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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0-3031408 | 成文日期 | 2020-09-12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0-09-12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2020年农业产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1号文件、省委1号文件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根据《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贵州省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做好保险支持贵州省农村产业革命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业生产、防范化解农业生产和市场风险、促进农业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县地方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优势,发展壮大乡村产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聚焦蔬菜、茶叶、食用菌、中药材、刺梨、生态畜牧等12个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大力发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逐步实现有灾保成本、无灾保收益聚焦农险服务、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和为产业脱贫提供风险保障。推进农业产业保险工作,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引导放大财政资金效应,有效避免农户因灾致贫返贫,切实推动农业产业可持续发展,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决战决胜脱贫攻坚。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充分运用财政保费补贴和其它支农惠农政策的有机结合,引导和鼓励农户、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参加保险,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地方农业产业的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运作为依托,建立经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有效转移和化解农业风险,确保理赔到位。
(三)自主自愿。农户、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社、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各方参与我县农业产业保险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和自主投保、承保。
(四)协同推进。参与我县农业产业保险的政府部门和相关各方要将保费补贴政策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要从切实保护农业、农民利益的高度出发,协作配合,对农业产业保险的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积极稳妥开展农业产业保险工作。
三、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贵州省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中“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承办可由地方政府和投保人在具有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国寿财险、太平洋财险、国元农险、锦泰保险等6家保险公司中自主选择”的原则,由县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的要求,根据我县承保机构的经营资质、专业能力、机构网络、风险管控等条件,以我县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龙里支公司)承担主体责任,其他驻我县具有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里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里支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龙里支公司等4家保险机构协商一致、自主自愿组成共保体,作为我县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外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工作。
四、保险内容
(一)生态家禽养殖保险
1.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蛋)鸡(鸭、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肉<蛋>鸡<鸭、鹅>”):
(1)投保的肉(蛋)鸡(鸭、鹅)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且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合格、普遍推广的;
(2)投保时肉鸡(鸭、鹅)满8日龄(含)以上,蛋鸡(鸭)满15日龄(含)以上;
(3)从事肉(蛋)鸡(鸭、鹅)养殖的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每批次养殖规模达2000羽以上,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每批次养殖数量达200羽以上(贫困户以村为单位联户联保);
(4)投保肉(蛋)鸡(鸭、鹅)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密度合理,按规范的免疫程序,由专业人员或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接种疫苗,建有完备的免疫记录档案和生产档案。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在连续48小时内,造成保险肉(蛋)鸡(鸭、鹅)死亡,且每批次保险肉(蛋)鸡(鸭、鹅)事故死亡率超过单批次养殖总量的5%(含5%)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山体滑坡、泥石流;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中毒、触电;
(6)疾病、疫病。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致病性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肉(蛋)鸡(鸭、鹅)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因人为因素故意造成的肉(蛋)鸡(鸭、鹅)死亡损失不在赔付范围内。肉(蛋)鸡(鸭、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予赔偿。
3.保险期间
肉(蛋)鸡(鸭、鹅)保险期间按照保险肉(蛋)鸡(鸭、鹅)可预计的饲养天数计算。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每羽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1)肉鸡(鸭、鹅)保险:以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集约化大规模饲养的每羽保额25元、费率2%、保费0.5元,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进行小规模分散饲养的生态鸡(鸭、鹅)每羽保额40元,费率2.5%、保费1元。
(2)蛋鸡(鸭)保险:每羽保额40元、费率2.5%、保费1元。
若投保养殖户各栋禽舍的存栏肉(蛋)鸡(鸭、鹅)为同一批次,则按批次统一投保;若投保养殖户各栋禽舍的存栏肉(蛋)鸡(鸭、鹅)为不同批次,则按每栋禽舍分别投保。保险数量按每批次或每栋禽舍存栏数确定,具体保险数量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5.保险保费承担比例
(1)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省级财政承担70%,州、县级财政各承担10%,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承担10%。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省级财政承担50%,州、县级财政各承担10%,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30%。
6.赔偿处理
(1)保险肉(蛋)鸡(鸭、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死亡肉(蛋)鸡(鸭、鹅)数量×对应养殖周期的赔付金额
保险肉鸡(鸭、鹅)不同饲养天数赔付金额表
肉鸡(鸭、鹅)日龄(天) | 8-15 | 16-30 | 31-45 | 46-60 | 61-75 | 76-90 | 90以上 |
保额25元的赔偿金额(元) | 5 | 8 | 12 | 15 | 18 | 20 | 25 |
保额40元的赔偿金额(元) | 10 | 15 | 20 | 25 | 30 | 35 | 40 |
保险蛋鸡(鸭)不同饲养天数赔付金额表
蛋鸡(鸭) 饲养日龄(天) | 15-30 | 31-60 | 61-90 | 91-120 | 121-150 | 151-350 | 351-440 | 441-500 | 500以上 |
赔偿金额(元) | 8 | 16 | 22 | 26 | 32 | 40 | 28 | 16 | 0 |
(2)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肉(蛋)鸡(鸭、鹅)与非保险肉(蛋)鸡(鸭、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可保数量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肉(蛋)鸡(鸭、鹅)实际养殖数量。
(3)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肉(蛋)鸡(鸭、鹅)每羽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羽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肉(蛋)鸡(鸭、鹅)每羽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4)保险肉(蛋)鸡(鸭、鹅)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二)蔬菜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蔬菜品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蔬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从事蔬菜种植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起保亩数不低于30亩,一般种植户纳入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统一参保;
(2)符合蔬菜种植无公害操作技术规程;
(3)被保险人账册齐备,能够提供规范的种植档案或记录。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直接造成蔬菜损失,且损失率达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蓄洪除外)、内涝;
(2)风灾(6级以上)、雪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3)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雷击;
(4)建筑物倒塌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病虫害。
3.保险期间
(1)除另有约定外,蔬菜的保险期间为一季,轮作蔬菜一年最高承保3个批次,净作蔬菜一年最高承保8个批次:食用菌为一个生产周期。
(2)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从保险标的定植成活或种子发芽成活时起,至保险标的开始收割或采摘时止,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期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
蔬菜种植保险金额
序号 | 品种 | 单位保险金额 | 参保时段 |
(元/亩) | |||
1 | 小白菜 | 8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2 | 瓢儿白 | 8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3 | 大白菜 | 10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4 | 胡萝卜 | 11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5 | 胭脂萝卜 | 11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6 | 大白萝卜 | 11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7 | 茄子 | 12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8 | 结球甘蓝 | 11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9 | 花椰菜 | 11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10 | 莴笋 | 10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11 | 黄瓜 | 12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12 | 豇豆(棒豆) | 10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13 | 四季豆 | 10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14 | 线椒 | 12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15 | 朝天椒 | 12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16 | 菜椒 | 12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17 | 番茄 | 12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18 | 西兰花 | 12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19 | 豌豆尖 | 12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20 | 小青瓜 | 800 | 根据栽培条件单季参保 |
5.保险费率
费率为5%,深度贫困村费率不超过4%;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费率下降20%。
6.保险保费承担比例
(1)建档立卡贫困种殖户:中央财政承担30%,省级财政承担55%,州、县级财政各承担5%,建档立卡贫困种植户承担5%。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一般种殖户):中央财政承担30%,省级财政承担40%,州、县级财政各承担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一般种殖户)承担20%。
7.赔偿处理
蔬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蔬菜不同生长发育期(以下简称“生育期”)所对应的赔付比例、损失程度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蔬菜赔偿金额=单位保险金额(元/亩)×受损面积(亩)×损失率×不同生育期赔偿比例×(1-绝对免赔率)
损失率=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数量(或损失产量)/平均单位面积种植数量(或正常产量)
实际种植种类的保险金额与保单载明种类的保险金额存在差异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以两者中较低的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赔偿金额。
蔬菜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出险时受灾蔬菜的实际价值。
保险蔬菜不同生长阶段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种类 | 生长阶段 | 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
非叶类蔬菜 | 开花坐果前 | 保险金额×50% |
坐果后至采摘前 | 保险金额×100% | |
已开始采摘后至收获完成时止 | 保险金额×80% | |
叶类蔬菜 | 定植成活后10日内 | 保险金额×50% |
10日后至采摘前 | 保险金额×100% | |
已开始采摘后至收获完成时止 | 保险金额×80% |
保险期限从种子或种块发芽成活后开始计算,至保险标的采收结束时止。对幼苗期之前发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上表中未列明的蔬菜种类,其不同生育期所对应的赔偿比例参照同类型相似蔬菜种类确定。
(三)食用菌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香菇、木耳、蘑菇等食用菌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食用菌”),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下述条件的食用菌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对同一食用菌标的,不得重复投保,食用菌单一品种起保亩数不低于1亩(或10000棒):
(1)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设施牢固安全,达到农业部门规定的标准;
(2)符合种植技术规范要求,有一定种植规模且生长正常的食用菌;
(3)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4)已在当地种植一年(含)以上的食用菌品种;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食用菌、保险大棚损失,且损失程度(率)达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雨、洪水(政府行洪蓄洪除外)、内涝、龙卷风、风灾、旱灾、倒春寒、雹灾、冻灾、雪灾、雷击;
(3)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山体滑坡、泥石流;
(5)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6)重大病虫害。
3.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食用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食用菌种植成活后开始,至保险食用菌收获完成时止;保险大棚的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具体期间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4.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单位:元、元/亩
保险标的 | 保险金额 | 费率 | 保费 | 省级财政 | 县级财政 | 投保人自缴 | |||
比例 | 保费 | 比例 | 保费 | 比例 | 保费 | ||||
香菇等菇类 | 2000 | 5% | 100 | 50% | 50 | 30% | 30 | 20% | 20 |
木耳 | 2000 | 5% | 100 | 50% | 50 | 30% | 30 | 20% | 20 |
羊肚菌 | 2000 | 5% | 100 | 50% | 50 | 30% | 30 | 20% | 20 |
超过基础保额部分由投保人同保险公司自行协商其他商业保险。
5.赔偿处理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食用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阶段最高赔偿比例×每亩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棒数/平均单位面积种植棒数保险食用菌已发生部分采摘的,在计算平均单位面积损失
菌棒数量时应扣除已采摘部分的菌棒数量。
保险食用菌不同生长阶段最高赔偿金额
种类 | 生长阶段 | 最高赔偿比例 |
食用菌 | 菌棒生产至接种前 | 60% |
接种后至排场前 | 80% | |
排场至采摘1个月之间 | 100% | |
采摘1个月后至采摘3个月前 | 75% | |
采摘3个月后至采摘5个月前 | 40% | |
采摘5个月后至采摘结束 | 30% |
(四)中药材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
经有关部门审定,在当地有三年以上成功种植经验、有相应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合格品种,且同一地块连片种植、生长正常、从移栽成活到淘汰前一年的中药材(主要为金丝皇菊、牡丹、金银花、葛根、魔芋、菊花、芍药、头花蓼、黄菁等),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中药材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中药材育苗以及在路边、沟渠边等不规则地块上种植的中药材,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旱灾、暴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雪灾、雹灾、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等直接造成保险中药材的损失,且损失率达30%(含)以上时,人保财险龙里支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期间
保险期限为自中药材苗木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起(直播中药材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一年,同时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多年生中药材按一年为一个保险期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单位:元、元/亩
保险标的 | 保险 金额 | 保险 费率 | 保险费 | 省级财政补贴50% | 县级财政补贴30% | 投保人自缴20% |
中药材 | 2000 | 5% | 100 | 50 | 30 | 20 |
5.赔偿处理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1-绝对免赔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种植数量
绝对免赔率=30%(含)
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 移栽成活~根膨大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根膨大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最大损失程度。
(五)水果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果类作物(草本类:草莓、西瓜等;木本类:桃子、梨子、苹果、枇杷、李子、樱桃、杨梅、蓝莓、杏等;藤本类:葡萄、八月瓜、猕猴桃等)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水果保险”):
(1)种植户可将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藤本类投保品种在当地种植1年以上,木本类投保品种在当地种植4年以上,草本类年内种植;
(3)种植规模在1亩(含)以上;
(4)生长期处于幼树(幼苗)至成树期(成熟期),生长和管理正常的水果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以乡、村为单位集体投保本保险的,其中种植规模不受本条(3)款约定的限制。
种植户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水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果果实损失,且损失率达到起赔标准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暴雪、旱灾;
(2)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3)火灾、爆炸、雷击;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重大病虫害、鼠害、鸟害。
起赔标准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且标准不应高于30%,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保险期间
草本类水果的保险责任期间自移栽定植成活起,至成熟并收获时止,一年一批次,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木本类水果和藤本类水果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约定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单位:元/亩
保险 标的 | 保险 金额 | 保险 费率 | 保险费 | 省级财政补贴50% | 县级财政补贴30% | 投保人自缴20% |
水果 | 2000 | 6% | 120 | 60 | 36 | 24 |
5.赔偿处理
保险水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人保财险龙里支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受损面积(亩数)
损失率=单位面积果实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果实数量
(1)木本类水果
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表 | 生长期 | 生长期描述 |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
萌芽期 | 花芽开始发育生长的时期 | 30% | |
扬花坐果期 | 果树开花授粉并形成幼果的时期 | 60% | |
果实膨大期 | 果实由幼果发育成成果的时期 | 90% | |
成熟期 | 果实发育成熟可以采摘的时期 | 100% |
(2)草本类水果
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表 | 生长期 | 生长期描述 |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
移栽成活/幼苗期 | 长成植株、真叶的时期 | 30% | |
生长期 | 植株生长、叶数增加的时期 | 50% | |
开花坐果期 | 植株开花授粉并形成幼果的时期 | 80% | |
成熟期 | 果实膨大最终发育成成果的时期 | 100% |
(3)藤本类水果
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表 | 生长期 | 生长期描述 |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
萌芽期 | 剪枝断口流出汁液,树枝长出新芽的时期 | 30% | |
长叶期 | 长出新叶与新枝,展叶的时期 | 50% | |
开花坐果期 | 开花授粉并形成幼果的时期 | 70% | |
着色期 | 果实膨大、颜色变深的时期 | 90% | |
成熟期 | 果实体积颜色不再变化、可采摘的时期 | 100% |
已部分采摘的保险水果,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扣除已采摘的部分。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水果与非保险水果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六)生态畜牧保险
1.牛养殖保险
(1)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用、役用、肉用牛,可作为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牛”),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①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无疾病,在畜牧兽医部门建立饲养档案,配有动物免疫标识,经保险人验体合格的;
②饲养区域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且不属于传染病疫区;
③投保时牛在一周岁以上(含)十周岁以下(不含);
④已在当地饲养、观察1年以上(含)。
⑤存栏量5头以上(含);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牛死亡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①巴氏杆菌病、炭疽病、W病(口蹄疫)、气肿疽、焦虫病;
②雷击、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暴雨、火灾、爆炸、摔跌;
③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①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牛死亡的,人保财险龙里支公司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3)保险期间、观察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为保险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牛,免除观察期。
(4)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单位:元、元/头
保险 标的 | 保险 金额 | 保险 费率 | 保险费 | 省级财政补贴50% | 县级财政补贴30% | 投保人 自缴20% |
牛 | 5000 | 6% | 300 | 150 | 90 | 60 |
(5)赔偿处理
保险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人保财险龙里支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①当每头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时:
赔偿金额=市场价格×死亡数量
②当每头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时: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死亡数量
③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牛与非保险牛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2.山羊养殖保险
(1)保险标的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羊、种公羊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山羊”):
①投保山羊品种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
②投保时山羊畜龄在1周岁(不含)以上5周岁(含)以下,一般体重在20公斤以上;
③存栏量20只以上(含);
④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⑤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并且不在传染病疫区内;
⑥投保山羊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饲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⑦从本辖区外新调入的山羊观察期为20天(从新调入之日算起),观察期满,经本地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和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疾病的,方能投保;
⑧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山羊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山羊死亡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①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②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③口蹄疫、羊痘、羊快疫、传染性胸膜肺炎、脑孢虫、脑脊髓丝虫病、羊猝死症、羊肠毒血症;
④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③项中列明的高致病性传染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山羊死亡,人保财险龙里支公司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3)保险期间、观察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含)内为保险山羊的疾病观察期。在疾病观察期内因第③项中列明的疾病导致死亡的及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山羊死亡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山羊,免除观察期。
(4)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单位:元、元/只
保险标的 | 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 | 保险费 | 省级财政 补贴50% | 县级财政 补贴30% | 投保人 自缴20% |
黑山羊 | 800 | 6% | 48 | 24 | 14.4 | 9.6 |
波尔山羊 | 1000 | 6% | 60 | 30 | 18 | 12 |
(5)赔偿处理
保险山羊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①发生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只保险金额
②发生保险责任第④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只保险金额-每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山羊每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只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山羊每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七)茶叶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茶叶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茶叶”),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茶叶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茶叶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要求和规范标准;
(2)栽种品种符合农业部门规定,且移栽成活的;
(3)生长正常。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茶叶非采摘期死亡或采摘期损失的,且死亡(损失)率达20%(含)以上时,人保财险龙里支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
(2)旱灾、暴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雪灾、雹灾、冻灾、倒春寒、泥石流、山体滑坡;
(3)病虫鼠害。
3.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单位:元、元/亩
保险标的 | 参保对象 | 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 ||||
中央 | 省级 | 州级 | 县级 | 自缴 | ||
茶叶(含茶树)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一般农户) | 30% | 40% | 5% | 5% | 20% |
建档立卡贫困户 | 30% | 50% | 5% | 5% | 10% |
保险金额为1200元,费率为5%,深度贫困村费率不超过4%;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费率下降20%。
5.赔偿处理
保险茶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非采摘期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死亡率×受损面积
死亡率=单位面积植株死亡数量/单位面积植株种植数量
(2)采摘期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采摘期赔偿比例×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茶青单位面积平均损失产量/当地茶青前五年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
不同采摘期赔偿比例表
不同采摘期 | 赔偿比例 |
春梢期 | 50% |
夏梢期 | 20% |
秋梢期 | 30% |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实行二次(或多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或多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3)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茶叶与非保险茶叶,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八)油茶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油茶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油茶”),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油茶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散户种植以村为单位组织投保):
(1)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规范标准;生长和管理正常的且种植面积在1亩(含)以上;
(2)栽种的品种符合农业部门的规定,栽种成活1(含)年以上30年(含)以下;
(3)生长正常。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果果树和果实损失,且损失率达到起赔标准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暴雪、旱灾;山体滑坡、泥石流;
(2)火灾、雷击;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3)病虫草鼠害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茶死亡率达到20%(含)以上的,或者果实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单位:元、元/亩
保险标的 | 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 | 保费 | 各级财政补贴资金 | 农户 | ||
省级财政补贴保费50%(元) | 县级财政补贴保费30%(元) | 农户自缴部分保费20%(元) | |||||
油茶 | 幼树期 | 1200 | 6% | 72 | 36 | 21.6 | 14.4 |
成树期 | 2000 | 6% | 120 | 60 | 36 | 24 |
注:栽种3年以下的为幼树期,栽种3年(含)以上的为成树期。
5.赔偿处理
(1)保险油茶在幼树期(幼苗期)及成树期(成熟期)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
损失程度=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2)成树期(成熟期)保险油茶树、油茶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成熟油茶树以保险金额的30%为限,油茶果以保险金额的60%为限,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果实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果实数量
油茶果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表 | 生长期 | 生长期描述 |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
萌芽期 | 花芽开始发育生长的时期 | 30% | |
扬花坐果期 | 果树开花授粉并形成幼果的时期 | 60% | |
果实膨大期 | 果实由幼果发育成成果的时期 | 90% | |
成熟期 | 果实发育成熟可以采摘的时期 | 100% |
单位面积平均果实数量以每亩随机抽取的一定数量植株平均果实数量为依据,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损失以农业部门技术鉴定规范为准。损失率、受损面积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农业部门三方勘测后协商确定。
(九)刺梨保险
1.刺梨种植保险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刺梨可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刺梨”):
①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②投保品种在当地种植1年以上;
③种植规模在2亩(含)以上;
④生长期处于幼树(幼苗)至成树期(成熟期)。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刺梨果树损失且损失率达20%(含)以上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暴雪、旱灾;
②泥石流、山体滑坡;
③火灾、雷击;
④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⑤重大病虫害。
(3)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保险标的 | 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 | 保费 | 省级财政补贴50% | 县级财政补贴30% | 投保人自缴20% |
成树期4年含以上(盛产期果实) | 1800 | 6% | 108 | 54 | 32.4 | 21.6 |
(4)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刺梨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刺梨种植果损收益保险,保险刺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刺梨生长情况和实际损失程度计算赔偿。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保险刺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受损面积(亩数)
损失率=单位面积果实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果实数量
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表 | 生长期 | 生长期描述 |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
萌芽期 | 花芽开始发育生长的时期 | 30% | |
扬花坐果期 | 果树开花授粉并形成幼果的时期 | 60% | |
果实膨大期 | 果实由幼果发育成成果的时期 | 90% | |
成熟期 | 果实发育成熟可以采摘的时期 | 100% |
2.刺梨价格指数保险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刺梨可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刺梨”):
①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②投保品种在当地种植1年以上;
③种植规模在1亩(含)以上;
④生长期处于幼树(幼苗)至成树期(成熟期)。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刺梨销售收入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保险金额)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期间
刺梨种植收益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刺梨开花期开始计算至成熟采摘时起至集中上市交易期结束时止。
(4)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保险金额根据约定目标价格和约定目标产量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约定目标价格(元/斤)×约定目标产量(斤/亩) ×保险面积(亩)
约定目标价格为1.6元/斤,根据县发展改革局及县刺梨办等相关部门认定公布的近3年保险刺梨销售加综合收购价格和广大种植户的种植成本来确定目标价格。具体损失达到起赔线由保险人查勘定损后与被保险人协商。
约定目标产量为1200斤/亩,约定目标产量为县刺梨办认定公布的当地专业种植户近4年的平均亩产量,由保险人到实地验标后符合承保条件的再确定承保。
保险标的 | 保险 金额 | 保险费率 | 保险费 | 省级财政补贴50% | 县级财政补贴30% | 投保人自缴20% |
刺梨价格指数 | 1920 | 6% | 115.2 | 57.6 | 34.56 | 23.04 |
3.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刺梨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1)刺梨种植果损收益保险
保险刺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刺梨生长情况和实际损失程度计算赔偿。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
算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约定上市期间刺梨市场平均价×实际平均每亩产量×保险面积
约定上市期间刺梨市场平均价由县相关部门公布的保险期间内约定价格发布日的市场价格平均值确定。
当保险剌梨实际平均每亩产量高于1200斤时,按照目标产量1200斤/亩计算赔付。
实际平均每亩产量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保险人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测定。
刺梨种植保险与剌梨种植收益保险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对每一被保险人每亩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1920元。
4.价格监测方案
县林业局要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及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协商出台公正、权威、可执行的剌梨价格监测方案。为确保刺梨价格收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由县林业局(县刺梨办)、各镇(街道)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保险公司等单位参与,组成刺梨收益保险工作价格监测小组,负责刺梨销售价格的收集、监测和发布。
价格监测小组根据龙里县2020年刺梨价格监测工作方案对全县刺梨上市销售后价格进行监测。
每期监测价格计算:县林业局、各镇(街道)、保险公司共同在我县洗马镇、谷脚镇建立6个价格监测点,按调查到的批量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进行计算;由县刺梨办汇总每期《剌梨产品价格监测表》测算后得出收购点平均价格并同恒力源天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收购均价进行加权平均得出当年的刺梨收购价格平均数。
(十)辣椒价格指数保险
1.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辣椒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辣椒价格指数”):
(1)辣椒须符合辣椒栽培技术要求;
(2)辣椒品种须是本县主推品种(线椒、菜椒),并按技术要求进行生产管理。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辣椒在约定销售期间低于保险约定的成本价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付。
3.保险期间
自保险辣椒秧苗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至保险辣椒收获完毕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
4.保险金额
结合我县辣椒近三年的管理水平、种植模式、种植品种等综合情况,辣椒价格指数参照前三年地间收购价格进行计算,按照2.0元/公斤为标准,每亩预期产量750公斤,每亩保险金额1500元。
5.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单位:元/亩
保险标的 | 保险 金额 | 保险费率 | 保险费 | 省级财政补贴50% | 县级财政补贴30% | 投保人自缴20% |
辣椒价格指数 | 1500 | 6% | 90 | 45 | 27 | 18 |
理赔金额参照辣椒投保亩数、每亩产量及约定目标价格与市场监测平均销售价格差值确定。
理赔金额=亩产量×(目标价格-市场监测平均价格)×投保亩数
约定上市期间辣椒市场平均价由县相关部门公布的保险期间内约定价格发布日的市场价格平均值确定。
当保险辣椒实际平均每亩产量高于750公斤时,按照目标产量750公斤/亩计算赔付。
实际平均每亩产量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保险人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测定。
辣椒种植保险与辣椒价格指数保险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对每一被保险人每亩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1500元。
6.价格监测方案
县农业农村局要联合各镇(街道)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及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协商出台公正、权威、可执行的剌梨价格监测方案。为确保辣椒价格收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由县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保险公司等单位参与,组成辣椒收益保险工作价格监测小组,负责辣椒销售价格的收集、监测和发布。
价格监测小组根据龙里县2020年辣椒价格监测工作方案对全县辣椒上市销售后价格进行监测。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为加强全县农业产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龙里县农业保险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组长,县金融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县水务局、县民政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局、人保财险龙里支公司等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金融业发展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县金融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兼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作为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农业保险办公室建立定期沟通联系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全县农业保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2.各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到人,统筹做好辖区内农业保险工作,确保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推进,重大及主要事项报县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审议确定后执行。
(二)强化资金保障
1.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保障机制。
(1)省级政策性家禽保险原则上保险费率不超过8%,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省级财政承担50%,州、县级财政各承担10%,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30%;对一般种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种植户,省级财政承担70%,州、县级财政各承担10%,一般种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种植户承担10%的保费。
(2)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12个特色农业产业中,对未纳入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和省级政策性险种的产业,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贴,在县级财政至少补贴30%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奖补实缴保费的50%。
(3)茶叶、蔬菜费率及保费补贴参照《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2019年茶叶、蔬菜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府办函〔2019〕279号)执行。
2.补贴资金实行“分批预拨,按季补贴,年度结算”制度。
3.完善农业产业保险专项工作经费管理。保险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提取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经费支付给农业保险基层协保机构和协保人员。工作经费的70%主要用于支付协助开展农业产业保险工作的镇(街道)、村级相关单位和农险协保人员在承保展业、信息登录、代收保费、查勘定损、赔案鉴定、防疫免疫及宣传培训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剩余30%用于开展全县农业产业保险宣传、组织会议推动、业务培训、防灾防损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强化职责分工
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把农业产业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1.县金融业发展服务中心要加强调研,协调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保险公司等职能部门,准确研判农业保险变化的新形势,动态跟踪检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进展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组织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并加以协调解决。牵头组织县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全县农业保险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2.县财政局要做好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预结算、核查等工作,确保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保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骗取、截留、挪用、侵占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3.各镇(街道)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将辖区内自愿缴纳保险费的非建档立卡贫困户保险标的清册于6月30日前交由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报人保财险龙里支公司;各镇(街道)扶贫站将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户(含脱贫户)保险标的清册于7月6日前交人保财险龙里支公司。
4.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农业保险专(兼)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负责组织、推动、协调、宣传农业保险工作相关事宜,承担汇总农户登记造册、收费、签订保单、协助查勘及理赔等工作,同时责任落实到村并明确责任人。
5.人保财险龙里支公司要进一步加强镇(街道)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建设,聘请镇(街道)、村协保员,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农户宣传普及农业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按照“五公开、三到户”等有关监管要求,及时做好农业保险的防灾防损、承保、查勘、理赔、赔付等专业化服务工作,要在每月的25日前向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保险监管部门上报承保、理赔情况。每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人保财险龙里支公司应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就上年度农业保险投保规模、风险状况、保险运行状况、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向县联席会议报告。
6.各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协助开展农业保险的防灾减灾和灾后查勘定损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
(四)强化监督检查
县级各工作机构要高度重视农业产业保险的规范健康发展,不断加强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督,着力构筑农业产业保险监督体系,定期对农业产业保险经营情况、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套取赔款的,财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宣传服务
各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和保险公司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向农户宣传普及农业产业保险的主要内容及相关知识,深入农村宣传农业产业保险的责任范围、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赔偿标准和流程等重点内容,充分发挥受灾理赔典型实例的引导作用,逐步提高农户对农业产业保险支农惠农政策的认识,增加农户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参保意识,引导农户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产业保险。
六、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若有相关新方案出台,各镇(街道)、相关部门按照新方案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