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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消防支队行政许可便民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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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办理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 以及公共娱乐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依法已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变更场地、用途或者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规模较小的下列场所不需要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商店、宾馆、饭店;
(二)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单间)、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农家乐、民宿;
(三)在船舶或者水上漂浮物上开设的公众聚集场所。
申报资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明确岗位职责的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 各县(市、区)消防大队消防业务窗口
办理程序 一、经营单位或个人在消防业务受理窗口进行申报。
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不予受理凭证;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凭证。
三、申请资料复杂不能当场确定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先出具《接收消防业务申请材料凭证》,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根据情况依前款做出处理决定。
四、派员对申报场所进行检查。
五、根据检查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
六、在消防业务窗口窗口送达法律文书。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法律文书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黔南州消防支队温馨提示
  
    1.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应当符合本标准要求。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3.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当保持完好、有效。
    5.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门窗等附属设施和大型广告牌必须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
    6.公众聚集场所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严禁使用易燃材料装修。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
    7.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内容。
    8.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根据场所实际制定,主要包括:建立灭火行动、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和安全防护救护等组织机构,确立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明确应急疏散的组织和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确定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9.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24小时双人值班,员工应当经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
    10.公众聚集场所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与出租方或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消防安全防范的内容,明确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
    11.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在使用、营业期间,应当采取广播、闭路电视播放等方式对场所内活动人员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识。
    12.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1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一般单位宜设立微型消防站,并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黔南州消防支队行政许可便民告知单
业务名称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申报条件 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的下列情形: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在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的;
(三)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五)因存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法行为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六)因存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七)因存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一年的;
(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申报资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三、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五、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六、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各市、州、区消防救援支队消防业务窗口。
办理程序 一、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陆应急管理部消防局研发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核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员信息管理系统(//www.shhhxf119.com)进行申请。
二、网上预审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填报的信息在管理系统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电话预约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受理。
三、窗口受理
申请人按照136号令的要求携带申报的材料到窗口,消防救援机构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地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消防救援机构。
四、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条件和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注册决定的,经省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制证、制章、送达
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向社会公告;对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注册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办理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向社会公告;对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注册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法律文书: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印章、注册消防工程师不予初始注册决定书
    现行便民服务和放管服政策措施:
一、申请人在任何地方都能通过互联网上传资料,经过网上预审,申请人第一时间知晓申请资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避免申请人“跑多次”。
二、将应急管理部消防局研发的申报系统与省政府政务系统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数据共享,申请人无需在两个系统重复申请,实现“一网通”的“一站式”申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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