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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府行复终字〔2021〕1号刘某某不服龙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龙府行复终字〔2021〕1号刘某某不服龙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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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龙府行复终字20211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龙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杨继生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龙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龙综罚决字〔2020〕第5227300066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1年127日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故本机关所审查的对象已不存在,根据《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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