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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废止文件:关于印发龙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废止)
发文机关: 县政府办     所属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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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文件:关于印发龙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废止)

龙府办发〔2012〕44号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龙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龙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根据《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1〕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建设的要求,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从我县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到2013年前基本实现对城乡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和参保办法

(一)参保范围。本县户籍人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参保办法。参保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同底相片2张到户籍所在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12个档次。

按照多缴多得的原则,参保人在一个缴费年度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并一次性缴费,每年的缴费截止日为12月10日。今后依据国家、省、州相关政策和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参保缴费人年满60周岁的,应在年满60周岁当月之前缴纳当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金后不得再缴费。

(二)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一是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标准为55元每人每月;二是省、州、县三级财政对参保人每年按时缴费的,按照每人每年30元标准补贴,其中省财政负担10元,州、县财政共负担20元。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可以跨年度补缴,但政府不予补贴。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县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的50%为其缴费;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重度残疾人,县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为其全额缴纳。

(四)城乡居民应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子女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的应按规定参保缴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的城乡居民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行完全积累、实帐管理。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的个人帐户养老金,确保做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及组成

(一)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如老人自愿,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达到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二)养老金待遇组成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份组成。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中央和省、州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对缴费满15年以上的人员,缴费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发2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即: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总额÷139。

(三)其他

1.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等情况的,应及时办理终止保险关系手续。

2.参保人员因自然灾害和其他特殊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经申请允许缓缴保险费。有能力缴费后再继续缴费,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间断期间可以按补缴时的标准补缴,补缴保险费不享受财政补贴。参保人员在监禁、劳动改造或者教养期间停缴保险费,解除回原籍后,原保险关系可以恢复,允许继续参保缴费。

3.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政府补贴除外)一次性全部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从其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部分除外),另一次性补助丧葬费500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致死的,不予发放),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4.基础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水平适时调整。

5.参保人员判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的,暂停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6.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从期满后的次月起按现行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7.领取养老金人员失踪的,从失踪的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养老金。失踪人员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不再补发养老金,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失踪人员再次出现的,收回发给的丧葬补助费,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8.参保人被录用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依《兵役法》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等情形的,其个人账户作封存处理并不间断计息或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保人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其它养老保险待遇后,其封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政府补贴部分除外)经本人申请,予以一次性退还。

9.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按月发放。领取待遇的人员每年3-6月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生存状况审查。对未按规定审查的参保人员暂停发放养老金,待资格审查后再予以恢复;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30日内向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申报的,不予支付丧葬补助费并依法追回多领的养老金。

七、参保关系转移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县(市、区)转移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人的申请将其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人员申请转移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地区的,其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并计息。待遇领取人员户籍性质发生变更,在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以前,可以继续领取养老金。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财务会计制度,在同一金融机构分别开设收入、支出和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县人民政府设立必要的周转金和储备金,确保待遇支付,并对基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

九、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发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每年应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将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信息系统建设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中心为依托,通过金保工程专网,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管理业务。县政府按统一要求配备工作所需设备,并保证金保工程业务专网的畅通。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为参保人提供优质服务。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不断提高经办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十一、组织保障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行州级统筹,县级经办,根据国家规定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机关责任。县政府成立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建立相互配合协调机制。

(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

(三)县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确保及时到位,按参保人均5元落实工作经费。

(四)县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开展户籍信息比对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负责配合提供常住人口基础信息及人口信息采集和核查对比,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五)县发改、农工、民政、国土资源、残联、人口计生等部门负责提供我县城镇居民及农业人口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

(六)县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工作,引导城乡适龄人员积极参保。

(七)县编制部门负责协调配合,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充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力量。

(八)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参保登记、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档案管理、养老金发放初审和领取养老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

十二、责任追究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发生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附则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二)县政府应当充实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力量,配备社区(村、居委会)社会保障协管人员,整合现有城乡社会服务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参保人的出生时间以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四)重度残疾人是指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残疾人,原则上以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

十四、本《实施意见》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实施意见》自省、州将龙里县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人武部。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26日印发    

                               ;          ;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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