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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南环(龙)罚字〔2021〕9号
贵州实德门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775330750H
法定代表人:欧碧兰
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谷脚镇岩后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我局龙里分局2021年1月22日对你公司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龙里分局2021年1月22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南环(龙)罚告字〔2021〕7号)并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3月1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黔南环(龙)罚告字〔2021〕7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依据以上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手机短信通知至你公司联系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注:你公司按照我局开具的交款通知缴款码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等任意选择一家代收机构银行,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地方非税缴费渠道进行缴款,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复印件交我局龙里分局,我局龙里分局地址:龙里县冠山街道综治中心10楼。咨询缴纳罚款事宜联系人:艾其敏,联系电话:1828643525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黔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