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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废止文件:龙里县招商引资实施细则(已废止)
发文机关: 县投促局 所属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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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废止文件:龙里县招商引资实施细则(已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增强招商引资吸引力,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加快我县产业聚集,推进“工业强县”战略实施,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县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投资者(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县投资,除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优惠外,同时享受国家、省、州规定的政策优惠。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对房地产开发及国家限制类产业项目不适用。
    第四条  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其优惠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项目建设用地
    第五条  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投资建设类型以划拨、租赁、入股、出让等方式取得。
    第六条  水利、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生态、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益性事业项目在支付征地成本后,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第七条  利用“四荒”地发展农、林、牧、水产养殖产业和进行生态建设的,可以租赁或承包的方式取得项目用地,经批准可在用地范围内修建临时性管理用房;部分区域需用于从事商业、旅游、娱乐等其它经营活动的,经营区域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投资生产性工业项目,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核定用地规模,以出让方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成本费用、矿产资源压覆评估费、勘界费、地质灾害评估费、植被恢复费和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由投资者承担。土地出让金由投资者依照相关规定上缴。
    第九条  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投产达效情况,由县财政对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按一事一议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投资者在龙里县行政区划范围内投资兴建农业开发项目(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农产品深精加工规模企业、农业技术研发中心等经济实体)、规模特色专业市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含现有市场转办)、高附加值和劳动密集型工业项目。项目建设用地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取得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二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
    (三)依据项目投资规模三年未建成的;
    (四)实际投资额未达到最低投资强度的。
    第三章  财政扶持
    第十二条  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达到一定数额的,按下列标准给予累进奖励(政策性退税除外):
    (一)增值税: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30%给予奖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40%给予奖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60%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80%奖励。
    (二)所得税: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20%奖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30%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按40%奖励。
    增消两税及所得税年纳税300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对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兴办第三产业项目的,自投入营运之日起三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情况,给予不同的奖励:
    (一)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20%奖励;
    (二)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30%奖励;
    (三)1000万元以上按40%奖励。
    第十四条  企业依照国家规定标准上缴的土地使用税,其当年的县级所得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累进奖励:
    (一)新进企业(取得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不超过3年)。当年生产经营上缴税金(包括国税和地税)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20%给予奖励;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按30%给予奖励;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45%给予奖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65%给予奖励;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80%给予奖励。
    (二)老企业(取得税务登记证之日起超过3年)。在实现税收比上年增长且税收定额中其他税种的金额之和大于土地使用税的前提下,按以下方式给予累进奖励:当年生产经营上缴税金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15%以下的按10%给予奖励;增长15%以上20%以下的按15%给予奖励;增长20%以上30%以下的按20%给予奖励;增长30%以上50%以下的按30%给予奖励;增长50%以上的按80%给予奖励。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上缴土地使用税后,因政府在协调服务工作等方面的原因,导致企业不能进场施工正常使用土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县级所得部分进行全额返还。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奖励:
    (一)注册资本金达3000万元以上,新入驻我县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或窗口并正常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主要投放于本县(90%以上),贷款余额年增15%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法人及班子成员3万元;年增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法人及班子成员4万元;年增3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法人及班子成员5万元。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主要投放于本县(90%以上),存贷比年底达50%以上,一次性奖励法人及班子成员2万元;达70%以上,一次性奖励法人及班子成员5万元。
    (四)担保公司注册资金达1500万元以上,正常开展担保业务且主要为本县项目提供担保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达2000万元以上,正常开展贷款业务且贷款主要投放于本县(9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六条  农业产业化企业奖励:
    (一)获得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实行贴息式奖励。获国家级称号,最高贴息额可达50万元;获省级称号,最高贴息额可达30万元。
    (二)获得国家绿色食品认证或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获得农产品出口许可、出口创汇数量较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发展先进设施农业达1000亩以上规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对冷链达500吨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达1000吨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林业基地面积5万亩以上、造林2万亩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牲畜出栏量4万头以上、家禽年出栏量300万羽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20万元。
    第十七条  物流运输企业,从取得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根据当年上缴税金(包括国税和地税)县级所得部分的多少,按超额累进递增比例进行奖励:
    (一)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10%给予奖励。
    (二)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按20%给予奖励。
    (三)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30%给予奖励。
    (四)500万元以上的,按40%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高新企业的奖励:
    (一)高新技术企业,其项目被列入贵州工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并通过省级以上评审达到国家级先进水平,新产品当年试产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该部分上缴的税金中的县级所得部分按4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不再重复计算其它奖励)。
    (二)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杂志中文网站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在我县设立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在贵新、贵都高速公路适合位置建立固定广告牌,免费提供对给我县税收贡献大、符合产业政策的纳税企业用于宣传。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创优升位、争创品牌。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积极支持本地注册企业上市,凡上市成功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上述奖励规定随国家分税制政策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上述奖励涉及资金给付的,由县财政局从本级财政中拨付。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解决职工合理诉求导致职工多次上访的,不得申报和享受奖励,已领取的一律予以收回。
    第四章  服务承诺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申报的各项审批手续,审批权限在县级的,由县有关部门负责,各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手续,根据上级规定时限进行办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跟踪督办及项目落地制度。成立县招商引资服务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招商引资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对办理时效进行督查,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加快项目落地有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认真落实部门联系企业制度。各部门结合职能特点建立投资者联系卡制度,创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对企业反映和投诉的问题,答复办理时限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内,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简化户籍入户管理程序。凡在我县投资经商办企业,取得合法证照,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业主包括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在本县入户;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才,户籍登记管理机关应优先办理有关户籍手续。外来投资企业员工子女入学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第五章  以商招商奖励
    第二十八条  凡在我县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引进的生产型企业,符合我县招商引资导向条件,注册资金达500万元以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并实际投入资金达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实际投入资金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实际投入资金达10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实际投入资金达50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事宜或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按县人民政府决策程序批准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纳税额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及相关金融机构等部门联合认定。认定时限自企业提交奖励申请之日起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投资额由县经贸局会同县招商引资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监察局等部门联合认定。认定时限自企业提交奖励申请之日起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表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6年9月26颁布实施的《龙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里县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龙府〔2006〕40号)文件及同类规定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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