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龙里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里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 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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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龙里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里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 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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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0-2690123 成文日期 2020-08-03
文号 发布时间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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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中共龙里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里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 会议制度》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龙里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对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作用,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在县委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由县审计局牵头,其他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办公室、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龙里银保监管组、人行龙里县支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成员单位。

第三条  联席会议设召集1,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同志。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各确定一名同志担任联络员,承办日常有关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联席会议批准。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县经济责任审计所合署办公,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审计局的副职领导或者相当职务层次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和县经济责任审计所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审计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贯彻落实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要求,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审计署、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批示精神,指导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结合我县实际,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化建设,提高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三)监督检查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规定的落实;

(四)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间的协调沟通,发挥各成员单位职能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研究解决制约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

(五)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加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把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察等监督贯通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加强审计结果运用,推动形成“审前共商、审中协作、审后运用”的协调配合机制;

(六)完成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和县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起草县级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文件;

(二)协助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研究提出县本级部门(单位)、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初步计划安排;

(三)在县本级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结果运用等过程中,具体办理需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协调配合的事宜;

(四)调研和监督检查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向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信息和情况;

(六)向联席会议提出指导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联席会议有关会议的筹备工作;

(八)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九)办理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县纪委县监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部署,加强统筹协调,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发挥作用;

(二)对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研究提出反馈意见;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和审计结果反馈会议;

(四)对经济责任审计中依规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审计移送事项和问题线索,按照有关程序依规依纪依法处置;

(六)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县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机制建设,并作出具体安排;

(二)与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研究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

(三)向县审计局介绍已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相关情况;

(四)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和审计结果反馈会议;

(五)对经济责任审计中依规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六)按照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根据情况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提出提醒、函询、诚勉、组织处理的意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本人档案;运用经济责任审计典型案例对领导干部开展经常性教育;督促有关领导干部和单位抓好审计整改;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七)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

(八)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县委编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和审计结果反馈会议;

(二)对经济责任审计中依规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三)对审计发现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控风险;

(四)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

(五)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县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研究拟订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有关制度文件;

(三)具体办理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有关事项;

(四)具体组织实施县本级部门(单位)、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县管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五)组织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和审计结果反馈会议;

(六)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县委审计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县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相关主管部门;

(七)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审计机关处理的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规依纪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八)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和审计结果反馈会议;

(二)审计介绍已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被审计所监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相关情况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有关经营管理等情况;

(三)对经济责任审计中依规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四)对审计发现的财政管理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控风险;

(五)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

(六)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和审计结果反馈会议;

(二)对经济责任审计中依规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三)对审计发现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研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控风险;

(四)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

(五)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  县政府办公室、龙里银保监管组、人行龙里县支

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审计机关介绍已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被审计所监管金融组织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情况、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有关经营管理等情况;
    (二)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所监管金融组织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和审计结果反馈会议;

(三)对经济责任审计中依规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四)督促有关金融组织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系统性金融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控风险;

(五)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

(六)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确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向召集人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

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召集人确定。

第十六条召开全体会议前,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会议通知、议题、需要会议讨论研究的相关材料送联席会议成员,并通知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十  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可以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列席。
    第十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审计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州委、州政府和县委、政府安排部署,以及中央、国务院、审计署、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
    (三)研究审议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
    (四)听取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的汇报,具体安排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九  全体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需要全体会议研究的重要文件及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会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由办公室成员参加的办公室会议,研究讨论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事项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文件,通报和研究其他重要事项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有关文件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十  联席会议因工作需要正式行文时,可由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行文,也可以牵头部门审计名义行文。

第二十  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行文,适用于联席会议制定、印发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等文件,向全通报涉及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重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联合行文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联席会议参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