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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废止文件:关于印发龙里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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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文件:关于印发龙里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已废止)
龙府办发〔2012〕103号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里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
《龙里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龙里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有效地解决困难群众遭遇重大疾病、突发性灾祸及子女上学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特制定龙里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
一、临时困难救助的基本原则
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它是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突然遭遇的严重生活困难给予临时性、应急性生活救助。临时困难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原则;
(二)实事求是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五)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二、临时困难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县户口且常住在本县的下列人员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虽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虽不是本县户口,但长期在本县居住或途径本县时,遭遇重大突发性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或人员。
三、临时困难救助的标准
临时困难救助的标准,根据实际困难程度确定,每年一般不超过2次,严格执行一事一审批。
(一)因遭遇较大自然灾害、严重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根据困难程度,每户一次性救助200元—3000元。
(二)低收入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中因患恶性肿瘤、造血机能障碍、尿毒症、精神病、严重心脑血管病、重症传染病、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等大病、重病,个人自负医疗费支出较大,自负部分10000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一次性给予救助500元—5000元。
(三)城乡低保户、乡(镇)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因子女考上国家下达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应届大学而无力入学的,考上重点大学(一本)一次性救助2000元,考上一般大学(二本)一次性救助1000元。
(四)孤儿及虽未享受孤儿养育政策,但因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杳无音信造成其事实无人抚养的特殊困难对象,考上国家下达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及在校大学生,每位救助对象每学年一次性给予3000元临时困难救助,大学毕业后不再享受该项救助。
(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家庭中的在读高中生经各种帮困措施救助后,因家庭成员长期患病等原因,基本生活比较困难的,可申请不超过1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六)“接送流浪孩子回家”资金用临时救助资金给予解决,每一名孩子接送费用不超过3000元。
(七)县人民政府认定的需救助人员,一次性给予救助200元—3000元。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1.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的;
2.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3.有劳动能力却游手好闲或多次拒绝就业中心介绍工作的;
4.非突发性重病患者但经常享用非生活必需品的;
5.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6.其他不予实施临时救助的。
四、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一)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如实填报《龙里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时,需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1、县民政局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能证明其符合条件的有关手续。
2、经县社会医疗经办机构确认的基本医药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3、当年考上国家下达招生计划录取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的录取通知书。
(三)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接到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民主评困等工作,并将初审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一般3—5天)群众无异议的,上报各乡(镇)社会事务办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
(四)县民政局负责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审核和审批工作。
(五)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行每月审批一次。遭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报随批。
(六)临时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发放。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以与现金等价物资实施救助。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金在一定额度内,且需求紧急的,县民政部门可授权乡(镇)政府审批,并及时发放救助金,事后再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五、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县人民政府将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对政府预算的临时救助资金和单位、群众团体、慈善机构等组织和个人提供的资助,全部纳入临时困难救助资金专户管理,统筹安排。
(二)各级民政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要严格执行临时困难救助金审批、发放制度,完善手续,规范管理。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收回救济款外,视情节轻重,取消三至五年的救助资格。
(三)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适时对临时困难救助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救助资金正确使用。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年11月23日印发的《龙里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同时废止。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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