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洗马镇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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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洗马镇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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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0-2830137 成文日期 2020-08-31
文号 发布时间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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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洗马镇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制度》的通知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建房需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实施制度》、《龙里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及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基地的要求,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口登记簿》为依据,户主必须为本镇常驻人口,禁止镇外人口及城镇社区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建房或者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加快新农村建设,加强集中建房点中心村建设”的宗旨,遵循“依法用地,合理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宅基地及建房

    1.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已达婚龄,分家导致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居住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

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

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7.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8.原居住房屋面积低于限额标准的农村村民扩建住宅;

9.现居住房屋形成危房需拆除重建的;

10.因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需建住宅;

11.其他特殊情况者。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1.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用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除洗马、哪嗙、巴江三个集镇社区街区范围外的所有村及自然寨,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2.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3人及3人以下的农户80平方米以内4人及4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标准(即130平方米和170平方米)

3.宅基地面积计算:

1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2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用地书面申请,并完善以下申报材料:

1.龙里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龙里县农村宅基地使用及建房承诺书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其中未登记在同一户口本上的,提供夫妻结婚证或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4.拟建地块位置图(村委会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5.房屋原始照片(原住房正面、侧面照片、无住房的可不提供);

6.拟建地块周边可能存在纠纷对象签订的同意修建协议;

7.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

8.村(社区公示材料和相关印证图片资料;

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村民建房不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向村委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并完善以下申报材料:

1.龙里县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龙里县建房承诺书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其中未登记在同一户口本上的,提供夫妻结婚证或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4.拟建地块位置图(村委会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5.房屋原始照片(原住房正面、侧面照片、无住房的可不提供);

6.拟建地块周边可能存在纠纷对象签订的同意修建协议;

7.村(社区公示材料和相关印证图片资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由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会同镇国土所现场踏勘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并按程序报镇城规委批准。

2.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建房,由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同镇国土所提出选址、设计方案推荐和用地意见,报镇城规委审批。

3.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依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并按照规定程序取得相关许可。建房用地涉及林地、环保、河道、公路以及电力、旅游和通讯等设施控制范围的,应当进行前置审批或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4.镇人民政府按照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统筹兼顾、相对集中的原则,科学编制农民建房规划,重点规划社区住户30户以上的新型农村住宅小区。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按规划执行。其他农村农民建房,允许“一户一宅”建设,但应当按照新农村建设推介房型或推介房型的改进型建房,偏远村庄不宜集中建房的地方,农村村民可以根据当地的地形和地质条件在原址拆旧建新或者另外选址建房,建筑方案经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审核,报镇城规委审批

5.一户多宅、出售、出租自有住房的、原宅基地面积或人均占地面积超过前款规定且不愿与村(社区)委员会签订原有宅基地复垦及房屋拆除协议的、户主不满18周岁要求分户建房的,一律不予审批。

6.申请异地新建房屋的,必须与村(社区)委员会签订将原有宅基地退回及原有房屋建筑拆除协议。异地新建房屋选址原则上应在村庄或集镇规划确定的集中安置点范围内。若确需进行零星建设的,由镇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和统一的建筑风格进行核准。严格控制国道、省道、县道沿线建房距离,具体建筑退让间距为:高速路3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村道5米。

7.严禁以开挖宅基地为名私设采石场。

    第八条  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程序

1.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宅基地用地及建房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经实地查看后,两天内先后提交村民小组及村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将申请人的《龙里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进行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2.上报。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委会在《龙里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复核。

3.审核。村镇建设服务中在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镇所属的国土所、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以及村(社区)审核,审核材料齐全后由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牵头到现场实地查看审核及实地查看结果5日内提交镇城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在镇、村、组三个层级予以公示。

4.核发证书。镇(街道)根据审查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龙里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省、州批复后,由各镇(街道)国土所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开工查验。经批准用地建房或批准建房的农户,原则上须在2年内开工建设且应在开工前向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镇村镇建设管理所、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国土所、城管执法分局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放线,确定建房位置。

    6.建设过程监督。农户经批准开始建房后,镇、村必须履行过程监督职能,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镇城管执法分局和村委会必须在开工建设后实时开展监督并作好记录。

    7.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1个月内向申请验收,镇在接到农户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村镇建设管理站、镇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国土所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验收结果在镇、村、组三个层级予以公示

    8.不动产登记。村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领取《龙里县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也可待其建造的住房通过验收后,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和建房

1.占用基本农田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

2.不愿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原有宅基地及房屋拆除协议的,有多个宅基地或出售、出租自有住房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能满足分户需要,或宅基地超过法定标准的;

4.申请人为非农业户口的;

5.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域内的;

6.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以及其它原因未取得相关建房审批的。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过程中应当自觉维护村容村貌,合理设置牲畜用房和杂屋,与建沼气池、改水、改厕、改灶、改圈、庭园经济同步建设,妥善处置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和其它杂物。同时,不占用公共道路及公共设施堆放建筑材料,并且确保运输建筑材料过程中不污染环境。

第十  经批准的宅基地,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使用的,自行失效;农村村民从取得镇城规委会议审批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或者一年内未开工而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自行失效。

第十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镇国土所、村(社区)应当按照构建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农村村民建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未取得镇城规委审批通过而未批先建的,未按照相关规定建房的,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按照相关程序,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第十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非法占地建房的,由镇国土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十  施工单位和个人擅自修改农村社区民建房设计图纸或者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的,由相关执法部门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贵州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或进行处罚。

第十  未经批准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建房、借开挖宅基地之名私设采石场的,未经林业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房的,报请县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农村村民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与电信杆线等设施的最小安全距离未达到相关要求,损害电信线路(设施)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和施工维护的,应当由责任人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七  对农村村民建房负有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  本制度下发之日起施行20195月份出台的管理制度不再执行

 

附件3:龙里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docx

附件2:龙里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docx

附件1:龙里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docx

附件4:龙里县农村宅基地乡村规划许可证.docx

附件6:龙里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docx

附件5:龙里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