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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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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业发展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和撬动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金来源

    县财政本年度安排 2000 万元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经申请获得的国家、省、州级工业发展扶持资金、以及现有可整合的产业政策扶持资金。

    第二条 资金使用

    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用于扶持符合我县工业主导产业、新医药大健康产业、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经研究批准的重点产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我县集聚。

    第三条 管理机构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我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全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日常运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和用途

    第四条 扶持对象

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本县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信用良好;

   (四)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 2000 万元;

   (五)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六)符合环保相关规定。

    第五条 扶持范围和用途

   (一)扶持范围

    1. 符合县主导产业规划的工业项目;

    2. 战略新兴产业项目;

    3. 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4. 经研究批准的其他产业项目。

   (二)用途

    1. 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2. 技术改造升级投入;

    3. 产品研发投入;

    4. 经研究批准的其他专项投入。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扶持方式

    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分为五大类十

三种方式,具体如下:

    (一)税收和可持续贡献奖补

    1. 根据企业可持续贡献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2. 根据企业优先采购本地原材料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二)上市和融资扶持奖补

    3. 根据企业上市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4. 根据企业投产后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贴费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5. 根据企业“兼并重组”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三)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奖补

    6. 根据企业多层厂房投资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7. 根据企业技术改造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四)科技创新奖补

    8. 根据企业获得专利、品牌等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9. 根据企业科技创新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五)增强核心竞争力奖补

   10. 根据企业引进人才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11. 根据企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12. 根据企业“小升规”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13. 根据企业“两化融合”程度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第七条 事后奖补标准

   (一)税收和可持续贡献奖补

     1. 可持续贡献奖补标准。对在我县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可持续年税收贡献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150 万元—100 万元(不含),且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照5万元标准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2100 万元—300 万元(不含),且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照15万元标准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3300 万元—500 万元(不含),且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照25万元标准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4500 万元—1000 万元(不含),且增长 10%以上的企业,按照 40 万元标准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51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另行商定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规模。

    2.“采购本地原材料”奖补标准

    对工业企业在生产环节采购县内本地工业原材料,促进上下游产业链发展和扩大再生产的,给予采购金额的 1%,最高不超10 万元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二)上市和融资扶持奖补

     3. 上市奖补标准

    (1)对挂牌上市成功的企业,根据其挂牌上市所产生的实

际费用,给予同等金额的工业发展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 200

元。

    (2)成功实现直接融资的企业,且募集资金用于龙里企业

的建设,给予一次性实际发行费用(包括中介机构费用、发行交易费用、推广宣传费用等)10%工业发展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4. 贷款贴息、贴费奖补标准

    (1)项目投产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企业年税收贡献额给予一定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50 万元—100 万元(不含)的,按照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100 万元—300 万元(不含)的,按照银行贷款利息总额60%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300 万元—500 万元(不含)的,按照银行贷款利息总额70%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④500 万元—1000 万元(不含)的,按照银行贷款利息总额80%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⑤1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 100%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2)对年税收贡献 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 2%的部分,给予企业 50%的工业发展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同一项目,原则上贷款贴息、贴费扶持时间不超过 3 年。

     5.“兼并重组”奖补标准

     企业在“转并购”过程中产生的溢价地方留存部分(个人溢价和企业溢价),等额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属个人溢价部分奖励给个人,属企业溢价部分奖励给企业。

   (三)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奖补

     6. 多层厂房投资奖补标准

     对上年度税收贡献 50 万元以上,本年度新建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标准化厂房的投资主体,按其当年实际建成标准化厂房投资的5%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单个项目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不超过 50 万元。

     7. 技改奖补标准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超 1000 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的 2%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单个技改项目最多不超过 30 万元。

   (四)科技创新奖补

    8. 获得专利、品牌等奖补标准

    (1)发明专利按分段奖补,进入实审阶段 2500 /件,授2500 /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1500 /件为标准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直接奖励给企业技术研发团队或个人。

   (2)对获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50 万元、30 万元。

   (3)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及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产品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50 万元。微型工业企业注册商标的,按注册费用的100%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9. 科技创新奖补标准

     (1)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产品检测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 研发团队一次性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10 万元、5 万元。对新认定 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30 万元、10 万元。

    (2)对新认定的火炬计划和新产品及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给予研发团队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国家级 10 万元,省级 5 元。

    (3)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技术研发团队分别一次性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企业技术研发团队,分别一次性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10 万元、5 万元和 2 万元。

    (4)对被新认定为省级产学研联合示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20 万元。通过国家级、省级评审(鉴定、验收)的科技成果转化,每项分别给予企业技术团队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5 万元、1 万元。

   (5)被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10 万元。

   (6)对新列入国家、省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100 万元、30 万元奖励。

   (五)增强核心竞争力奖补

    10. 企业人才奖补标准

    (1)企业技术工人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中级按照不低于人均 500 元、高级按照不低于人均 1000 元标准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一次性奖励给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技术工人。

   (2)企业引进的具有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才,与企业签订 5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我县就业的,按博士 500 //人、硕士 300 //人标准安排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11.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奖补标准

    对获得国家环境友好型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20 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节能工程、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重点工业污染治理工程、资源综合利用及再制造产业发展能力建设项目,分别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20 万元、5 万元。对实施“煤改气”等开展清洁生产的企业,经审核并验收合格的,给予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最高不超过 5 万元的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12.“小升规”奖补标准

     对当年达到规模以上条件并首次入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10 万元。

    13.“两化融合”奖补标准重点对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信息技术在企业发展环节中应用效果明显,并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单位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20 万元、10 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电子信息行业专项项目及获得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工业发展扶持资金 20 万元、10 万元。

    第四章 申报及审核认定

    第八条 资金申报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工业企业向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九条 审核认定

    由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审核认定。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成立县工业发展扶持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指导,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管理机构负责工业发展扶持资金日常运作、监管,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

    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资金运行安全,每季度要向领导小组办 公室报送工业发展扶持资金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扶持类别、领域凡与县已出台的工业扶持奖励政策重复的,或出现重复奖励的,按本办法执行,没有重复的,可继续执行原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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