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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1-3308953 | 成文日期 | 2021-10-15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1-10-15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的通知 |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局所属事业单位,州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规定,现就我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不予支付的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原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范围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省相关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1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