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里县财政局 龙里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龙里县村级“三资”委托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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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财政局 龙里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龙里县村级“三资”委托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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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0-2826634 成文日期 2020-08-29
文号 发布时间 202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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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龙里县财政局 龙里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龙里县村级“三资”委托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我县村级“三资”(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工作,现将《龙里县村级“三资”委托管理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工作细则抓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龙里县财政局             龙里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8日

附  件

龙里县村级“三资”委托管理工作细则

    为加强我县村级“三资”(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和《贵州省村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县开展“三资”委托管理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总则

    (一)管辖范围。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范围包括本县辖区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的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接受监督。各镇(街道)管理中心接受县纪检监察机关、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及镇(街道)的指导、监督。

    (三)权属不变。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村集体自愿的原则;村集体“三资”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村集体基本核算单位不变的原则。

    (四)依法委托。村集体须将其“三资”管理业务依法委托给镇(街道)管理中心管理,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事项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将由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盖章的表决结果报镇(街道)农林水服务中心备案。

    (五)清产核资。各镇(街道)应当每年组织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对村集体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清查,镇(街道)财政分局应当配合理清财务账目,做到账账、账证、账表、账实相符合,镇(街道)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应当查清村级集体“三资”状况,建立“三资”台账。

    二、机构和人员设置

    各镇(街道)成立村级集体“三资”委托管理中心,中心设中心主任、会计、出纳各一名,由镇(街道)、财政分局从内部人员选配,不得选用临聘人员进行担任;各村(社区)设一名报账员,可由村(社区)文书担任,也可由村支“两委”通过民主推荐的形式产生,但不得由村支“两委”直系亲属担任;各村(社区)成立村民理财小组,小组人员在3-7人,由全体村民民主推荐产生,不得由村支“两委”和文书直系亲属担任。

    三、工作职责

    (一)管理中心职责

    1.各镇(街道)村级集体“三资”委托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受村集体组织委托,统一代管村集体的会计账目、银行账户、财务收支、会计档案和会计信息等;

    2.负责审核原始凭证,正确填制记账凭证,如实登记账簿,做到手续完备;

    3.指导各村报账员的工作;

    4.负责配合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对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台账和经济合同的登记、编制、归档;

    5.对村级集体“三资”实行动态管理,如:资产的评估,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土地流转,“四荒”拍卖,资产资源使用权的处置等;

    6.负责村级集体“三资”的审核,监督民主决策过程;

    7.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对“三资”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开展调查。

    (二)管理中心主任职责

    1.总体负责本辖区内村级集体“三资”委托管理中心工作。

    2.审核各村财务收支是否按制度运行,留存并核对签字印鉴,以防代签现象发生。

    3.审核各村(社区)的会计报表和记账凭证。

    4.审核各村财务报表、财务公开相关报表。

    5.监督村级资金管理人员按财务流程规范办理,核算村级财务事项。

    6.配合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对集体资产、资源权属进行界定、价值评估等工作。

    7.监督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使用权处置的全过程。

    8.指导各村成立民主理财小组。  

    (三)管理中心会计职责

    1.严格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业务核算。

    2.依据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对每个村(社区)建立独立的账套,依法记账,并对各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按月编制各村(社区)财务报表、按季度编制村级财务公开表,报中心主任和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在村级公开栏进行公开。

     4.负责建立和登记村集体资产的档案和台帐。

    (四)出纳员工作职责

    1.对各村资金进行监管,随时与会计、村报账员、开户行对账,保证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2.对各村备用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定期检查,防止挪用。

    3.严格审核各村报来的原始凭证,按月将原始凭证移交会计,并登记移交清册备查。

    4.监管各村业务结算,及时入账。

    5.统一保管和核销各村(社区)的收款收据和内部结算票据,并建立票据收发、核销台账。

    (五)村级报账员职责

    1.按财务制度规定开展本村发生的财务工作,做好票据保管、传送、报账工作。

    2.管理和登记本村备用金、内部往来款、土地、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以及财务收支情况。

    3.负责管理本村的备用金、有价证券,保证安全完整。

    4.管理本村有关会计资料,包括各类承包合同、统计报表、户籍登记等。

    5.办理本村所有收入款项,保管和开据收款收据(由乡镇统一印制),及时把所收款项交存银行,办理入账手续。

    6.办理本村支出报账手续,严格按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严禁代签。

    7.保管财务公开表册等。

    8.贯彻执行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

    四、财务管理

    (一)管理中心按村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填制凭证,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装订会计凭证,依法设置账簿。

    (二)村级组织的现金收付应当逐笔登记,日清月结。会计和总出纳每月核对一次账目,每季进行一次结帐和公布。做到账账、账证、账款、账物、账表“五相符”。

    (三)村级组织向单位和农户收取现金和款项时应当手续完备,使用有统一编号的收据(由镇(街道)统一印制)。收取款项统一由村报账员办理,并加盖各村财务专用章、村报账员印章。其他任何人不得经手收款事项。

    (四)村级组织收入应由村报账员在收入发生后三天内存入委托管理中心村级账户,严禁坐支现金,严禁公款私存,严禁私设“小金库”,若有违反,视情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处理。

    (五)村级组织资金由管理中心统一代管,由管理中心在农商行统一开设帐户。

    (六)村级发生借款,必须由村报账员进行借支,镇(街道)人员、村内人员或驻村工作人员不允许在村级账务中借款。

    五、财务审批

    (一)各村组集体的每笔开支票据必须有经办人或村报账员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统一填制《原始凭证粘贴单》。首先,村民理财小组进行初审并签字;其次,村民委员会支书审核并注明“情况属实”字样;再次村民委员会主任注明“同意支付”字样;然后送镇(街道)管理中心会计审核,主任进行核销,注明“已审核”字样,方可入账;最后经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后报账。

    (二)每季度初的10号前,管理中心提供的收支情况表在民主理财小组、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字盖章后进行公布。

    六、村级票据管理

    (一)村级票据实行领用登记、核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承包费、企业上交、上级拨款等,使用统一收据(由镇(街道)统一印制)。

    (二)收款收据主要用于收取依法征收的村公益事业资金、承包款和往来款等,只限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使用。

    (三)收款收据由村报账员负责填制,要求整本连号有序使用,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代用、盗用。使用完毕后,凭收款收据向镇(街道)管理中心报账并核销,以旧换新。收款收据存根由乡镇“三资”委托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未经镇(街道)委托管理中心审核批准,不得擅自销毁。镇(街道)管理中心每年进行一次收款收据年检工作。

    (四)对外发生业务必须取得合法的外来原始凭证,主要包括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据等,严禁白条入账。

    (五)村集体发生建造工程,应当将编制工程预(决)算、工程合同、群众会议记录、镇(街道)党组会议记录、正规发票和相关招投标手续等资料作为附件办理报账。

    (六)村工作人员的报酬必须以工资表列支,严禁打领(欠)条领取工资。

    (七)村集体开支确实难以取得正规票据,如与农户结算用工、青苗赔偿、发放救济等,可以使用领条、发放表等。

    七、货币资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大额现金的支付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二)坚持账、款、支票、印鉴分开保管。现金、支票由出纳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镇(街道)管理中心会计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应当有镇(街道)管理中心主任和管理中心会计的印鉴,并分开进行保管。

    (三)认真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规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最高限额应控制在2000元以下,超过限额的应及时存入银行。

    (四)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应收、应付、内部往来款项。因公外出预支现金,须经乡镇委托管理中心主任批准,并在公务结束后五天内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五)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准出借。确需出借集体资金的,须经村两委同意,并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签订借款协议,并办理担保手续。

    (六)财会人员应遵守财经纪律,严禁坐支现金、挪用公款、设账外账、公款私存、白条抵现、私设小金库。

    (七)集体资金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或从事期货交易等高风险金融业务。

    八、债权债务管理

   (一)镇(街道)管理中心应分村设立完整的、规范的应收、应付明细账,准确地反映债权、债务情况。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应收、应付经济业务必须全部纳入账内核算。

    (三)建立健全债务制止机制。严禁村集体以任何名义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和抵押;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办公支出;严禁借新债还旧债;严禁举债或超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村集体无预算、无资金来源举债实施工程建设、产业项目或物资采购。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对各类拖欠款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限期归还,对暂时无法全额收回的,应制定还款计划分期收回;对各类债务应当逐步化解。

    九、民主理财

    (一)村级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

    (二)村级组织应建立村民理财小组,人数为3- 7人,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 

    (三)村民理财小组的职责

    1.负责监督本村财务制度的实施。

    2.负责检查本村现金、银行存款、村级资产、物资等固定资产情况。

    3.负责检查本村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

    4.每月初负责对本村上月收支情况、财务报表进行审核,督促报账员按季度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5.负责受理村民对集体账目的质疑,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做出解释。

    6.负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监督检查财务公开情况,监督检查财务制度实施情况,接受村民委托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册、凭证或向有关部门查询专项拨款等情况。

    (五)村民理财小组应认真听取并反馈群众对村务公开情况和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村级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监督村干部落实处理;村民理财小组应当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借民主理财之机,扣留、破坏或销毁账册凭证,妨碍财务管理工作和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 

    (六)村民理财小组应当及时对报账员上报的每一笔收入和支出进行审核监督,并加盖审核监督章。 

    十、财务公开

    (一)财务公开的范围包括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公布的财务收支、“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债权债务和集体投资项目等内容。

    (二)村级组织必须在每季度初10号前对上季度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张榜公布;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布。

    (三)财务收支情况必须由村委主任、乡镇管理中心主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审核签字或盖章后予以公布。

    (四)财务公开后由各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和村支书收集群众意见,并将情况及时反馈到乡镇管理中心。

    (五)管理中心对群众反映需调查的问题应在1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处理答复。

    十一、固定资产、资源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

    1.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村集体财产必须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平调、侵占和私分。

    2.乡镇“三资”委托管理中心和村委会应当分别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台账。村委会对集体的固定资产应当明确专人保管,做到账账、账据、账表、账款、账物五相符。每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3.固定资产损坏、盘盈盘亏时,必须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固定资产的添置、报废、拍卖、核销,必须由村委会集体讨论研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4.年底应当对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各项资产,包括确实无法收回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死亡毁损的农业资产、毁损或报废的在建工程等应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说明,并应查明原因,作出相应处理。对因失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集体资产管理

    1.村集体土地、房屋等资产被征收取得的补偿收入和村提留款,应将不低于 50%部分用于村级产业发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和村级公益事业支出。

    2.由政府投资的农村饮水、小型灌溉、垃圾处理、文化娱乐等公益性项目和串户路、通组路等基础设施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交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和管护后,应当据实按移交的资料登记固定资产台账,作为村级集体资产。

    3.村集体资产应当全面实行台账管理,建立“一台账两附件”。“一台账”指集体资产、资源台账,反映集体资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及经营使用情况。“两附件”指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情况附件和有关材料附件(包括各种会议记录、评估、评议材料、招投标原始文件和合同等)。

    (三)资产、资源合同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做好集体资产发包和租赁工作。

    2.村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工程项目建设等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式叁份,村集体和承包方或租赁方各执一份,一份交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备案。

    3.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根据合同设立经济承包合同台账,并认真登记合同的履行情况。

    4.合同的签订或调整、变更应及时上报乡镇备案。

    5.村级各类承包上交款当年度兑现率要求达到100%,如遇不可抗力情况暂时无法兑现的,应与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并予以说明和公布。

    十二、档案管理

    (一)管理中心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保管室和配备专用档案柜,实行专室、专柜、专人管理。

    (二)会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经办的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务计划和土地、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应当及时分村整理,装订成册,编制目录,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会计档案,须凭单位介绍信,经村负责人和乡镇管理中心主任同意后调阅。调阅档案必须详细登记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等。

    (四)会计档案必须按规定年限保管。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方法处理,报县级农经部门审批后,由经办人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单”,镇(街道)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和村民委员会派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单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