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 结(决)算审计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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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 结(决)算审计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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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0-2688483 成文日期 2019-09-24
文号 发布时间 2020-08-20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 结(决)算审计项目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和审计监督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8〕159号)等文件的规定,龙里县审计局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备案和核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诸多问题。如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过程中存在未提交审计告知书、审计结果未备案、结果报告审核造价人员未盖执业印章、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格式不规范、中介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审计结果报告不真实反映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国有企业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审计委托业务,现就政府投资项目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要切实履行主体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委托工作

(一)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国家未规定时限的,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后30日内向县审计局报送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对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当按照《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规定,经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后,可自行组织竣工结(决)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县审计局备案。

自行组织竣工结(决)算审计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实施,也可以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实施审计。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自行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告知备案流程为

1.政府投资项目已开工建设并确定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开展全过程跟踪造价服务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告知书和委托中介审计合同送达县审计局进行告知。

2.政府投资项目已竣工且达到审计条件,并已确定审计方式或审计中介机构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告知书和委托中介审计合同送达县审计局进行告知。

    3.中介机构出具正式结果报告后,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国有企业应查看审计结果报告是否盖章齐全(公司章和审核人员执业印章),不齐全的及时要求中介机构补充完整。建设单位应当在审计结果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签章齐全的备案表和审计结果报告提交县审计局备案。

4.国有企业等下属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实施的项目,在办理审计备案手续时应当由集团公司牵头办理,其中审计告知书、备案表等备案材料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均要签署备案意见和盖章。

(二)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完成工程结算审计事项时,受托单位必须按规定具备相应资质,其中:委托工程结(决)算审计金额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的,受托单位必须具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三)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限完成审计工作。项目结(决)算金额500万元以下10日内出具初步审核结果;项目结(决)算金额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20日内出具初步审核结果;项目结(决)算金额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30日内出具初步审核结果;项目结(决)算金额10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90日。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应根据黔价房〔2012〕86号文件中的要求明确基本收费和效益收费,下浮比例可根据项目规模等情况自行决定。

(五)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可以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载明下列内容:

1.保留适当比例的工程价款,在竣工结(决)算审计后支付;

2.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依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价款及相关费用的最终结算;

3.明确工程结算价款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审减(增)率超过10%以上部分追加审计费用由编制方(施工单位)支付。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

县审计局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一)严格执行审计计划。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合理安排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按照程序报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需通过中共龙里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后实施。

1.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且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经监理和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复核,具备审计条件后按程序向中共龙里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推荐确定社会审计机构。

2.待贵州省审计机关向社会购买专业辅助服务管理平台启用后,中共龙里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确定社会中介机构须按照《贵州省审计机关向社会购买专业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黔审法〔2019〕26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县审计局不受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备案情况:

1.审计告知书和审计结果报告未在要求的时限内提交的;

2.审计结果报告和备案表盖章、信息不完整的;

3.集团下属子公司实施的项目未由集团公司办理备案手续的;

4.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果报告不能真实反映项目建设情况的;

5.审计费用由施工方进行支付的。

县审计局不予备案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将不予支付中介审计费用、施工方工程款(剩余部分),待县审计局备案通过后再进行支付。

三、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

    (一)县审计局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业务指导,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县审计局的要求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二)县审计局应当根据已备案项目投资额、审核效益和资金性质等情况综合考虑后开展核查工作,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依法进行核查,未出具核查结果期间,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审计费用、工程款(剩余部分)。

(三)县审计局定期组织检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并按照《贵州省审计厅对社会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情况的考核细则(暂行)》考核社会中介机构,对违反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列入龙里县不合格造价咨询单位名单,今后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龙里县范围内不予委托,审计费用不予支付,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内部审计机构或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县审计局核查结算价款未到现行质量标准的,将追究业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已超付工程价款并未能追回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以来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自行委托中介机构或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结(决)审计,未将审计结果到县审计局进行备案的政府投资项目,需在2019年10月30日前完善审计备案手续,县审计局将对该事项进行清查,逾期不备案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龙里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备案流程图

2.项目申请推荐确定社会审计机构的函(结算审计)

3.项目申请推荐确定社会审计机构的函(全过程工程

咨询服务)

      

龙里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关于规范自行组织审计项目备案的附件.doc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