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精准供应盘活存量土地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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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精准供应盘活存量土地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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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0-2826238 成文日期 2020-08-28
文号 发布时间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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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精准供应盘活存量土地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适应土地计划管理方式改革需要,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土地精准供应,盘活存量土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土地出让金缴纳以及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按照黔自然资发〔2020〕4 号文件规定执行,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受疫期影响,土地评估报告和已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有效期在2020年1月24日(含)未失效的,其有效期可顺延,顺延期限为2020年1月24日(含)至省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日(含)的天数。

二、强化“多规合一”规划引领

    规划过渡期,各地应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的衔接协同,保障有效用地供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批次用地和工业批次用地,因城市发展需要,规划用途需发生变化的,可结合实际,依法编制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加快土地供应。

三、注重建设用地精准供应

    各地要用好用活土地纾困资金,做好土地收储和出让。要根据土地市场动向,准确把握供地数量、节奏、时序和结构,全力保障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标准的项目尽快落地。要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新增建设用地、批而未供土地优先保障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农业十二大特色优势产业、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项目等重大工程、重点项目,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土地计划、精准供应土地的依据。加快盘活存量土地,特别是城市、效区的土地资源,增加土地收益,助力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四、推行“净地出让”供应模式

    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禁止采取“现状”、“政府收取纯收益”、“生地净挂”等方式出让。土地出让前,应完成地块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等工作。拟出让的土地应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施工设备与人员进场的道路、施工所需的供水和供电等动工开发必需的基本条件。

五、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

    各地要尽快建立批而未供土地台账,逐宗分析批而未供原因,按照“一宗一策”“一地一案”原则制定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对已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于零星分散的乡村旅游设施、康养设施等项目用地,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禁止开发区的情况下,其建设项目可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查,报市、县政府一事一议审定,用地规划条件根据审定后的项目或方案出具。对已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可根据批准文件,分期分段供应土地。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用地与原批准用地范围不符的情况,可实行分期供地,先行供应已获得批准文件的用地。对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收或征收后无用地行为的,可按国家和省“增存挂钩”相关规定,申请撤销原批准文件。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可按规定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建设单位;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独宗供应的边角地,可按规定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直接核发给政府有关部门。

六、加快闲置土地处置

    各地应深入分析闲置土地原因,逐宗建立闲置土地处置台账,增强服务企业意识,走进企业,切实了解企业的用地需求。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要通过加快征地拆迁、调整规划、土地置换等方式,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保障企业发展用地;因企业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通过征收土地闲置费、收回土地等方式,加快闲置土地处置。要做好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及时录入建设项目开竣工信息,确保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信息的准确。

七、创新存量土地利用方式

    各地要大力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的方式,做好企业发展用地保障。区位条件、产业发展基础较好的市、县,要积极开展“标准地”出让探索,加快产业项目落地。有条件的市、县,可开展工业用地混合利用方式探索,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已取得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需改变土地用途盘活存量土地,在符合城市(镇)规划的前提下,可按规定补缴出让金完善建设用地手续。支持利用划拨土地上的存量房产发展国家鼓励的新产业、新业态,土地用途和权利人、权利类型暂不变更。




                                          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