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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黔南环(龙)责改字〔2021〕24号
贵州龙里永兴农牧生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099672762B
法定代表人:王英
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醒狮镇元宝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龙里分局2021年3月24日对你公司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龙里分局2021年3月24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录像、贵州中佳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QNLL210324)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限你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前采取治理措施,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并在整改完成后1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龙里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龙里分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复查发现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拒不采取治理措施,我局将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黔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