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完善龙里县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型保障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易地扶贫搬迁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和《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意见》(黔党办发〔2020〕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修订了《龙里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行实施细则(试行)》。
二、文件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教职工、镇医护人员、环卫工人申请、审核、退出、管理等。
三、核心内容解读
一是在第三条明确规定保障性住房出租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教职工、镇医护人员、环卫工人七种人群。
二是在第六条第一款明确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型城镇范围依据相关职能部门公布的范围确定。
三是在第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人就业单位性质属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且在我县新就业5年内(镇干部不受新就业年限限制)。
四是在第六条第四款明确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是户籍地在龙里县以外,并应取得我县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1年以上)或在我县公安部门派出所登记管理1年以上;且在我县城镇就业已满2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 2 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且至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 1 年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在本县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申请之日上溯3年)。
五是在第六条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分别明确规定易地扶贫搬迁家庭、教职工、镇医护人员、环卫工人申请人范围及个性条件。
六是在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分别明确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符合的共性条件。
七是在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不能认定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八种情形。
八是在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流程。
九是在第十八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了审核符合条件的轮候到位申请人予以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九种情形。
十是在第二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城区、镇级、村级公共租赁住房基准租金标准,同时规定了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低保家庭租金优惠标准及所需材料。
十一是在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中明确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置方式。
四、审核过程
《龙里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行实施细则(试行)》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并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2021年9月9日经县政府副县长林刚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审议,于2021年9月17日经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第98次会议、2021年9月29日经第十二届县委常委会第190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