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南环(龙)责改字〔202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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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南环(龙)责改字〔2021〕66号

发布时间: 2021-12-25 20:13 字体:[]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黔南环(龙)责改字202166

贵州易泰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J9A7F9G

法定代表人:田维德

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醒狮镇谷新村谷耳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以下简称“龙里分局”)20211223日对你公司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你公司选址于龙里县醒狮镇谷新村谷耳组进行建设的动物源性饲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

2.你公司动物源性饲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已实际发生排污行为,未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信息。

以上事实,龙里分局20211223日《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1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你公司2条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1.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按照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配套建设完成动物源性饲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并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上备案。

2.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信息。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龙里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逾期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实施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1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