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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1-2225476 | 成文日期 | 2021-08-11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1-08-11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市(州)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7月23 日
贵州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以下简称“转移支付”)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3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中央和省农村综合改革情况、绩效评价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 省级财政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转移支付、年度重点任务及绩效目标,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安排省本级转移支付预算,确定转移支付年度使用方向。统筹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对市(州)、县(市、区、特区)(以下简称市、县)下达转移支付和绩效目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市、县级落实支出责任,组织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县财政应根据省级下达的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和年度重点任务, 结合自身财力,统筹相关资金资源,足额安排本级预算,依据中央和省级财政规定,使用、管理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组织项目实施,落实绩效目标,加强资金管理。
第五条 各地应创新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社会资本与企业共同投入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作用,撬动金融资金、工商资本、社会资本参与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等农村综合改革发展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用于各市、县开展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奖补、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推动的其他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示范试点事项等。
第七条 转移支付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向确定使用范围。
(一)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支出、美丽乡村建设奖补支出用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农村公益建设项目给予奖补;美丽乡村建设奖补支出用于支持宜居宜业整村推进的美丽乡村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1.村内道路,包括自然村(寨)或居民点之间的道路及村内串户路硬化等建设;
2.村内小型水利,包括支渠以下斗渠、毛渠、堰塘等建设;
3.村内公共厕所建设;
4.村、组内街道照明设施;
5.村内公共环卫设施,包括垃圾存放和污水排放(处理)点、果皮箱、垃圾箱及收运(含清运车)等购建;
6.村内公共文化、体育场地及设施建设;
7.通过农村公益事业和美丽乡村财政奖补资金安排的已建成公益设施的维修、养护(维修、养护支出从省级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中列支,比例不得超过省级转移支付的10%);
8.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建设;
9.需要兴办的村内其他公益事业。
(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支出用于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集体资金资源资产,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通过开展资源有效利用、提供服务、物业管理等经营活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自主经营、参股经营、资产性投资、混合经营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通过获取经营收益等途径,增加村集体收入。主要包括:
1.自主经营类项目。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创办或合作经营(控股或成为实际控制人)的种植、养殖、加工、服务、乡村旅游、开办农家乐等各类经济实体,发展区域性优势特色产业的项目。
2.参股经营类项目。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控股或不能成为实际控制人的参股经营模式,主要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闲置房屋、设备、现金等方式参股国有或非国有企业经营,按股分红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直接以现金入股方式参股非国有企业。
3.资产性投资类项目。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城镇街道、人口集聚区或工业集中区购置商品房、门市房等固定资产,通过租赁获取投资收益,增加村集体收入的项目。
4.混合经营类项目。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时采用自主经营、参股经营、资产性投资等两种以上不同模式,增加村集体收入的项目。
(三)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试点示范支出用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相关支出。
第八条 转移支付支持项目形成的资产及获得的收益归村集体所有,管理、使用、支配权归村集体。
第九条 转移支付不得用于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包括:
(一)单位基本支出;
(二)村干部报酬、村级运转工作经费;
(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
(四)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五)修建楼堂馆所;
(六)弥补企业亏损;
(七)偿还债务、垫资及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八)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
第十条 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公开透明、管理规范、突出重点、强化监督、讲求绩效的原则,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同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对安排一般公共预算用于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较好、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县,通过定额补助实施激励。
(一)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奖补按照各县乡村人口情况、村庄情况、绩效评价、政策因素等测算分配,各项因素权重根据当年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相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确定。
(二)美丽乡村奖补支出按照各县乡村人口情况、村庄情况、绩效评价、政策因素等测算分配,各项因素权重根据当年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相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确定。对承担试点任务的市、县实行定额补助。
(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支出主要按照各县乡村人口情况、村庄情况、政策因素、绩效评价等测算分配各县承担的任务村个数,各项因素权重根据当年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相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确定。
第十一条 脱贫县继续按照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应在收到中央转移支付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市、县级政府财政部门分解下达转移支付,将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贵州监管局。省级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绩效目标。
省级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于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市、县,并抄送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和省审计厅。
第十三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省级下达的转移支付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到项目。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级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与省级下达的转移支付统筹使用,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做好上级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十六条 转移支付的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县、乡级财政部门对转移支付应当实行专账核算。
第十七条 转移支付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公开公示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村(居)委会应依据村务公开有关规定,公开公示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等情况。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和财政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资金,不得套取、虚列和违规使用。
第十九条县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与乡镇财政之间的信息传递工作,把上级下达和本级财政安排资金及有关政策及时下达、抄送乡镇财政,确保其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第二十条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区域绩效目标上报省财政厅,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年度终了完成本辖区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等情况绩效自评。县级于每年2月10日前将上年度绩效自评结果报市级,市级于2月底前将上年度绩效自评结果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每年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在资金分配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的转移支付,绩效评价按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资金的日常监管,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超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各市、县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贵州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基〔2019〕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