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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二)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龙市监处〔2021〕18号 | 龙里县环城路雷记餐馆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案 | 龙里县环城路雷记餐馆 | 91522730MA6DKBJR05 | 雷仲兵 | 2021年1月14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里县城区计量器具检查行动中,发现龙里县冠山街道铁龙路51号10单元一层 “龙里县环城路雷记餐馆”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重称一台,该台电子计重秤未张帖检定标签,经营者也不能提供该台电子计价秤的检定合格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规定。 |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2月2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日 |
2 | 龙市监处〔2021〕13号 | 龙里县谷脚镇家家福购物超市(舒礼望)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案 | 龙里县谷脚镇家家福购物超市 | 92522730MA6FDJ4R0U | 舒礼望 | 2020年12月11日,我局收到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编号JD/DQ/200089和JD/DQ200091不合格检验报告,龙里县谷脚镇家家福购物超市销售的型号为TT150×120CM-8X电热毯及型号为HM-827香宇紫室内加热器抽检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存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2月2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8日 |
3 | 龙市监处字〔2021〕1号 | 贵州利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产品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案 | 贵州利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9152273033728511X4 | 崔永利 | 2020年12月2日,我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000601705号),贵州利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过磷酸钙》不符合GB /T20413-2017《过磷酸钙》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 种类:罚款 没收不合格商品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1月26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5日 |
4 | 龙市监处字〔2021〕24号 | 贵州顶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土鸡精案 | 贵州顶烹食品有限公司 | 91522730MA6DLTUF7P | 何永军 | 2021年6月30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账号收到贵州顶烹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4月8日生产的土鸡精被抽检不合格的核查处置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 种类:罚款 没收不合格产品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2月5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4日 |
5 | 龙市监处〔2021〕12号 | 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龙里分公司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案 | 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龙里分公司 | 91522730337457591Q | 岳雷 | 2020年11月23日,我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000301349号),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龙里分公司销售的创诚牌26加厚汤盆经过省级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 种类:罚款 没收不合格商品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2月20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4日 |
6 | 龙市监处字 〔2021〕27号 | 龙里县好益佳购物超市(吴冬)销售应当有警示标志未有警示标志的产品案 | 龙里县好益佳购物超市 | 92522730MA6H5PW02U | 吴冬 | 2021年1月25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龙里县好益佳购物超市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五金货柜上发现9个无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电热管,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进货单据。其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 | 种类: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3月4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日 |
7 | 龙市监处字 〔2021〕28号 | 龙里县好美多绿谷购物中心(丁理卫)销售无警示标志的产品案 | 龙里县好美多绿谷购物中心 | 92522730MA6DQ11R13 | 丁理卫 | 2021年1月25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龙里县好美多绿谷购物中心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中心区货柜上发现6个无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电暖袋,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进货单据。其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 |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3月4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日 |
8 | 龙市监处〔2021〕10号 | 龙里县啊能副食品批发部(张伦)使用强制检定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案 | 龙里县啊能副食品批发部 | 92522730MA6J4BDBXR | 张伦 | 2021年1月7日接12315转办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被举报龙里县啊能副食品批发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台电子台秤未贴检定合格标签,现场不能提供该台电子台秤的检定合格证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规定。 |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3月12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日 |
9 | 龙市监处〔2021〕6号 | 龙里县佳鲜食品批发部(李家雄)使用强制检定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案 | 龙里县佳鲜食品批发部 | 92522730MA6HF2BJ60 | 李家雄 | 2020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龙里县谷脚镇王关社区双龙现代蔬菜批发市场交易区龙里县佳鲜食品批发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店内进行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未贴检定合格标签,现场不能提供该台电子计价秤的检定合格证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规定。 |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3月11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9日 |
10 | 龙市监处〔2021〕5号 | 龙里县义帮干调经营部(李家雄)使用强制检定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案 | 龙里县义帮干调经营部 | 92522730MA6HBKNY2A | 李家雄 | 2020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龙里县谷脚镇王关社区双龙农副产品交易中心蔬菜区外围8号楼10号门面龙里县义帮干调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店内进行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未贴检定合格标签,现场不能提供该台电子计价秤的检定合格证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规定。 |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3月11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9日 |
11 | 龙市监处〔2021〕29号 | 龙里县洗马镇顺丰购物中心(曾杰)销售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产品案 (儿童玩具) | 龙里县洗马镇顺丰购物中心 | 92522730MA6ERMWT91 | 曾杰 | 2021年1月26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龙里县洗马镇顺丰购物中心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待售的塑料儿童玩具均无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进货单据。其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 | 种类: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3月25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4日 |
12 | 龙市监处〔2021〕25号 | 龙里县洗马镇小邓五金店(邓检生)销售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产品案 | 龙里县洗马镇小邓五金店 | 92522730MA6E1WJ399 | 邓检生 | 2021年1月26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龙里县洗马镇小邓五金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货柜上摆放有:1盒20支装,剩余17个的“好产品”牌电源插头;27盒,每盒16支装的时尚精品开关10A250V电器配件,这两类产品均无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现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进货单据。其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 | 种类: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3月25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9日 |
13 | 龙市监处〔2021〕26号 | 龙里县洗马镇更强五金店(李雄志)销售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产品案 | 龙里县洗马镇更强五金店 | 92522730MA6E9TKB6D | 李雄志 | 2021年1月25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龙里县洗马镇更强五金店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货柜上摆放有:西蒙奇通(深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A6雅白系列开关插座8盒(规格:10A 250V,数量:10只/盒);揭阳雄鑫线材厂生产的鑫贵轩线缆系列3卷(型号:BLV,规格:10mm³,长度:100M),这两类待售产品均无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现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进货单据。其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 | 种类: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3月25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8日 |
14 | 龙市监处〔2021〕40号 | 龙里县鑫和五金洁具经营部(林江华)销售无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产品案 | 龙里县鑫和五金洁具经营部 | 92522730MA6J6K7N52 | 林江华 | 2021年3月11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龙里县鑫和五金洁具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在经营场所货柜上摆放有:1个型号为SIZE 6-9位的豪华型配电箱、1个磨砂系列4-6的豪华型配电箱,这两种配电箱均无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现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进货单据。其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 | 种类: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3月29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9日 |
15 | 龙市监处〔2021〕46号 | 龙里县秋美世纪华联超市(严秋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案 | 龙里县秋美世纪华联超市 | 92522730MA6HNG192W | 严秋美 | 龙里县秋美世纪华联超市销售的延长线插座CFL-421D在2020年8月25日州级监督抽查中,样品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尺寸检查、防触电保护项目不符合GB/T2099.1-2008和GB/T2099.7-2015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 种类: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4月1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日 |
16 | 龙市监处〔2021〕45号 | 龙里县志兴五金批发部(吕志兴)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案 | 龙里县志兴五金批发部 | 92522730MA6H9PPE43 | 吕志新 | 龙里县志兴五金批发部销售的LBON国际电工牌一开开关(生产商:龙湾天河龙帮电器开关厂)和JUYANG牌二位开关(双控)(生产商:深圳九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年8月25日进行州级监督抽查中,样品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耐热、爬电距离、电器间隙项目不符合GB/T16915.1-2014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 种类: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4月1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日 |
17 | 龙市监处〔2021〕37号 | 龙里县黄大凤副食店(黄大凤)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案 | 龙里县黄大凤副食店 | 522730600026279 | 黄大凤 | 2021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依职权对龙里县黄大凤副食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电子台秤进行贸易结算,该台在用计量器具现场未发现计量检定合格证标识,现场也不能提供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之规定。 | 种类: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4月9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9日 |
18 | 龙市监处〔2021〕36号 | 龙里县万明副食店(李万明)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案 | 龙里县万明副食店 | 92522730MA6H9L608T | 李万明 | 2021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龙里县万明副食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电子计价秤进行贸易结算。该台在用计量器具现场未发现计量检定合格证标识,当事人也不能提供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之规定。 |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4月9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9日 |
19 | 龙市监处〔2021〕39号 | 龙里县宇然便利店(谭书亮)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案 | 龙里县然宇便利店 | 92522730MA6HYF6B8L | 谭书亮 | 2021年03月17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龙里县然宇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经营活动中用于称量散装食品的交易结算计量器具“电子台秤”未贴检定合格证,经营者未能提供所使用的“电子台秤”的有效检定证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规定。 |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3月30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0日 |
20 | 龙市监处〔2021〕38号 | 龙里县聚友超市(张乘凤)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案 | 龙里县聚友超市 | 92522730MA6GY5LD1M | 张乘凤 | 2021年3月17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龙里县聚友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其在经营活动中用于称量散装食品的交易结算计量器具“电子台秤”未贴检定合格证,经营者未能提供所使用的“电子台秤”的有效检定证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规定。 |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3月30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0日 |
21 | 龙市监处〔2021〕42号 | 龙里县醒狮镇相贵五金店(谭志文)销售无生产日期和无中文警示标识开关案 | 龙里县醒狮镇相贵五金店 | 92522730MA6GXGD0L | 谭志文 | 2021年1月22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龙里县醒狮镇醒狮社区的“龙里县醒狮镇相贵五金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无警示标志及中文警示说明的开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由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 | 种类: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3月26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5日 |
22 | 龙市监处〔2021〕8号 | 龙里县特辉百货超市(李艳)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 龙里县特辉百货超市 | 91522730MA6HY42J8Q | 李艳 | 2020年12月30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两节”市场检查,到龙里县特辉百货超市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的柜台上摆放有1台待售的红色鸟笼式取暖器,未标有警示标志。其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 | 种类: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3月26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9日 |
23 | 龙市监处〔2021〕7号 | 龙里县湘顺五金店(李智广)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 龙里县湘顺五金店 | 92522730MAAJYXF62G | 李智广 | 2020年12月29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两节”市场检查时,到当事人经营的“龙里县湘顺五金店”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的柜台上摆放有1台待售的红色鸟笼式取暖器、1台待售的紫色鸟笼式取暖器,未标有警示标志。其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 | 种类: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3月26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9日 |
24 | 龙市监处〔2021〕3号 | 龙里县谷脚镇好邻友超市(刘丽娟)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 龙里县谷脚镇好邻友超市 | 92522730MA6DYD1K0Y | 刘丽娟 | 2020年12月23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里县谷脚镇好邻友超市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在超市的柜台上摆放有一台待售的红色鸟笼式取暖器,未标有警示标志。 其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 | 种类: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3月26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1日 |
25 | 龙市监处〔2021〕57号 | 龙里县仃仃鲜果店(苏清)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案 | 龙里县仃仃鲜果店 | 92522730MAJLU6H69 | 苏清 | 2021年3月24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里县谷脚镇中铁生态城悦龙南山商业1-207号 “龙里县仃仃鲜果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经营活动中用于称量散装食品的交易结算的电子计重秤未张帖检定合格证,经营者也不能提供该台电子计价秤的检定合格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 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规定。 |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4月27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6日 |
26 | 龙市监处〔2021〕56号 | 龙里欧式购物超市(周文杰)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案 | 龙里县文杰世纪华联超市 | 92522730MA6J63H390 | 周文杰 | 2021年4月19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W-03-2021-0247)。龙里县文杰世纪华联超市销售的图形商标(小鸭)牌小太阳取暖器(型号规格:NSB-60)经抽检,不合格项目为:“输入功率和电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23-2007”标准的要求,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 | 种类:罚没 没收不合格商品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4月27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2日 |
27 | 龙市监处〔2021〕55号 | 龙里县鑫澄超市(张习乾)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案 | 龙里县鑫澄超市 | 92522730MA6GTPK81X | 张习乾 | 2021年3月24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部工业园区计量器具检查行动中,发现龙里县北部工业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6号楼66-68号门面正在经营的“龙里县鑫澄超市”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重秤未张帖检定标签,经营者也不能提供该台电子计价秤的检定合格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规定。 | 种类:罚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4月30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9日 |
28 | 龙市监处〔2021〕61号 | 龙里县桐语购物超市(叶春波)销售无警示标志电器案 | 龙里县桐语购物超市 | 92522730MA6HWFP40M | 叶春波 | 2021年4月23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电器及附件安全专项检查中,在当事人叶春波经营的龙里县桐语购物超市经营场所发现4个无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奔美”牌电吹风,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进货单据。其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的产品说明。”的规定。 | 种类:罚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5月18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4日 |
29 | 龙市监处〔2021〕49号 | 贵州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产品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案 | 贵州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91522730MA6DL5XR9U(2-1) | 陈镒 | 根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国监通字【2020】2042067号)的要求,国家工程复合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21年1月26日对贵州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21年1月24日/3-21-17-81-1生产的产品冷轧带肋钢筋(规格型号7㎜CRB550)进行了监督抽样,样品经国家工程复合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 种类:罚款 没收不合格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4月27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0日 |
30 | 龙市监处〔2021〕53号 | 龙里县湾滩河镇虎都家私行(邓小莉)销售无警示标志的产品案 | 龙里县湾滩河镇虎都家私行 | 92522730MA6E1Y965B | 邓小莉 | 2021年4月16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流通领域打击假冒专项检查时,在当事人邓小莉经营的龙里县湾滩河镇虎都家私行家用电器货柜上发现4盒(每盒2个)无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开启式负荷开关,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进货单据。 其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 |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5月9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30日 |
31 | 龙市监处〔2021〕62号 | 龙里县张杰百货超市(张杰)销售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产品案 | 龙里县张杰百货超市 | 92522730MA6HHKNC5F | 张杰 | 2021年4月20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流通领域打击假冒专项检查时,对当事人张杰在龙里县冠山街道铁龙路中兴嘉园108号门面经营的龙里县张杰百货超市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五金货柜上发现21个无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电插座,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进货单据。其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 | 种类:罚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5月10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9日 |
32 | 龙市监处〔2021〕63号 | 龙里县谷脚镇小杨经营部(赵恩)销售无中文标识、无警示标识电器案 | 龙里县谷脚镇小杨经营部 | 92522730MA6FX6MU3W | 赵恩 | 2021年4月19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流通领域打击假冒专项检查时,在当事人赵恩经营的龙里县谷脚镇小杨经营部家用电器货柜上发现14个无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LED照明灯,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进货单据。其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 | 种类:罚没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5月13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1日 |
33 | 龙市监处〔2021〕64号 | 龙里县胜宏五金店(卢秋艳)销售无中文标识、无警示标识电器案 | 龙里县胜宏五金店 | 92522730MA6GQ63MXW | 卢秋艳 | 2021年4月20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流通领域打击假冒专项检查时,在当事人卢秋艳经营的龙里县胜宏五金店家用电器货柜上发现15个无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按钮开关,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进货单据。其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 | 种类: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5月13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1日 |
34 | 龙市监处〔2021〕69号 | 龙里县小管五金灯饰店(管兴华)销售无中文警示说明产品案 | 龙里县小管五金灯饰店 | 92522730MAAJN60H3M | 管兴华 | 2021年4月14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对当事人管兴华在龙里县醒狮镇醒狮社区农贸市场经营的“龙里县小管五金灯饰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内货架上摆放有无中文警示说明标识的插座,其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 | 种类: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6月1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6日 |
35 | 龙市监处〔2021〕70号 | 龙里县双银灯饰经营部(钟银山)销售无中文警示说明产品案 | 龙里县双银灯饰经营部 | 92522730MA6HCXF71P | 钟银山 | 2021年4月14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对当事人钟银山在龙里县醒狮镇醒狮社区集中建房点67号经营的“龙里县双银灯饰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内货架上摆放有无中文警示说明的插座。其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 | 种类: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6月1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9日 |
36 | 龙市监处〔2021〕74号 | 龙里县龙山镇林城购物超市(郑良云)销售无警示标志电器商品案 | 龙里县龙山镇林城购物超市 | 92522730MA6G4CDY8E | 郑良云 | 2021年4月20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郑良云经营的龙里县龙山镇林城购物超市对其销售的电器商品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两个名称为“飞跃”取暖器及1盒20个床头开关均无警示标志。其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 | 种类: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6月10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9日 |
37 | 龙市监处〔2021〕60号 | 彭良丰销售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产品案 | 彭良丰 | 92522730MA6GMH4D0Q | 彭良丰 | 2021年4月19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进行市场经营行为检查时,在当事人彭良丰的经营场所左侧货柜上摆放有:普宁市小米胶塑电器厂生产的延长线插座(数量:11个,型号:特A818三米),该插座无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其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 | 种类: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6月4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9日 |
38 | 龙市监处〔2021〕77号 | 龙里县湘锦程五金机电批发部(何飞)销售产品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案 | 龙里县湘锦程五金机电批发部 | 92522730MA6J18LA8J | 何飞 | 2021年3月1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何飞经营的龙里县湘锦程五金机电批发部销售的“翔天”牌电线(规格型号:RVS-450/750 2×6,生家为:深圳市翔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样品经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导体电阻、标志等5项不符合JB/T 8734.3-2016《额定电压450/750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3部分:连接用软电线和软电缆》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JB/T 8734.3-2016《额定电压450/750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3部分:连接用软电线和软电缆》标准要求的电线,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 种类:罚款 没收不合格商品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6月11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1日 |
39 | 龙市监处〔2021〕78号 | 龙里县文杰世纪华联超市(周文杰)销售产品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案 | 龙里县文杰世纪华联超市 | 92522730MA6HNK978G | 周文杰 | 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于2021年3月1日对龙里县文杰世纪华联超市销售的图形商标(小鸭)牌小太阳取暖器(型号规格:NSB-60,生产商:山东小鸭集团电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省级监督抽查,样品经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输入功率和电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23-2007”标准的要求。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 | 种类:罚款 没收不合格商品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6月11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1日 |
40 | 龙市监处〔2021〕85号 | 龙里县鲜果惠水果店(范菊)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案 | 龙里县鲜果惠水果店 | 92522730MA6FP6GK9T | 范菊 | 2021年05月25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在计量器具日常检查中对当事人范菊在龙里县冠山街道兴龙路门面经营“龙里县鲜果惠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主要从事散装水果零售,其在经营活动中用于称量散装水果交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电子台秤”未张贴检定合格证,经营者未提供所使用的“电子台秤”的有效检定证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规定。 | 种类:罚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6月18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3日 |
41 | 龙市监处〔2021〕84号 | 龙里县远超炒货店(谢伯英)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案 | 龙里县远超炒货店 | 92522730MAAKB3D63U | 谢伯英 | 2021年5月25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在计量器具日常检查中对当事人谢伯英在龙里县冠山街道兴龙路43号龙腾阁101号门面经营“龙里县远超炒货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主要从事干货、炒货散装食品零售,其在经营活动中用于称量散装食品交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电子台秤”未张贴检定合格证,经营者不能提供在用“电子台秤”的有效检定证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规定。 | 种类:罚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6月18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3日 |
42 | 龙市监处〔2021〕86号 | 龙里县杨秀英五金专卖店(杨秀英)以不合格插座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案 | 龙里县杨秀英五金专卖店 | 92522730MA6HP7HFX8 | 杨秀英 | 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于2021年4月14日对当事人杨秀英经营的龙里县杨秀英五金专卖店销售的家用插座(生产商:深圳瑞威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县级监督抽查,样品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我局于2021年04月28日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No:JD/DQ/20210022号)并送达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 种类:罚款 没收不合格商品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6月25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8日 |
43 | 龙市监处〔2021〕87号 | 龙里县杨秀英五金专卖店(杨秀英)以不合格电缆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案 | 龙里县杨秀英五金专卖店 | 92522730MA6HP7HFX8 | 杨秀英 | 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于2021年4月14日对当事人杨秀英经营的龙里县杨秀英五金专卖店销售的聚氯乙烯阻燃软护套电缆(生产商:广州百顺通电线电缆)进行县级监督抽查,样品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20℃时导体电阻、绝缘机械性能项目不符合JB/T 8734.3-2016《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3部分,连接用软电线和软电缆》要求。我局于2021年05月18日收到检验报告并将该编号为(No:JD/DQ/20210025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 种类:罚款 没收不合格商品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6月5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8日 |
44 | 龙市监处〔2021〕83号 | 龙里县春光照眼镜店涉使用未经周期检定配装眼镜计量器具案 | 龙里县春光眼镜店 | 91522730MA6E72YF3W | 金鹏 | 2021年5月20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在龙里县冠山街道正大街(工行对面)龙里县春光眼镜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眼镜店在用计量器具1台验光机(规格型号:RM-9200)、1套验光镜片箱(规格型号:BY232)、1台焦度计(规格型号:CCQ-800)无检定合格证标识,该店也无法提供有效期内检定证书。其行为违反了《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配装眼镜应当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必须按照周期检定,保证眼镜配装的各项指标合格。”的规定。 | 种类:罚款 依据:《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7月5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1日 |
45 | 龙市监处〔2021〕90号 | 邹海英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案 | 邹海英 | 92522730MA6GEAPK9X | 邹海英 | 2021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邹海英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邹海英使用电子台秤进行贸易结算。电子台秤的数量为1台,型号:TCS-70kg、浙制00000558、生产厂家:大阳衡器有限公司、标准代号:GB/T7722-2005、产品编号:6550、制造日期:2020年11月。该台在用计量器具现场未发现计量检定合格证标识,当事人邹海英也不能提供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之规定。 |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7月7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日 |
46 | 龙市监处〔2021〕82号 | 龙里县源鑫建材五金店(李六妹)销售产品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案 | 龙里县源鑫建材五金店 | 92522730MA6JAF916W | 李六妹 | 2021年3月1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李六妹经营的龙里县源鑫建材五金店销售的国城牌(阻燃)铜心聚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规格型号:ZC-YC-450/750 2×1.5,生产日期:2020.03.18,生产厂家:贵州国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样品经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导体电阻”、“绝缘平均厚度”、“绝缘最薄厚度”、“绝缘老化前断裂伸长率”、“护套最薄厚度”、“护套老化前抗张强度”、“护套老化前断裂伸长率”7项不符合JB/T 8735.2-2016《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线和软电缆电缆 第2部分:通用橡套软电缆》标准要求。当事人李六妹销售不符合JB/T 8735.2-2016《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线和软电缆 第2部分:通用橡套软电缆》标准要求的电线,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 种类:罚款 没收不合格商品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7月9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6日 |
47 | 龙市监处〔2021〕54号 | 龙里县加豪五金店(刘明彩)销售无中文标识的电瓶导线 | 龙里县加豪五金店 | 92522730MA6J5H2K5C | 刘明彩 | 2021年04月20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流通领域打击假冒专项检查时,在当事人刘明彩经营的龙里县加豪五金店经营场所五金货柜上发现4个无中文警示说明的电瓶导线。其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 | 种类:罚没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7月29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6日 |
48 | 龙市监处罚〔2021〕125号 | 龙里县醒狮镇佳友五金超市(王勇)销售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龙里县醒狮镇佳友五金超市 | 92522730MA6EF8BUX4 | 王勇 | 2021年4月13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王勇经营的“龙里县醒狮镇佳友五金超市”待售的家用开关头(规格型号为:双控118T70金色系列)和五孔插座(规格型号为:T70系列118金色)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均不合格。当事人销售家用开关标志项目不符合GB/T 16915.1-2014《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 第1部分:通用要求》要求,销售家用插座标志项目不符合GB/T 2099.1-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1部分:通用要求》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 种类:罚款 没收不合格商品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8月25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1日 |
49 | 龙市监处罚〔2021〕123号 | 贵州建涛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用于贸易结算的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 贵州建涛木业科技有限公司 | 91522730073852327C | 吕三金 | 2021年7月6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2021年7月4日新浪微博标题:贵州黔南龙里建涛木业责任有限公司地磅出现问题,28吨应该损失一吨左右一事”,依职权对贵州建涛木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计量器具全电子汽车衡(地磅)1台(规格型号:规格型号:D2008、出厂编号005559RM-9200)无检定合格证标识,该公司也无法提供有效期内检定证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 | 种类:罚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9月3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6日 |
50 | 龙市监处罚〔2021〕124号 | 龙里县醒狮镇万盛购物超市(盛国清)销售产品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案 | 龙里县醒狮镇万盛购物超市 | 92522730MAAK4HXH0P | 盛国清 | 2021年4月13日,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盛国清经营的“龙里县醒狮镇万盛购物超市”待售的一次性防护口罩(规格型号为:17.5×9.5cm)进行抽样检验,一次性防护口罩样品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为不合格。2021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将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D/DQ/20210033)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盛国清销售一次性防护口罩过滤效率项目不符合GB/T 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要求,属于销售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 种类:罚款 没收不合格商品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9月13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日 |
51 | 龙市监处罚〔2021〕126号 | 贵州顶呱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产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案 | 贵州顶呱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91522730551941827L | 熊国根 | 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于2021年4月26日对贵州顶呱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月26日生产的规格为5㎜的钢化玻璃进行监督抽查,样品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该公司生产碎片状态不符合GB15763.2-2005《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标准规定的5mm钢化玻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 种类:罚没 没收不合格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9月16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7日 |
52 | 龙市监处罚〔2021〕131号 | 龙里县红白喜事综合销售店(何开忠)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案 | 龙里县红白喜事综合销售店 | 92522730MA6H6DRW5G | 何开忠 | 2021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监督检查时,依职权对龙里县湾滩河镇湾寨社区当事人经营的龙里县红白喜事综合销售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店正在正常营业,经营场所内进行贸易结算的电子台秤未贴检定合格标签,现场不能提供该台电子台秤的检定合格证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规定。 | 种类:罚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9月18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7日 |
53 | 龙市监处罚〔2021〕134号 | 龙里县湾滩河镇顺丰购物中心(刘德高)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案 | 龙里县湾滩河镇顺丰购物中心 | 92522730MA6DPY5A27 | 刘德高 | 2021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监督检查时,依职权对龙里县湾滩河镇清溪路当事人经营的龙里县湾滩河镇顺丰购物中心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购物中心正在正常营业,经营场所内进行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未贴检定合格标签,现场从事经营活动的负责人刘德高现场不能提供该台电子计价秤的检定合格证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规定。 | 种类:罚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9月27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3日 |
54 | 龙市监处字 〔2021〕24号 | 贵州顶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土鸡精案 | 贵州顶烹食品有限公司 | 91522730MA6DLTUF7P | 何永军 | 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遵义市第二十二中学使用的土鸡精(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8日,生产厂家为:贵州顶烹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样品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项目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土鸡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 种类:罚没 没收不合格产品 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 自动履行 2021年10月11日 |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