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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南环(龙)罚字〔2021〕3号
黔南环(龙)罚字〔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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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南环(龙)罚字〔20213

贵州赖世纲酒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722134836J

法定代表人:赖世纲

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谷脚镇千家卡(工业园区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我局龙里分局202132日对你公司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私自设置排污口排放生活污水。

以上事实,有我局龙里分局202132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贵州新凯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黔)凯乐检字〔2021〕第01021W号)、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之规定。

我局于202139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南环(龙)罚告字〔20213号)并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39《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南环(龙)罚告字〔20213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依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规定,经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裁量,决定按照处罚上限的30%对你公司实施处罚。

依据以上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手机短信通知至你公司联系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注:你公司按照我局开具的交款通知缴款码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等任意选择一家代收机构银行,通过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地方非税缴费渠道进行缴款,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复印件交我局龙里分局,联系人:张华文,联系电话:18722851929,我局龙里分局地址:龙里县冠山街道综治中心1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黔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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