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违法建筑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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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违法建筑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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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0-2822691 成文日期 2020-08-28
文号 发布时间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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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违法建筑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违法建筑举报奖励办法(暂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3  

龙里县违法建筑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查处违法建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支持打击违法建筑的积极性,鼓励群众检举监督周边的违法建设行为,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建立治理违法建筑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受理范围

受理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违法建筑的举报。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划设计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二、受理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和龙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进行举报,具体举报方式如下:

1.县城区及冠山街道所辖其他社区、村:

电话:0854-5715772

邮箱:llcg5633723@163.com

信函投寄地址:龙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谷脚镇

电话:0854-5632365

邮箱:longligujiao@163.com

信函投寄地址:龙里县谷脚镇综合行政执法分局。

3.龙山镇

电话:0854-5630345

邮箱:llxlsz@163.com

信函投寄地址:龙里县龙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分局。

4.醒狮镇

电话:0854-5810668

邮箱:xs5810003@163.com

信函投寄地址:龙里县醒狮镇综合行政执法分局。

5.洗马镇:

电话:0854-5842001

邮箱:xm5842001@163.com

信函投寄地址:龙里县洗马镇综合行政执法分局。

6.湾滩河镇:

电话:0854-5712001;

邮箱:wth5712001@163.com

信函投寄地址:龙里县湾滩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分局

四、受理程序

(一)受理及核查。各镇人民政府和龙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做好登记并及时安排执法人员核查,3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

(二)审定。各镇人民政府和龙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核查情况,审定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并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三)核发。在核实举报后统一在每末通知受奖举报人领取奖金,受奖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奖励标准

举报违法修建的建筑物经调查核实的,奖励人民币500元/处举报违法搭建构筑物经调查核实的,奖励人民币200/处。

六、奖励条件

(一)举报人举报内容必须真实、明确,不得谎报;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准确有效的联系方式。

(二)举报对象必须明确,举报人应提供具体违建地址、发现违法建筑时间等违建详细情况及现场图片;尽可能的提供违建人身份信息。

(三)获得奖励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同一违法建筑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

2.多人联名投诉举报同一违法建筑的,奖金平均分配;

3.被举报的违法建筑被查处且已结案,再次涉嫌违法建设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可再次获得奖励

(四)不予奖励的情形:

1.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如举报内容难以确定具体违建人和事实的;

2.举报内容经核查不属实的;

3.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有效处置、尚未结案或者职能部门已掌握的;

4.举报人在领取奖金时不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5.负有违法建筑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亲属,不得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七、管理要求

(一)各镇人民政府和龙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需做好违法建筑举报受理、登记、核查、审定、奖励工作,做到受理及时认定准确查处有力严格标准、奖励兑现操作规范。

(二)龙里县融媒体中心、龙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人民政府需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将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切实调动群众参与监督违建防控的积极性,引导广大群众如实举报。

(三)各镇人民政府龙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违法建筑举报保密制度。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等。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其责任,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龙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