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人民政府-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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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医疗保障局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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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拟订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政策计划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县医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二)监督管理全县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负责本县参保单位从业人员医疗、生育,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审核发放工作。

(四)执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执行大病保险、高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五)承担参保单位参加医疗、生育的从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档案建立、登记变更、保险关系转移及管理工作;负责本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及财务统计报表工作。

(六)负责离休人员等特定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相关政策实施。

(七)执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发。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医疗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责调整。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县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划入县医疗保障局。

(十二)职责分工。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十三)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切实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更好保障全县人民群众就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