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公共投资项目购买审计中介服务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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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公共投资项目购买审计中介服务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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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1-3139379 成文日期 2021-09-18
文号 发布时间 2021-09-30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公共投资项目购买审计中介服务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公共投资项目购买审计中介服务管理监督,规范参与我县公共投资项目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活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贵州省审计机关向社会购买专业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黔南州审计局购买社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龙里县公共投资项目控制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建设单位或审计机关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审计事项需要时,向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或人员购买服务,购买开展或参与项目造价咨询服务、结(决)算审核、审计工作的本县公共投资和以公共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工程

第三条购买社会服务参与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二)审计质量可控原则;

(三)廉政风险可控原则。

(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5号)《贵州省审计厅购买社会服务管理办法》《黔南州审计局购买社会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执业资格和法人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企业)

第五条对中介机构进行管理监督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省、州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文件。

(二)委托审计业务合同。

(三)其他相关要求。

第二章  实施监督主体

第六条县政府办牵头成立龙里县公共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本办法实施监督主体。由县政府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审计局,指导确定全县公共投资项目结(决)算审计购买中介服务工作。

第七条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公共投资项目工作行为、工作质量进行管理监督;

(二)建立公共投资项目信息库,全面了解和准确掌握公共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三)监督管理全县公共投资项目购买审计中介服务工作,报县政府备案,并形成相关结论上报县政府;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中介机构管理监督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

第八条管理监督工作应当重点围绕民生项目、重大投资项目等具有明显的社会影响或总投资较大的项目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章 购买服务内容条件

第九条购买社会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般性的专业服务

建设单位内审力量不足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决)算审计,向建设单位出具成果报告。

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会计、审计、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的人员,并统一编入审计组参与审计;或将审计项目中部分审计事项或者全部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相对独立的完成委托事项的审计工作,向审计机关出具成果报告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成果报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后,将成果报告的部分或全部结论纳入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二)特殊领域或事项涉及的专业服务。主要指审计机关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审计事项需要时,对涉及自然资源指标检测评估、大数据采集和分析、环境保护、质量检测、农业、林业、国土、金融、计算机等专业领域,向相关机构购买的咨询和鉴证等专业服务。

对于涉及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并且不宜让审计机关以外人员参与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不得从社会购买服务。

十一提供服务的社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与审计服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具备与委托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执业质量高、社会信誉好,近3年来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

(二)执业道德良好,近3年来在执业中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理处罚,未违反过有关廉政工作纪律,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三)能够遵守审计项目或事项所要求的审计工作纪律,符合拟实施的审计项目对外聘人员的有关要求,并服从县审计局的管理和监督;

(四)有胜任从事审计工作的身体条件

(五)如有特定审计事项,可以向拟聘请人员提出除上述条件之外的其他特殊聘请要求。

第十建设单位和审计机关在购买社会服务过程中,应当要求下列机构和个人回避:

(一)存在《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应当申请回避的情况;

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联关系的;

最近三年内,担任被审计单位的财务、工程、管理顾问工作的;

在工程结(决)算审计中,与所审计的工程结算相关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

在工程结算审计中,承担所审计工程的概算、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工作的;

其他存在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

第四章  购买程序

第十建设单位、县审计局向社会购买专业辅助服务的经费一般应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在编制、报送下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经费预算时,应将拟向社会购买专业辅助服务的项目、预算、形式等一并按程序编制报送。不得以任何方式由项目的施工单位、代建单位等承担(有其他行业规定应由施工、代建单位承担的费用除外)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于每月10日前报送投资项目购买中介服务计划到龙里县公共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需在每月20日前审核,按照程序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反馈给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建设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组织采购,党组织纪检干部负责监督(重大项目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依据中标、成交结果确定服务机构或专业人员。

县审计局购买服务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购买服务委托合同应明确价格、付款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合同基本要素内容,也应包含审计目标、审计事项、审计范围、质量要求、进度要求、审计报告内容要求、审计组管理权限、遵守“八不准”审计纪律、“四严禁”工作要求、履行保密责任等内容。

第五章  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八中介机构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购买服务的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职能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

十九中介机构办理委托审计事项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接受被审计单位及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接受可能影响委托事项正常履行的任何宴请。

(三)以任何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及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人收受或索取其不正当利益。

二十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办理委托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并将回避的事由及时告知委托人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审计业务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回避的情况。

中介机构须根据被审计单位提送审资料和现场实际情况开展审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出具正式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情况、项目结算金额审定情况、项目评价以及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并对出具的报告负相关法律责任

二十二开展跟踪审计或跟踪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的中介机构,要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按时参加建设单位工程例会,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掌握工程动态并及时、准确向委托人定期汇报有关情况,出具阶段性跟踪报告,并每月25日前抄送县审计局

二十三中介机构要按相关规定保持独立性,不得提出对项目产生决策性影响的意见,但要及时提出合理建议。在审计中发现的涉及财政资金损失浪费、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和环境影响等重大事项必须随时上报委托人

审计项目实施阶段结束后,委托服务机构或受聘专业人应当及时移交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和电子的取证材料、工作底稿、业务文书等审计资料,按审计机关统一要求完成受托审计项目的立卷、归档工作,对电脑及介质中的相关资料作删除处理。

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成果资料及时抄送龙里县公共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六章  审计质量监督

二十五龙里县公共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从以下方面对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一)中介机构是否履行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中介机构派出人员是否符合本次审计目的要求的专业资质

(三)中介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

中介机构是否按照其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控制其审计成果;

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是否符合委托要求;

中介机构的审计证据和结论是否充分、可靠、合理、合法、真实;

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是否真实、合理、合法、正确;

(八)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六县审计局按工作计划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行为、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复核,并向县委审计委员会、县政府书面报告核查结果。如有必要时,领导小组可以聘请其他有资质的第三方共同开展核查工作,核查费用由县级财政给予保障。

建立中介机构评价机制,根据管理监督工作开展的情况,按“好、中、差”三种等次,对我县开展审计行为的中介机构进行总体评价。

第七章  责任追究

中介机构开展工作质量总体评价为“差”的,第一次给予提醒,第二次给予警告并通报,第三次直接列为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参加我县公共投资项目的审查业务。

县审计局对中介机构出具报告进行核查后,核减或核增金额超过中介机构审查确定结算总价8%以上且金额达30 万元以上的,三年内不得参加我县公共投资项目的审查业务;核减或核增金额超过中介机构审查确定结算总价3%以上至 8%以下且金额不足30万的,第一次给予提醒,第二次给予警告并通报,第三次按核减或核增金额超过中介机构审查确定结算总价8%以上且金额达30 万元以上的情况处理。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同时列入龙里县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移送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龙里县公共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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