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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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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1-2177604 成文日期 2021-08-04
文号 发布时间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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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龙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体系,切实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 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 障工作的通知》(黔南府发〔2012〕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下称“被征地农民参 保”)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二)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 展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主导、被征地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参保对象的划定

第三条参保对象为我县行政区域内因政府征用或批准征收 农民承包耕地后,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与我县家庭人口 人均耕地面积旳..比例(简称“人均剩余耕地比”)不足70% (含 70%),即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小于或等于0.59 亩(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测算出龙里县人均耕地面积为0.84 亩x70%得出的面积),具有龙里县户籍在册人口,参保对象须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征地家庭累计享受参保补助人数不得超过第二轮土 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载明的人数(被征地家庭实际人口数少于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人口数的,以实际人口数为准;被征地家庭实际人 口数多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人口数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 人口数为准)。

(二)参保对象为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农业 人口以及被征地后农转非人员;本暂行办法实施前被征地的,在 本暂行办法实施时需年满16周岁及以上。

(三)参保对象为被征地家庭在册人口,且户口至今一直未 迁出。被征地农民因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搬迁等政策性搬迁 导致户口迁移的,由迁出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镇(街道) 出具政策性户籍迁移情况说明,并由户籍迁出地申请办理参保手 续。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范围:

(一)在校学生、已被录(聘)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 在编工作人员、现役军人。

(二)已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 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已按照《龙里县贵龙城市经济带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试 点方案》(龙府办发〔2011J 110号)《龙里县失地农民养老保 险实施方案(试行)》(龙府办发〔2014〕36号)文件参保缴 费享受缴费补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以及按照《龙里县被征 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龙府办发 〔2018〕29号)文件已享受15年缴费补助的被征地农民。

(四)其他不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形的。

第三章  参保申报及资格审查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被征地农民, 由本人向被征地项目所在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参保书 面申请,同时提交《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征地补偿协 议书复印件或经镇(街道)签字盖章确认的村民(社区居民)委 员会出具的被征地证明、《龙里县XX镇(街道)被征地农民参 保登记初审表》《龙里县XX镇(街道)被征地农民 缴纳养老保险申请表》

(二)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村民(社区居民)委 员会对申请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公 示内容包括征地项目名称、被征地农民户主姓名、身份证号、被 征地时间、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耕地面积、人均剩余耕 地面积等,经公示7日无异议或公示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反映情 况不属实的,由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公示后符合参保条件 人员资料上报镇(街道)。

(三)镇(街道)审核。镇(街道)根据各村民(社区居民)

委员会提交的参保资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资料 报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复核不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资 料退回申请人。

(四) 县级复核。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依次对镇(街道)上 报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第六条  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共同完成被 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用地项目报批、征地面积确定, 受县政府委托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核准入户,对各镇

(街道)报送的拟参保对象政府征用或批准征收土地项目情况、 征地时间进行复核。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土地政策确定和被征地农民承包 耕地的认定,提供全县《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涉及的耕地 面积、人均耕地面积等相关指标数据;对各镇(街道)报送的拟 参保对象确权面积进行复核。

(三)县财政局:负责对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进 行收支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及时拨付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

(四)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各镇(街道)申报 的参保资料是否齐全、各部门是否复核签章等,为符合条件的被 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拨付补助资金、办理退休审批和待 遇计发等工作。

(五)县公安局:负责督促各镇(街道)派出机构对有争议 的被征地农民户籍进行确认。

(六)县税务局:负责按照社会保险征管职责划转后职责要 求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征收工作。

(七)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做 好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解释宣传动员和调查摸底,建立本辖区被 征地农民参保数据库;做好辖区内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和补助资 金的申报、审核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的参保登记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缴费补助资金的兑现等服务工作。

(八)龙里县谷脚双龙社区办事处:负责督促贵州双龙航空 港经济区管理的谷脚镇贵龙社区、岩后社区、庆阳社区(下称“贵 龙社区、岩后社区、庆阳社区”)涉及征地计提的社会保障资金 缴存到龙里县社会保障资金账户,加强与谷脚镇的工作衔接,负 责贵龙社区、岩后社区、庆阳社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办理工作,按程序报送谷脚镇统一审核上报。

(九)龙溪先导区指挥部:负责与属地镇(街道)做好龙溪 先导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相关工作。

第四章   补助标准及兑现方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个险种参保缴费, 并按程序申请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首次选定参加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险种 参保缴费后,有一次申请变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种的机会。本暂行办法实施后被征地农民 再次被征地的,人均剩余耕地比达到新的缴费标准补助,在上次 缴费补助标准基础上按已补助年限进行补差,并按新缴费补助标 准按年补助,补助年限累积计算。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含就业单位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以自由职业者 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均剩余耕地比小于或等于 30% (被征地农民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小于或等于0.25亩)的,补 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 被征地农民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大于0.25亩小于或等于0.42亩) 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 70%,被征地农民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大于0.42亩小于或等于0.59 亩)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被征地农民申报参保缴 费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参保月数兑现缴费补助。缴费补助年限累 计最长为15年。被征地农民申请参保缴费补助的办理,需经镇 (街道)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将被征地 农民凭养老保险缴费票据或相关社保缴费凭证收集汇总,报县自 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后,由县 财政局据实拨付缴费补助。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 均剩余耕地比小于或等于30%(被征地农民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小 于或等于0.25亩)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人均剩余 耕地比30%.50% (含50%,被征地农民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大于 0.25亩小于或等于0.42亩)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 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 (含70%,被征地农民人均剩余耕地 面积大于0.42亩小于或等于0.59亩)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2000元。被征地农民经资格审查通过后,镇(街道)汇总上县 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当年 11月底前向县财政拨付缴费补助资金,由县社保局根据审核通 过的名单,为参保人员办理缴费补助并划入个人账户,缴费补助 年限累计最长为15年。被征地农民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补 助年限不足15年的,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前,按申报程序向县 财政局申请将剩余缴费年限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缴纳。每年12 月20日前,镇(街道)上报下一年度待遇申请缴费补助人员名单。16-59周岁以上正常参保人员每年在11月底前到镇(街道) 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申请表。

第十条  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 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缴费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一次性缴足15年,补助缴费到账次月重新计发待遇。

第十一条  按照《龙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业基本 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龙府办发〔2018〕29号)文件参保的被

征地农民,享受被征地农民缴费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剩余年限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缴费补助标准继续兑现缴费补助,缴费补助年限累计不得超过15年。

第十二条  按照《龙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业基本 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龙府办发〔2018〕29号)《关于进一步 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龙人社通〔2019 ) 1号)文件办理缴费补助的被征地农民,将 按照本暂行办法缴费补助标准进行补差。

第十三条符合《关于印发龙里县村干部参加社会保险暂行 办法的通知》(龙党办发〔2020〕15号)参保的人员,同时身 份经认定是被征地农民并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手续的,均可按照文件办理缴费补助。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给予人力保 障。县级设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抽调县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各镇(街道) 相关部门人员负责经办此项工作;各镇(街道)参照县级标准抽 调人员设立相应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给予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经费保障,确 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序实施。具体按照被征地 农民符合参保人数xl5元/人核定工作经费,县级和镇(街道)按 照6:4的比例分配;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开发 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据实支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龙里县谷脚双龙社区办事处、龙 溪先导区指挥部、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强化分工协作,共同推进 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推诿 扯皮、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 虚报冒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补助的,将限期清退补助 资金和领取的社保待遇,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 行后,《龙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 办法》(龙府办发〔2018〕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 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龙人社通 (2019)1号)文件自本暂行办法施行起终止执行。

国家、省、州对被征地农民参保出台新的政策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龙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