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贵州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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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贵州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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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1-3812148 成文日期 2021-11-10
文号 发布时间 2021-11-10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贵州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

    为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了《贵州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贵州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黔财建〔2019〕355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10月29日 



附 件:


贵州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及相关领域费用支出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前期费部分按照省级基本建设前期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金补助原则

    第三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向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倾斜,优先以保障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为主。除省委、省政府确定事项外,原则上不安排企业事项。具体包括:

    (一)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需支持的重大项目;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

    (三)要求省级配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四)跨区域建设项目;

    (五)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对地方经济建设有重大意义的项目;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领域。

    第四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投资计划及项目管理,包括制定年度专项资金投资计划,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核,明确年度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实施时间、安排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绩效考核等主要内容。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管理,包括预算安排、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做好资金的拨付、绩效管理督导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补助方式

    第五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主要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基金投资等方式安排使用,同时,创新资金管理方式,强化项目绩效承诺奖补。

    (一)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通过省级预算内投资安排的省本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直接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项目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及进度拨付资金。跨年度建设项目根据建设进度及投资计划分年度安排预算。

    (二)投资补助。投资补助是指通过省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除省本级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安排补助,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标准。每个市、县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三)贴息。贴息是指通过省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安排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用于贷款利息补贴,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贴息支持标准。

    (四)资本金注入。资本金注入是指省级预算内投资形成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程序确定出资人代表。资本金注入产生的经营利润,出资人代表扣除相关税费、管理费用后按规定缴交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可按预算管理程序申请滚动用于安排项目建设。

    (五)基金投资。省预算内投资可按规定出资设立或参股产业基金,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或委托其他部门及授权机构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明确基金出资进度要求,基金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要在6个月内完成首期实缴出资,对于资金投放进度慢的基金,根据实际情况核减或收回财政出资,避免财政资金沉淀。政府出资部分退出基金后的本金和收益,按规定缴交省财政厅。

    第六条 省预算内投资用于配套中央资金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未开工或完成当年建设任务不足50%的,收回省级配套资金,由地方自行配套。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拨付

    第七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由各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州)发展改革委按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同时上报项目绩效目标。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按程序下达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已根据《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按程序通过决策评估程序,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已完成项目审批,落实了用地、规划设计等建设条件,预算安排当年能够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

    (二)资金来源已经明确。包括省本级财政投入额度、争取上级资金额度和自筹资金额度。已经明确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和进度安排。

    第九条 省级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基本建设投资需要,按程序编入省级部门预算,并细化投资项目,省人大批准省级预算后,按规定时限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省财政厅依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下达资金。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等规定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加快组织项目实施。涉及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省预算内投资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确需调整的,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下达负责;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负责。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下达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加强对省预算内投资的绩效管理,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规范编制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按程序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专项资金不能按项目实施方案有序推进,难以按规定时间落实,资金无法及时发挥效益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督促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到位的,对补助资金进行核减直至收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3年,实施期满后,根据政策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是否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