59亩具有龙里县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册人口

四、核心内容解读

办法共分为七章18条。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办法政策依据和原则。

(二)第二章参保对象的划定。明确参保对象为我县行政区域内因政府征用或批准征收农民承包耕地后,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不足70%(含70%),即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小于或等于0.59亩具有龙里县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册人口,同时不得有不符合参保条件的情形。

(三)第三章参保申报及资格审查明确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人申请村(社区)公示镇(街道)审核县级复审;同时,明确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职责

(四)第四章补助标准及兑现方式。

一是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结合自身年龄和缴费能力选择其中一个参保险种进行参保,选择参保险种的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是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年限最长15年

三是明确了参保补助标准,补助标准分别为3000元/年、2500元/年、2000元/年三个档次。具体根据人均剩余耕地面积确定,即:人均剩余耕地比小于或等于30%(被征地农民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小于或等于0.25亩)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被征地农民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大于0.25亩小于或等于0.42亩)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被征地农民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大于0.42亩小于或等于0.59亩)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四是明确了60周岁以上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采取一次性补缴缴费补助后重新计发待遇,提高其养老金待遇

五是明确了本办法出台前按照《龙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龙府办发〔2018〕29号)参保已享受缴费补助的被征地农民,可按本办法补助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六是明确了已按照《龙里县村干部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参保的村干部,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享受参保补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照办法办理参保补助。

(五)第五章工作保障。明确了县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保障和经费保障;同时系统开发经费保障纳入经费保障,据实列支

(六)第六章责任追究。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权限;

(七)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2021年5月1日

起施行,同时,《龙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龙府办发〔2018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龙人社通〔20191号)自本办法施行起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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