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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府行复终字〔2021〕2号韦某敏、岑某明、岑某辉、岑某健不服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案
龙府行复终字〔2021〕2号韦某敏、岑某明、岑某辉、岑某健不服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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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龙府行复终字20212号

申请人:韦某敏

申请人:岑某明

申请人:岑某辉

申请人:岑某健

被申请人:龙里县龙山镇人民政府,地址贵州省龙里县龙山镇龙山社区坝上村

法定代表人:宋小波,系该镇镇长

申请人不服龙里县龙山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林权纠纷不予受理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8日以该通知书存在瑕疵为由作出《龙里县龙山镇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林权纠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决定》,撤销其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林权纠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故,申请人申请撤销的决定已无存在的事实基础,本机关所审查的对象已不存在,根据《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二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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