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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龙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里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发文机关: 龙里县人民政府 所属领域: 自然资源
发文字号: 龙府发〔2021〕9号 成文日期: 2021-04-02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1-04-02 16:18:20
废止日期:
龙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里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

202142

龙里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补偿指导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征地拆迁与补偿活动,保障征地拆迁与补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建设顺利实施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68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01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龙里县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适用本指导标准。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第四条征收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当遵循与原有补偿标准相衔接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房屋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因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补偿方式的,按照“征一还一”原则,根据被征收房屋用途和性质,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屋与被征收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性质、房屋所处区位、房屋建筑结构及居住状况等,参照类似房屋的市场现行价格,按以下指导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亦可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属私有的,县城区域(冠山街道城南社区、西门社区、冠山社区、龙坪社区、大冲社区、水桥社区、光明社区、西城社区、兴龙社区、九条龙社区)房屋,不分建筑结构,住房按2600-3100/m2、经营性用房按6000-12000/m2的标准给予补偿;县城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经营性用房按照3500-5000/m2的标准给予补偿住房根据房屋建筑结构按照《附表1》中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属国有资产(含省州驻县企事业单位)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价值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净值进行货币补偿。

第六条房屋装饰装修的征收,被征收人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一)按照本指导标准《附表2》进行补偿。

(二)木结构和砖木结构按400/m2、砖混结构按450/m2、框架结构按500/m2包干进行补偿。

(三)由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物产进行价值评估,按评估确定的资产净值进行补偿。

第七条临时建筑物和地上构筑物的征收,按照《附表3》和《附表4》中规定的指导标准给予补偿。

第八条县城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过渡,搬迁费按住房8-12/m2、经营性用房18-22/m2指导标准给予补偿;临时安置过渡费按住房8-12/m2/月、经营性用房按18-22/m2/月指导标准给予补偿。县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制定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职工失业补助。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停产停业损失按30--50/m2/月指导标准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至临时过渡期截止后2个月止;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二)职工失业补助。涉及小型企业及以上的职工失业补助,按照被征收时被征收人在职职工人数兑现失业补助,失业补助人数由征收单位据实核定,失业补助发放标准按照龙里县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兑现;涉及个体经营户籍微小企业的职工失业补助,按实际经营面积核定失业补助人数,不足50m2(含50m2)按2人计算、大于50m2小于100m2(含100m2)按4人计算、大于100m2按每增加50m2增加1人计算、500m2以上按12人计算,失业补助发放标准按照龙里县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兑现。职工失业补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预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在征收方案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对手续未完善的建筑按照《附表5》中规定的指导标准给予工料补助;未经批准擅自乱搭乱建,假借设施农业用地、临时用地之名违规修建“大棚房”“违建别墅”的,原则上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被征收土地属耕地的,耕地上种植的青苗给予青苗补偿,补偿标准为2234/亩。

第十二条耕地上种植的零星林木、经济林、绿化苗木,按照《附表6》《附表7》《附表8》和《附表9》中规定的指导标准给予补偿;林地及林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按照《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有关规定执行;除林地外的非耕地上种植的零星林木、经济林、绿化苗木亦参照《附表6》《附表7》《附表8》和《附表9》中规定的指导标准执行。

对持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苗木生产许可证、苗木经营许可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苗圃企业,被征收土地上种植苗木的,由苗圃企业和征收实施单位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种植物进行价值评估,按评估价值的40%给予迁移费补偿,所涉种植物由苗圃企业自行迁移;相关临时建筑物和地上构筑物等生产设施,按照《附表3》和《附表4》中规定的指导标准给予补偿。逾期未迁移种植物和拆除生产实施的,视为自动放弃补偿,由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管或处置,并将接管或处置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坟墓迁移,按照《附表10》中规定的指导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对已确定的征地范围,在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再抢种、抢栽和抢修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本指导标准公布实施前已批准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继续执行原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在本指导标准公布实施后新批准的征地拆迁项目,按照“一项目一方案”的原则,参照本指导标准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第十六条被征收土地属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涉及的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按照本指导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属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个人或民营企业所有的,所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参照本指导标准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所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按本指导标准第六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七条本指导标准实施后,各镇(街道)及征收单位要做好原补偿标准和本指导标准的衔接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新旧标准实施平稳过渡,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八条本指导标准施行后,如上级人民政府对同类征收补偿标准作出新的规定,或新的规定与本指导标准不一致的,以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在征地拆迁补偿实际工作中,如本指导标准未涵盖的其他补偿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征收单位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另行制定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本指导标准由龙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指导标准自公布实施之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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