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黔南州审计局关于印发 《黔南州审计局购买社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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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审计局关于印发 《黔南州审计局购买社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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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1-1834597 成文日期 2021-07-01
文号 发布时间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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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黔南州审计局关于印发 《黔南州审计局购买社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履行审计机关监督职责,规范购买社会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贵州省审计机关向社会购买专业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黔南州审计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黔南州审计局在审计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审计事项需要时,向社会服务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或人员购买服务,适用本办法规定。州内县(市)审计机关向社会购买服务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购买社会服务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 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 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5 号)等规定。

第四条

购买社会服务参与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二)审计质量可控原则;

    (三)廉政风险可控原则。

第五条

在购买服务工作中,要按照“用管分离”原则,合理确定内部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由州审计局法规科负责牵头组织采购,党组织纪检干部负责监督(重大项目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使用并考核评价服务质量,实现购买、监督、使用分离。州审计局负责购买服务工作的经办、审批等相关人员,以及具体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的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如与提供服务机构或有关外聘专业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购买内容

第六条

州审计局购买社会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般性的专业服务。主要指在审计力量不足时,向会计师事务所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社会服务机构聘请具有会计、审计、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的人员,并统一编入审计组参与审计;或将审计项目中部分审计事项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社会服务机构,社会服务机构相对独立完成的委托审计事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审计,向审计机关出具结果报告,同时一并移交审计档案等相关资料,并对受托事项的审计质量承担责任。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应对结果报告进行审核后方可采用写入审计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对中介机构的结果报告和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按规定进行复核,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中介机构的结果报告和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按规定进行审理。

(二)特殊领域或事项涉及的专业服务。主要指审计人员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审计事项需要时,对涉及自然资源指标检测评估、大数据采集和分析、环境保护、质量检测、农业、林业、国土、金融、计算机等专业领域,向相关机构购买的咨询和鉴证等专业服务。

第七条

对于涉及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并且不宜让审计机关以外人员参与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不得从社会购买服务。

第八条

提供服务的社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与审计服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具备与委托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执业质量高、社会信誉好,近 3 年来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

(二)执业道德良好,近 3 年来在执业中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理处罚,未违反过有关廉政工作纪律,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三)能够遵守审计项目或事项所要求的审计工作纪律,符合拟实施的审计项目对外聘人员的有关要求,并服从州审计局的管理和监督;

(四)有胜任从事审计工作的身体条件;

(五)如有特定审计事项,可以向拟聘请人员提出除上述条件之外的其他特殊聘请要求。

第十条 州审计局在购买社会服务过程中,应当要求下列机构和个人回避:

(一)存在《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应当申请回避的情况;

(二)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联关系的;

(三)最近三年内,担任被审计单位的财务、工程、管理顾问工作的;

(四)在工程结算审计中,与所审计的工程结算相关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

(五)在工程结算审计中,承担所审计工程的概算、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工作的;

(六)其他存在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

第十一条

州审计局聘请的外部专业人员可以作为审计组成员参加审计业务;也可以不作为审计组成员,仅为审计组提供审计项目需要的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等专业服务,并出具相关的报告和结论。

第三章 购买程序

第十二条

    黔南州审计局向社会购买专业辅助服务的经费一般应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在编制、报送下一年度审

计项目计划及经费预算时,应将拟向社会购买专业辅助服务的项目、预算、形式等一并按程序编制报送。不得以任何方式由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等承担。

第十三条

对直接聘用人员参与项目审计为主的服务,聘请费用由劳务费和差旅费组成。劳务费标准参照省厅标准执行(省厅没有制定标准或标准过高的,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黔南实际情况,每年年初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劳务费用标准),差旅费用按黔南州标准执行。聘请相关特殊专业专家或其他特别项目的费用,由牵头的业务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购买社会服务按下列程序进行采购:

(一)承担项目的业务部门或审计组根据采购需求填写《黔南州审计局采购社会机构或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审批表》

(附件4),

提出采购意见。

(二)分管局领导审核。

(三)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审核的主要内容是:预算是否高于批准的预算、服务的事项或内容是否与批准的审计计划相符,需要临时购买社会服务的,是否按规定报批等。

(四)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呈报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议审议。

(五)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局法规科根据购买服务的类型和金额,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以下方式组织采购:

1.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由法规科组织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对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如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采购标准的,由法规科依法组织公开招标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采购标准,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法规科按规定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法规科牵头,承办科室、办公室(财务)、人事科、内审科等科室协助,按规定程序和方式组织采购,党组织纪检干部负责监督(重大项目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依据中标、成交结果确定服务机构或专业人员(若贵州省审计机关向社会购买专业辅助服务管理平台正式启用后,可根据管理平台的有关规定从中择优选择提供服务机构及人员)。

(六)签订合同。由法规科按照合同范本结合审计项目实际草拟采购合同,按程序审批后以州审计局名义签署。合同应明确价格、付款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合同基本要素内容,也应包含审计目标、审计事项、审计范围、质量要求、进度要求、审计报告内容要求、审计组管理权限、遵守“八不准”审计纪律、“四严禁”工作要求、履行保密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 监管考核

第十五条

加强对参审服务机构的监管,对服务机构或人员履行合同、提供服务质量情况,采取“事前培训教育,事中监督指导、事后验收评价”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一)审计项目实施前应当对参与审计的服务机构和人员进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审计业务培训,以及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职业道德教育。

(二)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参与审计的服务机构或人员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不得安排受聘人员担任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主审,以及现场廉政监督、经费管理;不得将整个审计项目全部委托给服务机构完成。

(三)对聘请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审计组长应当对其提供服务的具体过程加强监督和指导,定期检查工作进度情况、发现问题或问题线索情况,督促其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收集审计证据,制作审计工作底稿,并加强督导和业务复核,对经审核需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修改审计结论的底稿,应当及时督促其补充修改。

(四)对委托服务机构独立完成审计事项的,审计组应当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对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出现的服务质量问题,要求其及时进行纠正。相关委托事项完成后,应当督促服务机构依据委托合同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成果报告,经审计组审核后纳入审计报告一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提出异议的部分,业务部门或审计组应当组织核实查证,服务机构形成的审计结果需按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复核、审理、审定后,方可作为审计机关审计结论。

(五)审计组应加强对受聘专业人员的管理,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审计风险。审计组组长在审计实施中如发现所聘人员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社会服务机构及时调换。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与施工单位进行现场踏勘、价款核对、调查询问等活动时,须有审计机关人员参与。在工程结算审计中,审计人员不得在审计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与施工、供货、服务等与结算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谈论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事项。受聘人员的审计底稿复核人应当为审计机关人员。

(六)审计项目实施阶段结束后,委托服务机构或受聘专业人应当及时移交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和电子的取证材料、工作底稿、业务文书等审计资料,按审计组统一要求完成受托审计项目的立卷、归档工作,并对电脑及介质中的相关资料作删除处理。

(七)审计项目完结后,由法规科牵头,组织审计组、承担审计项目的业务部门、审理机构分别根据项目实施、复核、审理情况对提供服务机构及其派出人员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具体见附件 1、2、3)。并将考核评价结果抄送人事党建科及纪检干部,作为支付合同价款、后期购买社会服务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纪律要求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购买、管理、使用、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通报批评、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等方式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购买委托、管理、监督服务工作获取利益的;

(二)隐瞒聘用人员发现的问题和有关线索的;

(三)由于管理不善、工作失误导致聘用人员在参与审计工作中出现失泄密、违反“八不准”审计纪律、“四严禁”工作要求等问题的;

(四)购买服务的程序和方式不符合规定的;

(五)项目结束后未按规定进行验收评价,或评价意见不客观公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要求受托社会服务机构、受聘人员或者与其串通实施违反审计工作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七)其他违规情况。

第十七条

服务提供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采取列入黑名单管理、扣减合同价款、向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通报、提请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处理等方式,追究服务提供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以审计人员和审计机关名义,从事与该审计事项无关活动的;

(三)将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四)利用受聘工作拉业务或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将参与审计工作获取的信息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

(六)违反“八不准”审计纪律、“四严禁”工作要求,以及保密、廉政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七)不服从审计现场统一管理,以及未按审计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不履行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经审计机关检查发现独立完成的审计事项有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对工程结算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复核核减或核增8%以上且金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且确属受托机构或受聘人员责任的;

(十)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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