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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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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龙里县违法建筑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此,龙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特别对该《办法》进行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按照“打早打小、第一时间处置”的原则,尽可能减少群众损失,降低行政执法成本,避免激化矛盾,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草拟了《办法》(代拟稿),并充分征求县司法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修改,最终形成《办法(送审稿)》

办法》总体目标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查处违法建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办法》规范广大市民修建房屋行为。

三、具体实施策略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县行政区域内对违法建筑的处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处置程序

(一)执法部门接收行政监管部门违法认定函后,应立即审批立案,同时,展开调查询问和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笔录》,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向违法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填写送达回证。对违法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和签字的,邀请基层组织人员(2名以上)见证签字(注明见证人联系方式、住址、身份证信息等),全程录音录像。

(二)对经认定的违法建筑再次制作《现场勘察笔录》,责令违法当事人限期拆除未建成或已建成的违法建筑,向其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填写送达回证。

(三)为充分保障违法当事人的救济渠道,向违法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填写送达回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告知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程序组织听证会。

(四)向违法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并制作现场笔录,并在违法建筑所在地村(居)委会公示栏、违法建筑现场等进行公告。《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需载明当事人姓名、违反法律事实,处罚理由、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履行方式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在法定限期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依法向其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在合法、合情、合理时限内(至少3日)送达《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填写送达回证并制作现场笔录,催告当事人限期内履行拆除违法建筑义务,并告知其相关法律后果。

(六)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经公告、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仍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拆除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对其违法建筑物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七)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到达拆除现场配合强制拆除工作。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将违法建筑内所有物品搬离和清点,制作物品登记清单(一式三份),司法公证人员现场进行公证并签印,同时,再次对违法建筑进行录像和拍照取证。物品登记清单和实物当场交付违法当事人,对不能当场交付的,通知其到指定地点进行领取。

(八)强制决定执行后,行政机关承办人员制作结案报告,审批表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案情概述、执行结果等,并报领导审签后结案。

(九)处置违法建筑流程至少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五、处置原则和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对违法建筑处置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对正在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本着“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的原则,切实遏制和惩处违法建设行为,将违法建筑打击在萌芽状态,减少群众损失。执法部门视情况依法向违法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拆除告知书》,责令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并在一小时内自行拆除正在修建的违法建筑,若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在规定时限内不拆除的,执法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可以现场拆除违法建筑。

(二)对已完成的违法建设行为,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处置。

(三)在合法建筑基础上改扩建违法建筑的,且无法分割的,综合考虑占用土地性质和强制拆除对合法建筑造成影响,行政机关报县政府研究决定后,可作出执行没收违法决定。

对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产生的代履行费用原则上由违法当事人自行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县政府决定区域内可以执行没收违法收入的违法建筑,执法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告知违法当事人没收处置条件,当事人未申请按没收程序处置的,县人民政府作出有关行政决定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按没收程序处置且符合条件的,按下列程序依法实施:

(一)违法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出没收申请。

(二)由行政机关依法核实申请没收的房屋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并依法告知违法当事人。

(三)违法当事人提供房屋建筑质量安全报告,报告应由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应当载明“房屋质量达到安全标准,不宜拆除或拆除后会对当前房屋质量构成较大安全隐患”。对符合没收条件的,行政机关或违建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测绘公司对违建房屋或违建部位进行测绘,并由违法当事人书面确认数据无误,评估价格应由行政机关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参照本区域内“无产权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结合评估价格和违建面积的乘积计算没收款。

(四)违法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没收违法收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缴款义务,未在规定期间履行上述义务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五)没收程序以违法当事人依法缴纳没收款视为完成没收的标志,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县财政。

(六)违法当事人对执行没收的违法建筑不得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得再次改扩建、改变用途、转卖或转租,使用过程中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违法当事人自行承担。

(七)被没收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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