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里县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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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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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1-2173730 成文日期 2021-08-03
文号 发布时间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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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龙里县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罪犯视频会见工作,特制定龙里县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细则如下

第一条视频会见是指罪犯在监狱内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与其亲属、监护人进行可视化会面交谈。罪犯亲属、监护人原则上在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居住地所属辖区司法所)与罪犯视频会见。

第二条罪犯可以向服刑监狱,罪犯亲属、监护人可以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司法所(居住地所属辖区司法所)提出视频会见申请,经批准进行视频会见。视频会见,监狱、县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司法所不得向罪犯及其亲属、监护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罪犯向监狱提出视频会见申请,应当说明拟会见的亲属、监护人的姓名以及与本人的关系。

监狱应当对罪犯申请进行审批,作出是否批准会见的决定。批准会见的,应当将会见时间、会见人员,及时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司法所(居住地所属辖区司法所);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告知理由。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司法所(居住地所属辖区司法所)应当及时将会见时间、会见地点通知亲属、监护人,并将亲属、监护人是否同意会见的信息及时反馈监狱。

第四条亲属、监护人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司法所(居住地所属辖区司法所)首次提出视频会见申请的,应当说明罪犯服刑监狱名称,并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进行实人认证后办理申请手续;非首次申请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凭户口薄)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司法所(居住地所属辖区司法所)办理申请手续。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司法所(居住地所属辖区司法所)对提出会见申请的亲属、监护人是否符合会见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通知罪犯服刑监狱;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理由。

监狱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司法所(居住地所属辖区司法所)转来的会见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批。批准会见的,应当确定会见时间,及时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不批准会见的,也应当告知不批准的理由。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司法所(居住地所属辖区司法所)收到监狱审批结果后,应当及时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并将亲属、监护人是否同意会见的信息及时反馈监狱。

第五条亲属、监护人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凭户口薄),在监狱确定的视频会见时间前,到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会见场所(居住地所属辖区司法所),办理会见手续。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本次会见。

罪犯提出视频会见申请,其亲属、监护人与罪犯关系未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司法所(居住地所属辖区司法所)审核的,亲属、监护人办理会见手续时, 还应当提供能够证明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

第六条视频会见前,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司法所(居住地所属辖区司法所)应当查验、核实 亲属、监护人身份证件,进行安全检查,告知其应当遵守监狱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见管理规定,组织有序会见。

第七条亲属、监护人和罪犯分别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设定的会见场所进行视频会见。视频会见时,监狱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司法所(居住地所属辖区司法所)应当实时监视监听,全程录音录像。

第八条视频会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或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司法所(居住地所属辖区司法所)应当立即中止会见,监狱可以视情节在一至三个月内暂停会见:

一) 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的;

二) 使用隐语、暗语或者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三) 携带或使用手机、录音、摄影(像)设备的;

四) 其他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县司法局按照司法部统一标准建设省级视频会见系统,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出所机构司法所设置专门的视频会见场所,落实安保措施。

第十条   视频会见仅限于与本省监狱实现会见,跨省(区、 市)视频会见平台由司法部负责建设、管理,目前还未能实现跨省远程视频会见。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