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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腾宏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HERM46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华苹
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谷脚镇空港产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龙里分局2021年3月1日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擅自倾倒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龙里分局2021年3月1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于2021年3月31日前对倾倒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请你公司在处置完成后10日内将处置情况书面报送我局,并附处置费明细及相关佐证。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龙里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龙里分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复查发现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黔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