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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府行复决字〔2021〕3号宋某全、宋某东不服龙里县自然资源局超过法定时限未答复行政立案一案
龙府行复决字〔2021〕3号宋某全、宋某东不服龙里县自然资源局超过法定时限未答复行政立案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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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龙府行复决字20213

申请人:宋某全

委托代理人:宋某举

申请人:宋某东

被申请人:龙里县自然资源局

单位住所:龙里县冠山街道西关坡西环路5号

法定代表人:贺太忠,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时限未答复行政立案调查申请,于2021年7月 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材料补正后,本机关于2021年 8月 3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立案调查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立案调查申请书所列事项予以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EMS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立案调查申请书》,被申请人签收后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之日一直未回复,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并提出如下事实和理由:

2021年4月2日,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获知,申请人承包位于龙里县龙山镇余下村的部分土地将被“龙里县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占用,该项目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及供地方案等)均不存在,在申请人承包土地被强行占用后,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通过EMS邮政向被申请人邮寄《立案调查申请书》,但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7日签收后至申请行政复议立案之日未予回复。

为佐证自己观点,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2、授权委托书1份,3.申请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材料清单1,4.EMS邮寄底单复印件1份,5.EMS邮政快递已投记录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就立案调查申请进行回复无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已按照黔南州自然资源局的要求,向举报人宋某举就龙里县实施的“龙里县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项目,是否违法占用申请人的土地相关事宜进行了答复:

一、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就立案调查申请进行回复无事实依据。申请人称2021年5月6日通过EMS邮政向被申请人邮寄《立案调查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7日签收该申请书。被申请人经核实后确认未收到申请人关于本事项的书面文件,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就立案调查申请进行回复无事实依据。

二、被申请人已经按照黔南州自然资源局的要求,向举报人宋某举就龙里县实施的龙里县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工程,是否违法占用申请人承包地进行建设相关事宜进行了答复。
    2021年5月20日,黔南州自然资源局向被申请人签发《黔南州自然资源局关于核查违法线索的函》,要求被申请人就龙里县实施的“龙里县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工程,是否未经用地批准,非法占用宋某全、宋某东等人的承包地进行建设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后向举报人宋某举答复,同时将办理情况通过协同平台报送黔南州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
    收到《黔南州自然资源局关于核查违法线索的函》后,被申请人高度重视,经调查核实案件情况后,于2021年7月7日作出《龙里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反映的“龙里县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项目”问题违法线索的答复》向举报人宋某举寄送,由于快递公司记错被送达人的电话号码,无法送达,于2021年7月12日将邮件退回,邮件被退回后被申请人于当日将《龙里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反映的“龙里县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项目”问题违法线索的答复》直接送达给举报人宋某举。

为佐证自己观点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中国邮政EMS编号为116386381****邮件封面复印件1份2.邮件内容复印件1份3.法律文书送达回执1份4.送达材料内容复印件1份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1年5月6日,宋某举向龙里县自然资源局邮寄单号为114514237****号的EMS邮件,于2021年5月7日由龙里县自然资源局值班室签收。同日,宋某举向黔南州自然资源局邮寄申请人所书写的《立案调查申请书》,黔南州自然资源局在2021年5月8日收到邮件后,于2021年5月20日发函给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核查违法案件线索并回复寄件人宋某举。被申请人在收到《黔南州自然资源局关于核查违法线索的函》后,经调查核实,于2021年7月7日作出《龙里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反映的“龙里县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项目”问题违法线索的答复》邮寄给寄件人宋某举(邮寄单号为11638638****),因无法联系收件人于2021年7月12日被退回。该邮件被退回当日,被申请人将核查结论书面直接向寄件人宋某举送达。

2021年7月 29日,申请人向龙里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立案调查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立案调查申请书所列事项予以书面回复。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应该依法履行。本案中,寄件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立案调查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被占用土地进核查,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案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论回复寄件人,已经完全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龙里县自然资源局已在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前履行了核查该案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宋某全、宋某东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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