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省《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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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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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1-1308105 成文日期 2021-05-20
文号 发布时间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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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贵州省《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一、出台《实施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退役军人经过部队长期教育培养,经受了艰苦的意志磨练和能力锻炼,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吃苦精神和较好的适应能力,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为切实加强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更好地发挥他们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富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2018年7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个部门下发的《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省直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19年6月18日公开发布施行。《实施意见》对提升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帮助他们工作转轨、事业转型、人生转段,更好实现他们的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意见》适用对象

  《实施意见》主要适用于三类退役军人:一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二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三是复员干部。

  三、《实施意见》主要特点

  《实施意见》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重要宣示。明确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优待,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重要指示落到实处。

  二是问题导向。针对当前我省不同程度存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不足、扶持力度不够、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细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三是统筹兼顾。根据各类退役军人群体现有政策和现实需求,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统一、规范有序的政策制度。

  四是继承中创新。既用足用好现有政策,对退役军人普遍欢迎、实际效果较好的相关政策继续坚持;又将以往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固化、深化为具体政策。

  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思路

  《实施意见》明确,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具体提出32字要求。一是政府推动、政策优先。政府在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方面积极发挥作用,在政策扶持、公共服务、宣传引导、组织协调等方面切实担负起职责。二是市场导向、需求牵引。就业创业归根结底属于市场行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市场需求,提高就业创业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三是自愿选择、自主作为。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关键在于退役军人自身努力,要加快角色身份转换,勇于投身改革开放时代大潮,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四是社会支持、多方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调动政府、市场、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

  五、在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方面的具体举措

  (1)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

  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高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等教育资源,为我省的退役军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服务。使退役军人就业能力与市场需求相适应,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互为补充,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

  (2)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

  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组织教育、人社、税务等部门及有关职业院校和专家参与,介绍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政策咨询、心理调适、培训需求、“一对一”职业规划情况,提前为部队官兵做好退役后就业创业准备。

  (3)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

  放宽参加免费培训的时间限制,在退役后任意时间段均可参加一次免费培训;放宽参加免费培训的地域限制,经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允许跨区域异地参加教育培训。积极引导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教育,落实《实施意见》与高职院校100万扩招相结合,为退役军人提高学历层次、增强职业技能提供更多保障渠道,进一步促进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本领和竞争力。

  (4)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

  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加大各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整合力度,对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给予培训、鉴定补贴、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5)鼓励参加学历教育。

  鼓励各地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根据我省相关规定,鼓励我省更多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提升教育。

  (6)建立承训机构管理机制。

  承训机构遵守“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平竞争、择优确定、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承训机构准入、内部管理、质量考评及奖惩等管理机制,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和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目录,并研究制定承训机构培训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并严格实施监督管理。

  六、在支持退役军人就业方面的具体举措

  《实施意见》拓宽了退役军人的就业渠道,一是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明确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退役军人,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二是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退役大学生士兵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招录计划,不受“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限制。结合我省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可报考乡镇公务员职位。在人民警察特殊职位招录时,采取我省特殊职位公务员招录办法面向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进行招录,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可按相关规定比例招录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三是鼓励企业招用。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退役军人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政策;对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四是加大就业困难帮扶力度。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将退役军人纳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对象范围,引导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就业援助、就业和失业登记等服务,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搭建退役军人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平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

  七、在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方面的具体举措

  创业是更高层次的就业,对带动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实施意见》突出对有创业意愿退役军人的引导和服务。一是开展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特色小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二是完善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在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退役军人专区,并按规定享受经营场地、水电减免、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政策和服务。三是提供创业金融税收支持。退役军人创办微型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