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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1-3264364 | 成文日期 | 2021-10-12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1-10-12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黔南州医疗保障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
黔南州医疗保障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行政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办机关
| 行使层级 | 事中事后监管核查方式 |
备注 | |||
省 | 市(州) | 县(市、区) | 乡(镇、街道) | |||||||
38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死亡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医疗保障 经办机构 | √ | √ | √ | 在线核查、部门间 行政协助 | 适用于参保人死亡,继承人一次性支取已死亡人的参保人个人账户款项余额的 | |
39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医疗保障 经办机构 | √ | √ | √ | 部门间 行政协助 |
适用于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就医的 | |
40 | 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待遇核准支付 | 出生医学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医疗保障 经办机构 | √ | √ | √ | 在线核查、部门间 行政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