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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贵州省龙里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龙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发文机关: 龙里县烟草专卖局 所属领域: 其他
发文字号: 龙烟法〔2020〕1号 成文日期: 2020-09-08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0-09-08 14:20
废止日期:
贵州省龙里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龙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专卖办、企管股、营销部:

   《贵州省龙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经过前期开展调研,形成合理布局规划修订草案后,报送黔南州烟草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内容,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十六条规定,依法报送龙里县政府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最终定稿。经县局研究决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龙里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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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龙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和审批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使卷烟零售市场总体布局规模趋于合理,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龙里县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贵州省龙里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要与国家法律规定相适应,以程序合法、实体合法为基本准则,遵循依法依规、合理配置、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服务社会、信赖保护的原则,做到合法、合规、合理、合情;

  (二)要与行政审批改革相适应,应减必减、该放就放,杜绝行政权力不恰当干预,最大限度保证经营主体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便利性;

  (三)要与行业改革发展相适应,综合考虑零售终端建设、物流配送、专卖管理、客户服务等因素,着眼龙里烟草市场中长期发展,注重总体谋划,营造公开透明的准入环境和开放有序的卷烟流通渠道;科学合理布局,循序渐进优化;

  (四)要与履行社会责任相适应,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有效解决城乡持证失衡问题,消除零售点布局的空白村,满足消费、扶持弱势、促进就业、激发活力,树立龙里烟草惠民生、有担当、负责任的行业形象。

第五条 申请办理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登记注册。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贵州省龙里县行政区域内设立零售点,除应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外,同时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设置的规定

第八条 龙里县行政区域内零售点按下列规定布局:

(一)县城、镇政府、社区所在地现有街道零售点的布局采取总量动态控制模式:即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建设水平、消费能力、商业繁华程度的不同,分三年(20202022年)逐年递增每条街道拟增加零售户数量,来确定每一条街道的零售点数量上限,在这个限度内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申办新证,若上一年该街道没有布局满零售点,可将布局名额顺延到下一年(具体布局情况详见附件:龙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一览表)。

(二)下列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按以下标准执行:

1.县城、镇政府、社区所在地住宅小区及安置小区,按每15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经营场所临街的,按所在地段街道零售点布局标准设置。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小区外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2.农村自然村寨,按每1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若该自然村寨住户低于100户,但入住满60户的,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3.县城综合性批发市场、农副产品经营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以及以出租柜台、门面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内设置卷烟零售点,按每30个出租门面布局1户,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米;乡镇(洗马、醒狮、谷脚、湾滩河、龙山镇)按每20个出租门面布局1户,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米。若上述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30个(县城)或20个(乡镇)的,但门面达到10个,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4.龙里辖区内旅游景区(如谷脚双龙镇、龙里龙架山、龙门镇等景区),按每20个出租门面设置一个零售点,若该景区经营门面不足20个,但门面达到10个,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5.工矿企业、驻军部队、重点工程建设建筑、工业园区(北部工业园区、谷脚镇工业园区、空港经济产业园等新开发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大型专业市场等区域,根据实际务工人员的多少情况而定,按每500人可以设一个零售点;若上述区域内已有300人不足500人,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6.国道、省道、县道且远离自然村寨的非封闭公路沿线,可根据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原则设置零售点,且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0米。

7.属于公路沿线的自然村寨,以自然村寨设置,不以公路沿线设置零售点。

8.对县城新建的街道,根据街道长度以40米为标准设立一个卷烟零售点,不足40米的不予设立。乡镇新建的街道,根据街道的长度以30米为标准设立一个卷烟零售点,不足30米的不予设立。

第三章 特殊设置的规定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一户一证的原则办理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限制:

(一)部队营区、监狱;

(二)设置了便民店且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

(三)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当地相关有效书面证明,且必须是本人实际在店经营的,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1.残疾人(凭残疾证原件,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2.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3.退伍军人(持有退伍军人证件,2年内未就业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

4.贫困户(已建档立卡,尚未脱贫的扶贫对象);

5.低保户(持有低保户相关证明材料);

6.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照顾的其他规定。

(四)按原零售点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

2.企业类型改变的;

3.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4.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5.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

6.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五)经营地址变化新办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但新办或变更后的经营地址需在原址所属城镇,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1.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2.被纳入中小学校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对象范围,歇业后另迁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六)符合上述情形,但同时属于按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予办理。

第四章 禁止设置的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包括农药化肥、油漆、汽油、柴油、烟花爆竹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容易造成卷烟污染,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或者国家规定严禁烟火的区域,国家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主要经营餐饮、旅社、招待所、水产品、蔬菜水果店等与包装食品经营业务无关的场所;

6.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文化体育用品、通信器材、传真打印、仪器仪表、美容美发、足浴、按摩推拿、网吧、电影院、图书馆、休闲娱乐场所、药妆医械、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金融证券、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电玩城、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或场所。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2.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

3.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5.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6.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局、省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设置的零售点,不占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每条街道三年拟布局零售点数量。

第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在三年规划数量布满后,零售点布局已满的街道或区域,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每年可递增1户。

   第十三条 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在该经营地址不再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新办证申请经营场所与最近持证经营户经营场所同侧相距最近内墙之间按照行人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

测量工具为标准尺或测距仪。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结合龙里县经济发展规划要求合理设置零售点,对于在本规定实施后龙里县辖区内的新建规划区域内零售点的设置,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布局。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龙里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若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1867日起实施的《龙里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龙烟专〔20181)同时废止。


    附件:龙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一览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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