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彩88_彩88首页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彩88_彩88首页 » 龙里之旅 » 旅游市场监管
贵州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A级以上景区申报要求)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贵州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A级以上景区申报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我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树立旅游景区行业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及相关评定细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关于下放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是指可接待旅游者,具有观赏游憩、文化娱乐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具有明确范围界线、管理机构和相对完整的管理体系的游览区。第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1A、2A、3A、4A、5A。
  第四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在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授权下,贵州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贵州省境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申请、评定、管理和责任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定机构与证书标牌
  第七条  贵州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贵州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
  (一)机构组成
  贵州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由贵州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相关处室人员、从事旅游景区研究、管理的专业人员、旅游协会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景区评定机构的相关人员组成。
  贵州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具体工作由贵州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
  (二)工作职责
  1、负责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实施5A级旅游景区的初评与推荐工作,组织实施4A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复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3、授权并督导省级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开展评定工作,若各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出现玩忽职守,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贵州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可视情况作出通报批评、暂停或收回其评定权限等处理。
  4、聘任与管理省级景观质量评价专家和景区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检查员。
  5、负责每年2月底前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报备全省本年度4A级旅游景区创建计划;对新通过评定的4A级景区,在一个月内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报备景区名称、专家组名单、检查报告、检查记录、考评分数、公示和公告;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全省复核处理情况。
  6、负责组织全国A级旅游景区管理系统填报工作。
  7、贯彻执行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报贵州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备案后,经贵州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授权负责本地区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复核及监管工作。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依照贵州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的授权开展以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贵州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实施本地区4A级旅游景区初评和推荐工作,对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复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负责于每年1月31日前向贵州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报备本地区当年度各等级旅游景区创建计划;对新通过评定的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在一个月内报向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报备景区名称、专家组名单、检查报告、检查记录、考评分数、公示和公告;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贵州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报送该年度本地区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复核处理情况。
  (四)及时向贵州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报备机构变动情况,按时组织本地区内景区填报全国A级旅游景区管理系统。
  第九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统一制作,5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颁发,4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由贵州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负责颁发。旅游景区在对外宣传资料中应正确标明其等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
  第十条  旅游景区可根据需要自行制作庄重醒目、简洁大方的质量等级标志,标志在外形、材质、颜色等要与景区文化特征、环境氛围相协调。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和重点文物的;

4.存在严重社会欺诈行为的;

5.存在有组织的私拉游客、黑导的;

6. 复核分值严重不达标的;

7.予以处分要求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
  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等级处分:
  (一)景观质量下降严重的;
  (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旅游产品及设施老化问题突出的;
  (四)游客投诉集中形成群体事件的;
  (五)违反社会道德,不履行各项职责义务的;
  (六)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景区名称和范围并使用A级景区标牌对外从事商业活动或营销宣传的;
  (七)复核分值不达标,且景区服务与环境质量问题突出的。
  第二十五条 旅游景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游客好评率较低、社会反响较差的;
  (二)被游客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且未及时处理的;
  (三)未按时报送数据信息或填报虚假信息的;
  (四)复核分值不达标,且景区服务与环境质量存在较多问题的。
  第二十六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依据上述条款对各级旅游景区作出处理决定,并通报景区所在地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
  贵州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依照授权和上述条款对4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下达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备案。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5A级旅游景区,贵州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依照授权和上述条款对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下达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报送贵州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1.国家5A级旅游景区评定程序
  2.贵州省国家A级旅游景区景观质量评审规范
  3.贵州省国家A级旅游景区暗访检查工作规范
  4.贵州省国家A级旅游景区现场明查工作规范
  5.贵州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专家库建设规范

贵州省旅游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录:1
  国家5A级旅游景区评定程序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申报5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程序如下:

  省级初评与推荐
  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申请创建5A级的旅游景区,对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评定细则进行初评。初评认为景观质量达到5A级标准要求、通过创建可能全面达到5A级标准的,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景观质量评价申请,提交评估所需材料。评估材料包括景区基本情况、《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景区范围图、景观质量情况说明及省级机构自评分数等。
  二、资料审核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依据景区评定标准和细则规定,对景区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核。通过审核的景区,进入景观评估程序,未通过审核的景区,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重审。
  申报5A级旅游景区的审核内容包括:
  (一)景区名称。要求景区名称准确,名称由所在省份名、地市名与可识别景区名称组成,单一独立区划和主题内容称景区,具有多重区划范围或主题内容称旅游区。
  (二)景区级别。申报景区须标明申报时点景区等级和获得等级时间,被公告为4A级两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
  联合申报景区需明确各组成景区等级和获得等级时间,一般情况下要求各组成景区均满足申报条件;情况特殊的,要求主要组成部分满足条件,其他部分须具备相应的等级质量水平。
  (三)景区范围。申报5A级旅游景区面积一般不少于3km2。申报景区须提交具有清晰边界的景区红线范围图,标明四至范围、所属景区(点)名称,明确景区面积。
  跨省域联合申报景区不予受理;非地域整体性资源或高度同质性资源,跨地市、县域范围或交通距离超过20km的联合申报景区不予受理;同县(区)地域范围内联合申报景区须明确各组成部分间的距离与可达性,论证联合申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景区管理机构。申报景区须具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能够履行5A级旅游景区要求的责任与义务,承担与全国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的衔接职能。
  (五)景区规章制度。申报景区具备较为完整规范的管理运行规章制度,具备5A级旅游景区所必需的安全、卫生、生态环境(文物)保护、应急、投诉处理、游客调查等制度规范。
  (六)景区发展状况等。申报景区需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市场规模,具有良好的口碑和运行状态,且近两年内无不良记录。
  三、景观质量评价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从“景观质量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采取会议审查或现场检查方式,对通过资料审核景区的景观质量进行评估。评估依据景观质量评分细则,采取专家独立打分,以去除最低最高分之后的平均分是否达到90分为标准。最终得分在90分以上(89.5分以上做四舍五入处理)的景区,列入创建5A预备名单;分值在85(含)-89.5(不含)的景区,暂缓通过,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指导开展景观质量提升工作,经省级机构再次审查后再予评审;分值在85(不含)以下的景区,原则上两年后才能重新申请创建。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
  联合申报5A级景区,必须陈述联合申报的必要性和为联合申报所做的工作,各独立景区必须统一参加景观质量评价,且均须体现在评审陈述和评审材料内。
  景区通过景观价值评审后,须按要求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交景区创建方案及创建计划任务书。联合申报景区,须将整体性创建工作一并纳入创建方案。
  四、景区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价
  通过景观质量评价的4A级景区,进入5A级景区创建阶段,除特殊情况外,创建期不得少于一年。创建结束后,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景区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组织评价。具体程序如下:
  (一)阶段性现场检查。
  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申报单位进行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自查通过后,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交核查申请,同时报送《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评分细则》省级机构自查评分表、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情况材料(打分点说明和文字、图片证明)、创建计划任务完成情况报告等。
  收到省级机构申请后,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择机组织景区检查员成立暗访小组,采取暗访方式对景区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进行阶段性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意见反馈申报推荐单位。申报推荐单位收到整改通知后,须督促申报景区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根据阶段性现场检查结果,确定景区进入下一阶段环节时间。暗访检查达标(得分950及以上)的景区,即可进入现场验收程序;900(含)-950分景区,根据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意见半年后进入验收环节;900分(不含)以下的景区,择机再予暗访检查。
  (二)现场验收检查。
  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申报单位进行整改验收通过后,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和验收申请。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根据省级机构验收申请和阶段性检查结果,组织检查员成立现场验收小组,以暗访或明查方式对阶段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核检查,并依据标准重新打分。现场验收达标的景区,进入社会公示程序,未达标的景区,将依据检查结果三个月后择机再查。两次现场验收不通过的,三年后重新按照5A创建程序申报。
  五、社会公示。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达到标准的申报景区,在中国旅游网上进行七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旅游景区通过公示,若出现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情况,将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进行核实和调查,做出相应决定。
  六、发布公告。经公示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发布质量等级认定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

  附录:2
  贵州省国家A级旅游景区景观
  质量评审规范
  一、评审依据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及相关细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二、评审方式
  评审组根据标准、细则的具体要求,在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的统一安排和被检查景区的配合下,采用会议审查,对景区资源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进行评价。评审保留现场检查方式,对会议审查予以必要的补充与验证。
  三、评审时间
  由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集中统一安排,每年召开1-3次评审会议。
  四、评审流程
  (一)组成评审组
  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由景观质量评价专家库抽取3-5名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可设组长1人,负责统筹协调、控制会议进程,评审专家应认真审核材料、听取陈述、提出问题,配合组长完成相关工作。
  (二)召开评审会议
  评审会由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代表、评审专家、申报景区代表、申报推荐单位代表共同参加。
  评审会议一般由以下环节组成:申报景区按顺序轮流汇报陈述,展示景区资源价值、景观质量和市场效果;推荐单位陈述推荐意见;评审人员翻阅景区创建资料,检查得分点,向申报单位了解景区相关情况;评审人员对景区景观质量评分细则打分或投票。评审会议谢绝新闻媒体参加。
  (三)提交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须在申报单位退场后打分,并将打分表提交会议组织方。评审专家须在打分表上亲笔签字,如有改动须在改动处签名。出现极端分值的,评审专家须留有原因和意见。
  (四)发布评审结果
  会议组织方负责收集评审打分表,采用合理的计分方法或差额投票法,得出评审结果并向申报推荐单位反馈。
  五、工作守则
  (一)评审人员要以良好的精神面貌、客观公正的工作作风和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完成评审工作。
  (二)评审人员如与被评审方(包括相关旅游部门和被评审景区)有关联,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评审组需严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向外(包括各级旅游部门、被评审景区、新闻媒体等)透露评审的相关信息和评审情况。
  (四)评审组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执行,在评审会前和评审会期间不得以任何名义与被评审方(包括各级旅游部门和被评审景区)会面;不得收受被评审方以任何名义赠送的礼品与财物;不得接受被评审方的宴请。如有违反,将取消被评审景区的任何评定资格,同时取消负责人景观质量专家资格。
  (五)评审人员参会后也不得对外广泛宣传并以此为借口面向景区从事相关商业活动,或未经许可参加与A级景区评定有利益关联的其他活动。
  附录:3
  贵州省国家A级旅游景区暗访检查
  工作规范
  一、检查依据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及相关细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二、检查方式
  检查组根据标准、细则的具体要求,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的统一安排下,自行确定检查景区的行程路线。
  三、检查时间
  每家景区的现场检查根据景区规模在1至2天内完成。
  四、检查费用
  现场检查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相应的旅游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承担,其中,交通费、景区门票及旅游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等按照实际情况实报实销,住宿、餐饮等费用按照国家及地方差旅费用有关规定标准报销,旅游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可视情况适当给予专家劳务费用。
  五、检查流程
  (一)组成检查组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立暗访检查组。检查组由旅游景区检查员组成,每家景区现场检查员人数为3-5人,可设组长1人,负责统筹协调,完成检查报告,提交相关材料,检查员应认真提出检查意见,配合组长完成相关工作。
  (二)现场检查
  检查组对景区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管理及服务水平、环境质量、景观价值等方面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组成员可在景区内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集体或分组检查)。检查组需认真查找扣分项,填写扣分表(即将发现的所有问题计入扣分表),扣分项必须经得起推敲,并进行原始的文字、图片或视频记录。
  (三)拟定检查报告
  现场检查后,检查组需及时召开内部会议,根据各组员的扣分情况,讨论汇总形成扣分总表,并形成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总体印象、主要问题、整改建议、扣分表、扣分说明及图片。暗访组需要在暗访检查之前或之后审查申报材料中的规章制度等现场无法检查的项目以及进行虚拟游览、电子商务等网上项目检查,对于失分项目一并扣分表。
  (四)提交检查材料
  现场检查结束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必须向相关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秘书处提交以下材料:
  1、检查报告(需报告起草人签字)。
  2、检查组《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扣分总表,《景观质量评分细则》打分表,同时标注扣分说明、附加图片或视频材料。
  3、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的要求所准备的其他材料。
  六、工作守则
  (一)检查组要以良好的精神面貌、踏实的工作作风和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投入到暗访检查工作中。
  (二)检查组要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检查结果以检查组的集体意见为准。
  (三)检查组要按照分工,统一行动,各项工作准时到场,不得擅自改变工作计划和私自行动。晚间以研究工作为主,不得私自外出。
  (四)检查组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与被检查方(包括各级旅游部门和被检查景区)会面;不得收受被检查方以任何名义赠送的礼品、礼券或礼金;不得接受被检查方的宴请。如有违反,将取消被检查景区的任何评定资格,同时取消责任人旅游景区检查员资格。
  (五)检查组需严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向外(包括各级旅游部门、被检查景区、新闻媒体等)透露暗访检查的相关信息和检查情况。
  (六)检查组人员要认真、详细做好检查的原始记录,不得擅自更改,按时提交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附录:4
  贵州省国家A级旅游景区现场明查
  工作规范
  一、检查依据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及相关细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二、检查方式
  检查组根据标准、细则的具体要求,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的统一安排下和被检查景区的配合下,做好现场检查工作。
  三、检查时间
  每家景区的现场检查根据景区规模在1至2天内完成。
  四、检查流程
  (一)组成检查组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立检查组。检查组织由旅游景区检查员组成,每家景区现场检查员人数3—5人,可设组长1人,负责统筹协调,完成检查报告,提交相关材料,检查员应认真提出意见,配合组长完成相关工作。
  (二)资料审核
  查阅文件、相关资料和记录是检查组在现场检查中必须采用的方法。在审核中要查阅的资料包括:申报景区按照《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各方面内容和《景观质量评分细则》的各个打分点所做的说明材料及相关图片。
  (三)召开首次会议(首次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与末次会议合并召开)
  参会人员应包括现场检查组成员、被检查景区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议议程包括向被检查景区介绍检查组成员、确认检查范围、目的和工作计划,介绍所采用的检查方法和程序(包括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的原则方式等),确认检查组所需的相关材料。
  (四)现场检查
  1、提问和交谈
  提问和交谈是现场检查中用得最普遍的方法。与各部门管理人员的交谈可以判断他们对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情况的了解程度和执行情况,从而判断其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
  2、现场观察
  做好现场观察需要检查员事先熟悉标准文本以及三项评分细则中对现场检查部分各项目的要求。
  现场观察员在现场观察中,一定要做好记录。尤其对所申报材料中把握不准的部分,在检查中更要做较详细的记录。对于可能与推荐报告不一致的内容更应该在现场把问题了解清楚。
  (五)抽样调查
  抽样调查是指检查组现场检查时,对旅客即时发放调查表(详见《旅客意见评分细则》)。在发放调查表时一般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要做到随机抽样;
  第二,样本要合理策划,分布均匀,尽量选择不同的团队、不同年龄结构等。
  (六)召开现场检查反馈会(末次会议)
  会议议程包括被检查景区代表介绍景区创建工作;检查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查景区就整改意见表明态度。现场检查不形成最终结论,由检查组将检查结果报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批。现场检查反馈会谢绝新闻媒体参加。
  (七)拟定检查报告
  现场检查后,检查组成员需及时召开内部会议,根据各组员的检查情况,在讨论汇报基础上对三个细则进行打分,并形成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总体印象、主要问题、整改建议、三个细则打分表、扣分说明及图片。检查组需要在检查之前或之后进行虚拟游览、电子商务等网上项目检查,对于失分项目一并计入打分表。
  (八)提交检查材料
  现场检查结束2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必须向相关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检查报告(需报告起草人亲笔签字)。
  2、《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景观质量评分细则》,《游客意见评分细则》打分情况、打分说明及附加图片。
  3、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的要求所准备的其他材料。
  五、工作守则
  (一)检查组要以良好的精神面貌、踏实的工作态度,投入到检查工作中。始终贯彻为基层服务、为旅游景区服务的思想,认真处理好严格评定与热情指导的关系,努力实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要积极推动旅游景区持续发展的根本宗旨。
  (二)检查组要充分发扬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切实注重调查研究,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主观主义;要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检查结果以检查组的集体意见为准。
  (三)检查组要按照分工,统一行动,各项工作准时到场,不得擅自改变工作计划和私自行动。晚间以研究工作为主,不得私自外出。
  (四)检查组人员要认真、详细做好检查的原始记录,不得擅自更改,并按检查程序使用检查结果,不得私自向外(包括被检查景区、新闻媒体等)透露检查情况。检查组要严守被检查单位秘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
  (五)检查组全体人员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执行,不得收受被检查单位以任何名义赠送的礼品、礼券或礼金,不得接受宴请。被检查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检查组成员赠送礼品、礼券或礼金,不得搞宴请。
  (六)旅游景区及所有相关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执行,不得张贴、悬挂、设置“欢迎”一类的标语和标牌。检查组到达和离开以及所到之处不搞专门迎送活动。
  (七)检查工作应不扰民、不扰政,除必要的情况通报可请当地政府有关领导参加外,其他所有检查活动均不得耽误地方领导办公时间;不得因为检查工作给游客正常的旅游秩序带来不便。
  (八)检查组的食宿安排须严格依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费用管理标准要求,被检查单位不得为检查组安排专场演出和娱乐活动。
  (九)如有违反守则的情况发生,将取消被检查景区的任何评定资格,同时取消责任人旅游景区检查员资格。
  附录:5
  贵州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专家库
  建设规范
  一、建设依据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二、建设方式
  贵州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负责组建贵州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专家库,主要负责国家4A级旅游景区申报评估与检查工作。专家库专家由社会公开征集、行业机构或专家推荐、部门人员交流等方式取得。
  三、专家要求
  贵州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专家库包含景观质量评价专家库和景区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检查员库。景观质量评价专家负责国家A级旅游景区资源价值与景观质量评价工作。景区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检查员负责国家A级旅游景区环境质量与服务质量的现场检查相关任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接受调派并承担相关工作。
  (二)旅游景区景观质量评价专家应为在科研院校等机构从事旅游景观、旅游资源方面的人员,专业范围包括风景、园林、建筑、地质、生态、规划、动植物、文化、文物、民俗、旅游及其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较高的行业知名度,一般要求取得正高以上职称或担任过正处级以上职务。
  (三)旅游景区服务质量评定专家应为在科研院校等机构从事旅游景区研究的人员,旅游景区、酒店、旅行社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旅游景区协会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或具有旅游景区管理经历的退休公务人员,并且熟悉《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细则及相关规范要求,具备较强的专业素养、较丰富的科研或工作业绩,取得副高以上职称或担任过副处级以上职务。
  四、培训与审核
  (一)专家库人员需按要求提交个人信息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贵州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负责采集专家库人员的信息并予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专家库人员信息的真实性、专家库人员的专业范畴、从业经验、社会知名度、行业口碑以及与相关商业机构的关联性。
  (二)贵州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须对专家库人员尤其是旅游景区服务质量评定专家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 A级旅游景区评定规则、要求及相关文件;A级旅游景区评估或检查重点;工作方法、财务要求与纪律要求等。培训人员须在培训后接受考核,考核通过后正式纳入专家库。
  (三)贵州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须向专家库人员及时提供A级旅游景区新出台文件、规则变更信息及培训信息。
  五、专家库使用
  贵州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从贵州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专家库中调取专家开展贵州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六、专家工作要求
  (一)专家库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公正无私予以审核评定,不得与被评对象(包括相关旅游部门和被评景区)进行任何私下沟通,如与被评对象有关联,应主动提出回避。
  (二)专家库人员在接受任务期间,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与被评估方(包括各级旅游部门和被评估景区)会面;不得收受被评估方以任何名义赠送的礼品、礼券或礼金;不得接受被评估方的宴请。如有违反,将取消负责人专家库人员资格。
  (三)专家库人员需严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向外(包括各级旅游部门、被检查景区、新闻媒体等)透露的相关评估安排和评估情况。
  (四)贵州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专家库人员予以定期审核。对于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未严守工作纪律、未按工作规范开展工作、未承担相应工作职责以及由于各种原因不再适宜担负旅游景区评定工作的专家,不予通过审核并取消其资格。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