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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
为确保我县各镇(街道)、部门基层政务公开监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省、州政府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聘用范围
为确保覆盖面,基层政务公开监督员一般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离退休干部、基层代表、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产生。
第二条 聘用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社会责任感。
(二)热爱政务公开监督工作,熟悉、掌握政务公开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并具有较强的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
(三)能够坚持原则,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四)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聘用程序
(一)由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出聘用信息。
(二)申请人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三)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后,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研究结果向社会公示,确定聘用后颁发聘书和监督员证。
第四条 聘用时间
政务公开监督员的聘任期为每届2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监督员本人同意,可以续聘。原则上连续聘任不超过3届。
第五条 监督员职责
(一)了解政务公开工作政策和动态;掌握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积极摸索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方法和途径。
(二)向社会各界宣传有关政务公开工作政策、规定。
(三)收集社会各界对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馈。
(四)对各级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认真整改,并向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馈整改结果。
(五)自觉开展明察暗访活动。各监督小组一年至少进行两次暗访,小组人数不少于3人,检查情况要在5个工作日内报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六)参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开展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活动。
第六条 监督员权限
(一)享有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二)参加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政务公开工作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相关要求
(一)必须持有监督员证开展政务公开监督工作;不得持证从事与履行政务公开监督职责无关的活动。由于其它原因导致不能胜任政务公开监督员工作的,予以解聘。
(二)严格按相关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检查,反映情况要做到客观、公正。对政务公开工作不重视,不履行监督员职责的,视为自动放弃其监督员资格。
(三)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务公开监督员予以解聘;对打击报复政务公开监督员的人和事,由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附 则
(一)各镇(街道)、各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本级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细则。
(二)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