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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及整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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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龙里县猴子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1)水源地基本情况

水源地名称为龙里县猴子沟集中式水源地;取水点——岔河拥军坝距流阴洞水厂12.8公里;猴子沟水源地是目前龙里县县城的主要供水水源地,1990年,将其定为我县城区取水水源予以建设,1992年第一条管线开始向县城供水,2001年完成水厂建设,2006年形成2万吨供水能力,目前日供水9000吨左右,服务人口4.5万人。2007年6月,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黔南自治州福泉等9县(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黔府函〔2007〕117号)文件划定龙里县猴子沟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二级保护区),总面积48.27平方公里。该水源地的备用水源为窄冲水库,水库库容1600万立方,投资3.1亿元,日供水30000吨,主要服务贵龙大道沿线、谷脚工业园区,作为县城的备用水源。目前工程建成蓄水,具备向县城供水能力,正在开展集中式饮用水保护区划分工作。

2)水源地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1、完成保护区范围界定和界碑界桩设置工作。设置界碑10块、界桩200个。在保护区内进行植树造林1563亩、封山育林1756亩;新建森林防火通道5公里,修建森林植被管护站2个230平方米,落实管护人员6名,猴子沟流域生态恢复及管护能力进一步增强。

2、建设水源标志牌10块、取水点及跨河道护栏420米、护坎200米、道路改线1300米。

3、20153月,投入专项资金363.96万元,由县供排水总公司实施龙里县供水水源保护污染治理工程以治理保护区内的废弃矿井废水,改善猴子沟水质。

3)环境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1、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07年划定猴子沟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48.27平方公里,含一级保护区12.88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35.39平方公里,为河流型、地表水水源保护区。明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龙里县委县政府出台《龙里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龙里县县城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矿山管理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通知》、《关于发布龙里县猴子沟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图的通知》等有关水源地保护的规定,切实强化水源保护工作。

2、强化环境隐患排查

一直以来,县环保、国土、水务、供排水公司和龙山镇等部门开展联动执法检查工作,加大对猴子沟水源保护区排查巡查力度。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允许在猴子沟保护区内设置任何矿权,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及上游区域内的采砂、采石、挖沙等采矿活动,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源保护区内湿地的行为。至今,取缔、炸封小煤窑500余口,关闭位于猴子沟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草原乡持证贵明煤矿,停止摆谷六煤矿建设。停止草原乡木姜冲煤矿探矿权延续、变更的办理。

3、注重动态环境监管

龙里县环保部门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检查的基础上,于2013年起,启动每年一次的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状况评估。同时,自2008年以来,由州、县环境监测机构持续对猴子沟和小西堡饮用水水源,开展每月两次的水质跟踪监测。据监测数据分析,自2014年以后,猴子沟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铁锰超已无超标情况。

4、严格环境污染防治

2008年以来,县环保部门已委托省环科院、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等专业机构,比选试验矿坑废水污染治理方案,但因治理效果不佳未能推广。2015年,启动投资8000余万元的猴子沟水毁供水管网修复工程,重建拦河坝并进行坝底清淤及水体污染治理。20153月,投入专项资金363.96万元,由县供排水总公司实施龙里县供水水源保护污染治理工程以改善猴子沟水质。同时,已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工程,营造水源涵养林1563亩、封山育林1756亩,新建森林防火通道5公里;在猴子沟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界碑10块、界桩200块;修建森林植被管护站2个230平方米,落实管护人员6名;对猴子沟饮用水地保护区内的42居住户进行搬迁;对猴子沟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综合整治,建设垃圾池25口、水源标志牌10块、取水点及跨河道护栏420米、护坎200米、道路改线1300米。开展部门联合执法,责令停止猴子沟饮用水水源地上游的违法建设行为等,猴子沟流域生态恢复及管护能力进一步增强。

4)水源地问题整改进度

1、保护区硬隔离和标志牌等建设情况

龙山镇人民政府和县供排水总公司按照州局领导检查的指示完善猴子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硬隔离措施,在取水口位置修改了围墙进行硬隔离,并在人员活动频繁的路口修建围墙。按技术规范要求完善猴子沟一、二级饮用源保护区内标志牌、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

2、废水治理工程落实情况

2017年5月9日已经完成。县供排水总公司进一步优化猴子沟二级保护区内的龙里县供水水源保护污染治理工程,建成投运煤矿矿洞废水治理工程。主要措施为,在原来的污水处理设施旁再修改一个污水收集处理池,对污水进行处理,保证污水不出现未经处理就直接外排的情况发生。

3、保护区内搬迁工作落实情况

县移民局和龙山镇人民政府完成猴子沟一级保护区居民搬迁工作。根据龙山镇《猴子沟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搬迁群众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按18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龙山镇人民政府和县移民局制定搬迁工作方案,猴子沟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符合移民搬迁的贫困人口7户25人,拆除违法违规建筑7家,拆除村集体房屋一处。已结完成全部搬迁。

二、龙里县小西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1)水源地基本情况

水源地名称为龙里县小西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小西堡饮用水源取水点位于龙里县冠山街道办事处五里村小西堡,距县城中心约3公里,属地表水,伏流、地表水频繁切换的岩溶管道混合型地表水水源,1978年作为龙里县日供水能力4000吨东关坡水厂供水点至今。当前,小西堡日供水量3000吨,服务于龙里县县城人口约1.5万人,服务年限已达36年。2016年2月《省人民政府关于黔南自治州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黔府函〔201660)文件划定龙里县小西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准级保护区,总面积2.82平方公里,其中一级、准级保护区面积分别为1.02平方公里和1.80平方公里。该水源地的备用水源为窄冲水库,水库库容1600万立方,投资3.1亿元,日供水30000吨,主要服务贵龙大道沿线、谷脚工业园区,作为县城的备用水源。目前工程建成蓄水,具备向县城供水能力,正在开展集中式饮用水保护区划分工作。

2)水源地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1、完成保护区范围界定和界碑界桩设置工作。设置界碑1块、界8、宣传牌16块、警示牌4块,防护网15米。

2、小西堡一级水源保护区做硬隔离(出水口已做维护结构,修围墙72米)

3)环境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1、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16年划定小西堡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2.82平方公里,含一级保护区1.02平方公里、级保护区1.8平方公里,为河流型、地表水水源保护区。明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龙里县委县政府出台《龙里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龙里县县城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水源地保护的规定,切实强化水源保护工作。

2、强化环境隐患排查

县环保、国土、水务、供排水公司和冠山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开展联动执法检查工作,加大对小西堡水源保护区排查巡查力度。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允许在保护区内设置任何矿权,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及上游区域内的采砂、采石、挖沙等采矿活动,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源保护区内湿地行为。对保护区内的违规建筑进行拆除。

3、注重动态环境监管

龙里县环保部门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检查的基础上,于2017年起,启动每年一次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状况调查。同时,自2008年以来,由州、县环境监测机构持续对猴子沟和小西堡饮用水水源,开展每月两次的水质跟踪监测。据监测数据分析,小西堡水源地水质满足饮用水源地水质要求

4)水源地问题整改进度

1保护区硬隔离和标志牌等建设情况

冠山街道办事处按照州局领导检查的指示,在小西堡一级水源保护区做硬隔离(出水口已做维护结构,修围墙72米)已经完成平地上的维护,完善小西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硬隔离措施。在硬隔离设施上张贴环保宣传标语,工作人员下村入户,宣传环境保护思想,提高居民环保意识,从根源上解决环保问题,也提高了环保工作群众参与度。

2保护区内搬迁工作落实情况

县移民局和冠山街道办事处完成小西堡一级保护区内居民搬迁工作,制定了小西堡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住户搬迁工作方案,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环保)办公室主任罗华同志带领工作人员,在五新村两委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到小西堡水源保护区内对需要搬迁的4家住户(雷安权户、钟恩祥户、贾息祥户、徐大友户),做搬迁动员思想工作并进行了搬迁协商,对搬迁住户的房屋进行了实际测量,依据制定的搬迁计划及补偿方案,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商后,需要搬迁的4家住户均同意搬迁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支持水源保护工作并尽快搬迁,街道已兑现房屋征收补偿款,对已搬离小西堡水源保护区的农户房屋进行了拆除,废弃物运输到划定区域填埋,做无害化处理,全部清运完毕后,在原住户地基上,植树种草,美化环境。

 

 

                           龙里县环境保护局

            ;               201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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