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人民政府-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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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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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石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石漠化调查,组织编制石漠化防治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县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县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查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查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监督指导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的实施。监督实施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省、州、县级资金以及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省、州和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照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对外合作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责调整情况。

(一) 将原县林业局的职责,以及县农村工作局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管理职责等划入县林业局。

(二)将原县林业局的森林防火、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划入县应急管理局,森林、湿地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三)将县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