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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1-3757057 | 成文日期 | 2021-11-04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1-11-04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冠山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冠山街道2022年度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村(社区)、街道各部门:
《冠山街道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已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冠山街道办事处
2021年10月29日
冠山街道2022年度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
为平稳推进街道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按照《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64号)、《龙里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结合历年征缴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征缴标准任务,落实资助参保责任
(一)征缴标准。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2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每人不低于580元。
(二)征缴对象。征缴对象为除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外的城乡居民,均可自愿参加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保。
(三)征缴任务。全街道征缴目标任务数原则上不低于2021年度征缴目标任务数,各村(社区)征缴目标任务数以此划分。2021年12月底完成目标任务数80%,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目标任务数100%,各村(社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2021年度指标考核。
(四)资助参保。继续对本县户籍特殊及困难群体实行参保资助政策,对具有多重特殊困难群体身份属性的人员,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年度个人缴费标准。
1.2022年省、州文件明确资助参保对象
(1)脱贫人口个人缴费按照每人140元标准予以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省、州、县三级财政按照5:2:3的比例分担。
(2)边缘易致贫户个人缴费按照每人140元标准予以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县级财政予以资助。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60元标准予以资助。
(4)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个人缴费由卫生健康部门全额资助,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5)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视同特困人员管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2.2022年省、州文件未明确资助参保对象
经相关资助参保部门对接,对往年予以资助对象,继续沿用往年资助参保政策。
(1)80岁以上老年人:由卫生健康部门全额资助参保.
(2)重点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全额资助参保。
(3)残疾人:一、二级残疾人全额资助,三、四级残疾人按照每人140元标准予以资助,脱贫人口中的三、四级残疾人除外(由各级财政资助),由县残联部门资助参保。
3.资助顺序
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 重点优抚对象→民政对象(全额资助)→ 一、二级残疾人→ 80岁以上老年人→ 脱贫人口→ 边缘户易致贫户→ 三、四级残疾人→ 低收入人群。
二、统一征缴时限,规范待遇享受权益
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补充的参保方式。集中征缴期为2021年9月底至2022年3月31日,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的,可通过零星缴费方式缴纳。享受动态参保政策的特定群体和困难群体零星征缴期为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普通群众、不享受动态参保政策的困难群体,零星征缴期(2022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之和(900元)缴纳。
(一)集中征缴期缴费待遇享受
集中征缴期内缴纳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从2022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零星征缴期缴费待遇享受
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参保的城乡居民,可通过零星缴费方式,在零星征缴期缴纳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缴费金额为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与财政补助标准之和900元,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动态征缴期缴费待遇享受
1.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易地扶贫搬迁人口、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实行全年动态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
2.其他特殊困难群体不实行动态参保政策,80岁以上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参保资助对象享受参保资助认定时间截止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后纳入上述部门管理对象不予进行参保资助。在集中征缴期后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身份认定前已全额缴费的,在其身份认定后3个月内,由医保部门将个人先行缴纳的应由政府资助参保资金退还参保人员。
3.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缴费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个人按当年缴费标准(320元)缴纳,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新生儿实行90日动态参保,统一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
参保登记。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参保缴费的,
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日后(不
含90日)参保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
和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
乡居民医保待遇。对未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的新生儿,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监护人完善其身份信息后,可纳入医保报销。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按照黔医保发〔2020〕5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5.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90日内(含90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不含90日)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6.在校大中专学生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在学习所在地参保居民医保。若为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特殊困难群体,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参保地的医保待遇政策。
三、加强部门协作,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各站(所)加强与主管部门对接,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属性人员名单,便于各主管部门及时将属性名单报给医保局。
(一)医疗保障办。负责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指导做好征缴政策宣传、征缴信息登记变更和征缴信息统计。
(二)卫计办。负责提供部门属性人员(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80岁以上老年人)资助对象信息,对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及生存状态进行核查,确保参保人员信息精准无误,按时反馈特殊群体参保人员信息表。同时加强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征缴期间服务态度及工作作风督导工作,督促做好医保政策解释及宣传引导工作,严厉杜绝出现工作推诿及医患矛盾等问题。
(三)社会事务办。负责提供民政属性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孤儿、事实抚养儿童、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四级残疾人)资助对象信息,对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及生存状态进行核查,确保参保人员信息精准无误,按时反馈特殊群体参保人员信息表,配合做好民政对象的资助参保及低保等特殊人群动态参保工作。同时定期协助反馈火化台账,推进参保人员生存认定及信息核查工作。
(四)退役军人事务办。负责提供重点优抚资助对象信息,对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及生存状态进行核查,确保参保人员信息精准无误,按时反馈特殊群体参保人员信息表,配合做好资助参保和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等特殊人群动态参保工作。
(五)乡村振兴办。负责提供部门属性人员(脱贫人口、边缘户易致贫户)资助对象信息,对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及生存状态进行核查,确保参保人员信息精准无误,按时反馈特殊群体参保人员信息表,配合做好资助参保及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动态参保工作。督促各村(社区)做好建档立卡人口、边缘户人口、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应保尽保。
(六)教办。负责提供全街道所有在校学生精准信息,会同做好学生参保信息核查,督促辖区各校点未参保学生按时参保。
(七)各村(社区)。及时召开征缴启动工作会议,明确工作计划及目标任务,积极开展医保征缴政策宣传,完成上报新增参保人员信息登记和变更。根据各站办反馈资助人员名单和入户排查,做好身份信息及生存认定核查工作。负责提供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资助对象人员信息名册,对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及生存状态进行核查,确保参保人员信息精准无误,按时反馈特殊群体参保人员信息表,配合做好资助参保及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动态参保工作。同时医保经办人员要熟悉经办流程,确保平稳推进征缴工作。
各站(所)、各村(社区)要加强沟通协作,确保数据信息共享,切实推进资助参保政策落实落细。11月起街道将对各村(社区)征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每周一调度,为确保全街道2022年城乡医保征缴任务如期完成,街道将对按时完成任务或超额完成任务的村(社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