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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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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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1-3139330 成文日期 2021-09-18
文号 发布时间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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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州委、县委审计委员会工作安排,促进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工作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内部审计机构是协助单位党委(党组)及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单位内部管理、强化权力制约、防范控制风险的现实需要,对推进全县各级各部门遵守财经法纪、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目的是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免疫系统”功能,推进形成“治已病,防未病”审计监督工作大格局,提升依法行政的整体效能。

二、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体系

(一)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及人员根据县委工作安排,先在部分单位设置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其中: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分别设立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县教育局审计中心、县卫生健康局审计中心;贵州贵龙实业集团(跃龙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腾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兴园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增设内设机构审计部。

20226月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民宗局、县医保局、县乡村振兴局、县供销社、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投资促进局、龙里经开区管委会、县总工会、冠山街道办事处、龙山镇人民政府、谷脚镇人民政府、醒狮镇人民政府、洗马镇人民政府、湾滩河镇人民政府等31家公共权力集中、公共资金量大的单位,具备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应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并明确相应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不具备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应将内部审计工作职责明确到本单位现有内部监督科室,并明确相应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县级其他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确定一个非财务内设机构承担内部审计职能,并明确2人以上非财务岗位人员专(兼)职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确保其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工程等方面专业学历或工作经历。

(二)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单位规模大小、业务性质及治理需求等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工作程序、质量控制、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规范流程,形成制度机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党组织、董事会(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内部审计工作经费应纳入单位年度预算并予以保障。积极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人员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并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建议权,为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创造良好工作条件和环境。

(三)强化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新时代内部审计工作及内部审计人员面临的新要求新挑战,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要求,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内部审计队伍,选配强内部审计人员,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准入,优化内部审计人员结构,将思想作风过硬、业务技能强、综合素质高的优秀人才充实到内部审计队伍。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开展经验交流、参与国家审计等方式,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要求内部审计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三、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及审计结果运用

(一)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1.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开展内部审计监督。

2.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3.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4.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5.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6.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7.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8.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下设机构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9.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10.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二)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1.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2.列席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内部审计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监督规章制度的建议。

4.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5.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公示有关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参与本单位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并对所选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审查和评价。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三)审计结果运用

1.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科室

2.各级各部门(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3.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科室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及信息共享。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优、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4.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法依规移送县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同时向县审计局报备,着力提升内部审计工作成效。

5.县审计局在开展审计工作时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加强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的融合。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

(一)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县委审计委员会集中统一领导全县内部审计工作。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坚持党对审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要求,重视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强化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推动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要建立健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考核机制,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情况、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职责履行情况、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纳入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和国有企业考核范围,县委办公室和县审计局要定期督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较差的通报批评并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县审计局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建立健全对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的工作机制。县审计局应将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纳入年度工作内容,与审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完善检查反馈、情况通报、整改回访等工作机制。各镇(街道)、各级各部门(单位)在开展内部审计中形成的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以及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内部审计工作人员)任免等事项应向县审计局备案。

2.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县审计局应加强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内部审计计划安排和审计重点的指导,推动其进一步理顺内部审计管理体制,科学安排内部审计计划。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指导,采取现场指导、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做好分层分类指导。要结合部门行业审计,吸纳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县审计局项目审计。搭建交流平台,围绕重点难点、特点亮点,培树典型,做好内部审计经验推广工作。

3.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县审计局应采取日常监督、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监督检查。实施审计项目时,要将其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质量效果情况以及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纳入审计监督评价范围。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健全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履职内容进行评价。对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审计局应当督促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三)规范内部审计工作

1.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在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内部审计机构和财务机构应当分开设立,由不同领导分管。

2.依法依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善于发现问题、敢于揭示问题、深入分析问题、如实反映问题,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审慎、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工作。

3.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除涉密事项外,各镇(街道)、各级各部门(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利用社会审计资源解决内部审计机构力量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的困难和问题。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时,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道)、各级各部门(单位),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创新内部审计机制,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质量,为服务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二)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依法接受县审计局对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每年1月底向县审计局报送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三)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各级各部门(单位)年度考核。

六、其他事宜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方案由县审计局负责依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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