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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代办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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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推进我省招商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5号)和省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黔招商领导小组发【2012】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代办服务是指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办服务中心)指派专门人员(代办员)无偿为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办理投资项目审批申报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办事制度和服务方式。

第二条 各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应确定专职代办联络员,报各级代办服务中心登记备案,为涉及各级审批权限的代办项目提供代办服务;

第三条 代办服务中心和各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应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好、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代办员和专职代办联络员,且不得随意变更代办员和专职代办联络员。

第四条 代办项目范围:

(一)符合产业导向的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不含国家宏观调控项目、“两高一资”及房地产项目等),从项目立项到开工、投产全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投资者均可委托代办服务中心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并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全程代办或部分代办,特殊情况也可申请延伸代办服务。

(二)项目所涉及的非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由投资者自主选择技术服务机构,代办服务中心提供协助。

第五条 代办委托方需履行义务:

(一)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并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代办员;

(二)负责及时、真实、充分地提供项目申报相关材料, 与代办员及专职代办联络员共同做好项目申报材料整理工作;

(三)根据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四)审批环节必须由项目单位人员到场的,应及时派人到场;

(五)负责按相关规定及时交纳各类规费。

第六条 代办员主要职责:

(一)指导项目单位熟悉审批事项涉及各职能部门的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

(二)协助项目单位分阶段准备申报材料,指导填写各类表单,按投资项目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递交相关职能部门专职代办联络员;

(三)对审批过程进行跟踪,及时向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做好与审批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工作;

(四)及时发现审批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协调工作,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五)做好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七条 专职代办联络员主要职责:

(一)协助代办员指导项目单位熟悉本部门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按项目实际情况,编排项目审批进度计划;

(二)负责提供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清单,并协助代办员帮助项目单位分阶段准备本部门审批申报材料,指导填写各类表单,按投资项目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递交本部门相关处(科)室办理;

(三)负责对本单位审批环节进行跟踪,及时向代办员和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直至在本单位的手续办结为止。

(四)填写《职能部门审批事项办结单》,并向代办服务中心移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 代办服务工作流程:

(一)代办服务中心提供代办业务的咨询服务,并负责统一受理、审核委托代办申请,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二)项目单位在办理代办委托手续时,应填写《贵州省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申请表》,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需申报审批的具体事项或其他事项,经办人还应提供项目单位授权委托书及项目有关材料。

(三)代办服务中心负责对代办事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由代办服务中心出具《贵州省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受理单》,双方签订《贵州省招商引资项目委托代办协议》;不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应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四)代办服务中心对受理的代办项目登记备案,明确代办员,并及时将项目分送至涉及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专职代办联络员,填写《贵州省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任务分送单》。

(五)代办员在接到代办任务后,应及时联系项目单位及代办事项涉及职能部门或单位,全面开展项目代办服务工作,并建立《贵州省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日志》。

(六)项目代办完成后,代办员应及时向项目单位移交有关资料,同时填写《贵州省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办结单》,经项目单位签字确认后,该项目代办结束。

(七)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项目单位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代办员应与项目单位办理终止委托代办手续,填写《贵州省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终止委托单》,注明终止原因,移交相关资料。

(八)项目代办任务完成或终止后,代办员应将《贵州省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日志》以及《贵州省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办结单》或《贵州省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终止委托单》交代办中心统一整理归档。

第九条 代办中心建立例会制度,及时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协调推进项目代办工作。

第十条 对代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代办员应积极主动进行协调。如有下列情况,代办员无法协调解决的,可填写《贵州省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协调申请表》提交代办中心协调:

(一)项目办理过程中涉及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影响项目办理进程的;

(二)审批事项在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等审批制度改革中,因相关试行方案、办法不尽完善产生矛盾需要协商解决的;

(三)重点项目需要加快推进审批进度的。

第十一条 代办服务中心在收到协调申请后,应及时认真研究分析协调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问题,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重大事项提交招商引资扩大开放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 代办服务中心对需要提交招商引资扩大开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的事项,要做好情况掌握、资料收集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已提交招商引资扩大开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的事项要做好协调跟踪,及时掌握协调进展情况;对协调完毕的事项要继续做好跟踪服务,确保代办工作继续进行。

第十三条 代办服务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举止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热情,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服务对象提交的一切材料和涉及的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严禁在服务过程中“吃、拿、卡、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 代办服务中心内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办事流程,公开工作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十五条 建立投诉督查制度,涉及业务问题的由代办服务中心与涉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涉及廉政和作风问题的,由纪委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代办服务中心配合。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回访制度,由代办中心对每一办结项目发放《贵州省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意见征求单》,定期召开项目单位座谈会,听取项目单位对代办服务的意见,对代办工作及代办员进行评议 ,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代办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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