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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龙府行复驳字〔2021〕第1号
申请人:陈某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龙里县公安局,地址:龙里县冠山街道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田可峰,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龙公(洗)行罚决字[202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龙公(洗)行罚决字[202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将此案件当做刑事案件受理、补充侦查,完善证据细节,对犯罪行为人罗某某从重处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请求将该案件作为刑事案件侦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驳回行政复议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