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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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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1-3776929 成文日期 2021-11-08
文号 发布时间 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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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龙里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方案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机构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教基厅〔2018〕10号)、《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黔教督〔2021〕1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根据《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坚持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内外监管、分类治理、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的原则,大力度治理整顿校外培训机构,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教育生态,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统筹,属地管理。县教育局及相关单位负责全县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县政府的管理责任。

(二)堵疏结合、分类治理。聚焦突出问题,分类进行治理,整改规范一批、关停取缔一批。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三)内外协同、标本兼治。把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与强化学校育人主体相结合,校内校外联动。提高中小学育人能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完善中小学校课后服务,有效缓解社会需求,使校外培训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四)部门协作,综合监管。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税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等协调配合,共管共治,常抓不懈,形成监管合力。

三、工作目标

全面依法清理无证无照、证照不全非法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极大改善校外机构无证办学、师资力量缺乏保障、超纲教学、收费混乱、虚假宣传、安全隐患等行为。引导中小学校、广大家长、社会各界转变育人观念,切实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学生进一步从校外学科类补习中解放出来,课外负担极大减轻,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不断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初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基本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四、工作重点

(一)依法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清理治理

1.无照无证。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办理,并立即停止开展培训。

2.有照无证。领取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教育类培训。线下校外培训机构未经备案开展线上培训的,由县教育局责令停止线上培训,并按程序向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备案后再开展培训。

3.有证无照。取得办学许可证,未办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县教育局要指导并督促此类校外培训机构及时到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办理相关证照。

4.有证有照。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必须按照设置标准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

1.规范审批流程。一是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二是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三是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县教育局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机构负担的意见》,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四是校外培训机构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当经县教育局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五是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行。

2.规范收费程序。一是对未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不一致、不按规定进行公示、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费用的,责令退还违规收费所得并进行整改。二是校外培训机构需开立学杂费专用账户,并到县教育局备案,其教育投入、学费收支等经费往来均通过该账户结算。同时,县教育局要加强与金融部门合作,在校外培训机构开立学杂费专用账户时,由县教育局、校外培训机构与开户行签订相关管理协议,授权开户银行与县教育局合理设立账户最低余额,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监控大额资金流动,当开户银行发现账户到达最低余额或发现大额资金流出后,应及时向县教育局发送“风险通报”。县教育局在接到“风险通报”后,应对培训机构的经营状况、资金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妥善处置办学风险。

3.规范招生秩序。一是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践行诚实守信原则,实事求是制定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所有机构的宣传海报、标语等都需在县教育局备案审核后对外发布,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虚假承诺、夸大营销、签订不公平协议等违法违规活动,应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二是校外培训机构存在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或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以暴力、威胁方式强迫学生接受培训的,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三是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联合招生的,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4.规范培训行为。一是对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等级考试及竞赛,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包含培训机构单独或者联合测试遴选学生、向学校输送学生测试成绩或生源个人信息)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二是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教材选用不规范,培训过程材料未保存,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或者借校外培训之名举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的,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办学,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三是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晚上9点,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晚上8点30分,不得留作业。四是未经县教育局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合同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五是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

5.规范教师管理。一是加强培训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建立教师黑白名单制度,对违反师德师风规定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制。二是各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信息化中心、教研室、青少年活动中心教师)在培训机构(包含证照不齐的机构)兼职兼薪的,按照《教师法》《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三是中小学教师不得为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拉生源,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逼迫学生参与校外辅导培训。四是公办中小学校要组织全校教师作出不得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薪承诺书,严格执行公办在职教师坐班制。五是培训机构招聘教师要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严禁无证上岗,教职员工招聘时要严格按照省检察院等12家单位印发《关于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建立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黔检会〔2019〕9号)等有关要求开展入职审查。

6.严查合作办学。针对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或中小学校个别教师及工作人员暗中协助校外培训机构举办比赛,开展赛前培训、赛后辅导;或中小学校个别教师及工作人员指引学校参加非县教育局组织的比赛,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中小学校、培训机构负责人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得擅自将校舍租赁给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已经租赁的,必须立即收回。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2021年8月初前完成)

1.建立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教育局牵头,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等职能部门参与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治理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和责任人,完善相应的工作举措。2021年8月下旬前将治理工作方案向社会公布。对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进行集体约谈。

2.机构自查自改。校外培训机构要根据国家要求,对照《黔

南州教育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黔南州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黔南教发201834号),对本机构的办学条件、培训内容、教材使用、师资队伍、招生简章、培训合同、费用收取等内容进行自查整改。无证无照、有照无证培训机构要自行终止培训活动;有证有照培训机构办学条件不达标的要完善办学条件,培训活动不规范的,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时整改到位,并向县教育局出具依法依规开展培训活动承诺书。

3.公办教师承诺。全县中小学、幼儿园要开展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组织全体教职工签订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书,建立拒绝有偿补课的长效机制,严肃查处继续开展有偿补课行为。

第二阶段:全面治理(2021年12月底前)

1.集中排查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教育局牵头,组织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开展拉网式集中排查,对违规问题分类建立台账和整改方案,实行销账制度,督促逐一整改,对限期未能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机构开展业务范围,依法依规处理。

2.公示公告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由县教育局牵头,依托全国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录入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相关数据,并同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各种信息公开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和白名单。

六、职责分工

(一)宣传部、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新媒体的作用,利用公益广告等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宣传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加强监督指导,积极引导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观。

(二)县教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牵头查处未取得民办许可证违法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的机构;依法做好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牵头组织开展校外培训综合执法;负责对中小学校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整治;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加强与金融部门合作,签订三方协议,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

(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四)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存在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

理和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

(五)县民政局:重点做好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外培

训机构的登记及监管工作。

(六)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类培训的监管工作。

(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依法履行对校外培训机

构办学场所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工作。

(八)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疫及卫生监督工作。

(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做好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及

信用监管、广告宣传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特种设施设备安全监管等工作;依法对违反工商登记事项、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违法广告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或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垄断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将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列入失信名单管理;配合县教育局做好无证无照、有照无证营业性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和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十)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县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开展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的,督促限期整改,并联合县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实施综合惩戒。

(十一)县税务局:加强发票使用管理,严厉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偷税逃税和虚开发票的行为。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龙里县支行: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指导签订三方协议的银行对校外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账户管理,强化风险检测,发现账户异常及时中止并向县教育局通报。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效的工作机构,健全协同机制,落实部门责任,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人管、有人抓。组建由县政府分管教育副县长任组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龙里县校外培训机构联合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二)准确把握政策。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实际,认真完善审核标准,突出治理重点,不搞“一刀切”。坚持支持与规范相结合,不能因为开展专项治理影响正常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培训等工作。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三)精心组织实施。县教育局要切实担负起牵头部门的责任,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排查摸底,要扎实细致,不漏死角。对需要整改的问题,明确整改意见和时限,对不能按期整改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处理,确保专项治理保质保量完成。

(四)积极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工具的作用,通过网络、电视等多种媒体宣传,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监督。各学校要采取各种形式,向教职员工宣传政策,明确要求和责任,提高师德师风建设水平。要借助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各种平台,充分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引导家长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提高维权意识。曝光违法违规的不良培训机构和不法行为,努力营造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五)平稳有序推进。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做好预判,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依法维护学生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八、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此次专项整治,事关我县教育工作的发展和稳定,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执行既定方案,扎实推进,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按照责任分工,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集中力量,各司其职,既分头把关、又齐抓共管。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切实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结果认定到位,指导各校外培训机构规范从业,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三)规范程序,依法行政。要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和工作制度开展专项整治,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要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违规和存在非法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