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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龙府行复不受字〔2021〕1号
申请人: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
被申请人:龙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杨继生,系该局局长
单位地址:贵州省龙里县三林路(原正大集团内)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作出的龙综限告字(2021)第522730234号《限期拆除告知书》,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作出的龙综限告字(2021)第522730234号《限期拆除告知书》。
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作出的龙综限告字(2021)第522730234号《限期拆除告知书》,系被申请人拟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之前的预备性、程序性的告知行为,是对申请人陈述申辩权利义务告知和对申请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提示,从该告知书所处的行政过程整体性看,属于程序性告知行为,不是对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最终处理,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